Ⅱ 劳动日劳动生产力不变,劳动强度可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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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劳动日劳动生产力不变,劳动强度可变
劳动强度增进,就是说,在一定时间内,劳动的支出加多。因此,强度较高的一劳动日,比之时间相同但强度较低的一劳动日,可以体现为更多的生产物。增加了的劳动生产力,也将在同一劳动日中,提供较多的生产物,那是事实。但在这种场合,个个生产物的价值,将因其所要劳动的减少而低下;但在劳动强度增进的场合,个个生产物的价值,则因其所费劳动和以前一样,故不发生何等变化。在这场合,生产物的数量增加了,其价格没有低落,但因生产物量增多,其价格总额却膨大了。然在生产力增进的场合,则是以同一的价值,配分到较多量的生产物上。因此,在劳动日大小不变的限度内,强度增加了的劳动日,会体现为较大的价值生产物,从而,在货币价值不变的限度内,会体现为更多的货币,其价值生产物,随着劳动强度与社会的平准强度不一致的程度,有种种变化。于是,同一的劳动日,不复如以前依一个不变的价值生产物表现,而是依一个可变的价值生产物表现。例如,通常强度的12小时劳动日所产出的价值,如以6先令来表现,强度较大的12小时劳动日所产出的价值,也许要以7先令8先令或更多的先令来表现。显然的,如其一劳动日产出的价值生产物,由6先令增加到8先令,则这个价值生产物所分割成的两部分即劳动力价格与剩余价值,会同时以同一程度或不同的程度增加。它们双方可在价值生产物由6先令增至8先令时,同时由3先令增至4先令。在这场合,劳动力价格的增加,并不一定包含劳动力价格已经增到价值以上的意思。反之,其价格的增进,也得与其价值的跌落相伴发生。劳动力价格的增进,不够抵偿劳动力磨损的增进时,常有此种现象。
我们知道:把一时的例外除开,劳动生产力的变化,限于在该产业生产物系劳动者日常消费品的场合,才会在劳动力的价值量上,从而在剩余价值量上引起变化,在当面的这种场合,此种限制不能适用。因为当劳动发生外延的(在时间上)或内包的(在强度上)变化时,常常会在其价值生产物的量上发生相应的变化,至若代表那种价值的物品的性质如何,是没有关系的。
假若每种产业部门的劳动强度,同时均等的增进,则新的较高的强度,将成为通常的社会的标准程度,不会当作外延的量来计算。但就在这种场合,劳动强度的平均程度,仍因国而不同,由是,把价值法则应用到相异的国民的劳动日上来时,也许要变化。一个强度较大的国民的劳动日,比一个强度较小的国民的劳动日,会表现为较大量的货币[4]。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