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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论 全三套

Ⅰ 劳动日及劳动强度不变,劳动生产力可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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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劳动日及劳动强度不变,劳动生产力可变

在这种假定下,劳动力的价值与剩余价值,依三种法则决定:

第一,不论劳动的生产力,从而,不论生产物数量乃至个个商品的价格如何变化,大小一定的劳动日,常常产出同一的价值生产物。

假若由12小时的一劳动日产出的价值,为6先令,那么,所产出的使用价值量,虽视劳动生产力有种种差异而发生种种差异,但由6先令代表的价值,必配分在这或多量或少量的商品之上。

第二,劳动力的价值与剩余价值,以互相反的方向变化。如果劳动生产力发生或增或减的变化,则劳动力的价值会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化,剩余价值会发生方向相同的变化。

12小时的一劳动日所产出的价值,是一不变量,例如6先令。这种不变量,等于劳动力价值(这个价值会由一个等价,由劳动者代置的)与剩余价值之和。在不变量的两部分中,一方不减少,他方即不得增加,这是自明的事实。让我们假定这两个构成部分开始相等;劳动力价值3先令,剩余价值3先令。剩余价值不由3先令减到2先令,劳动力价值不得由3先令增到4先令。劳动力价值不由3先令减到2先令,剩余价值也不得由3先令增到4先令。所以,在此种情形下,剩余价值或劳动力价值的绝对量,都因其相对量即比例量没有同时发生变化,而莫由变更。双方同时减少或同时增大,是不可能的。

尤有进者,劳动生产力不增进,劳动力价值是不得减少的,剩余价值是不能增加的。就前例来说罢,如非劳动生产力增进,使以前需要6小时生产的生活资料量,能在4小时生产出来,劳动力的价值,就不能由3先令低落到2先令。反之,如非劳动生产力低减,致前此只要6小时生产的生活资料,需要8小时去生产,劳动力的价值,也不得由3先令增至4先令。由此事实,可导出以次结论,即劳动生产力的增进,会引起劳动力价值的低落和剩余价值的增大;反之,劳动生产力低减,会引起劳动力价值的增大和剩余价值的减少。

在确定这种法则时,里嘉图忽略了一件事实。即,剩余价值或剩余劳动之量的变化,虽会在劳动力价值或必要劳动的大小上引起反对的变化,但决不能说,双方以同一的比例变化。双方诚会以同一的量增大或减少。但价值生产物各部分或劳动日各部分的增减的比例,乃取决于它们在劳动生产力发生变化以前的原来的分割。假若劳动力价值为4先令或必要劳动时间为8小时,并且,剩余价值为2先令,或剩余劳动时间为4小时,那么,劳动生产力增进的结果,如其劳动力价值低落到3先令,或必要劳动减到6小时,剩余价值就会增加到3先令,或剩余劳动增到6小时,加在一方的是1先令或2小时,减在另一方的也是1先令或2小时。但双方之比例的量的变化,却不一样。劳动力的价值,由4先令减到3先令,即是减少1/4或25%,同时剩余价值由2先令增到3先令,则是增加1/2或50%。由是可以引出这样的结论:当劳动生产力发生一定的变化时,由此引起的剩余价值之比例的增减,乃取决于由剩余价值代表的劳动日部分的大小,其原来愈小者,则剩余价值的比例的增减愈大,反之则愈小。

第三,剩余价值的增大或减少,常是劳动力价值相应减少或相应增大的结果,但决不是它的原因[2]。

因为劳动日的大小不变,且由不变的价值量所代表;因为剩余价值量的任何变化,都会在劳动力价值量上引起相应的但相反的变化;更因为必须劳动生产力变化,劳动力价值才能有何变化,故其显然的结论是,在这些条件之下,剩余价值的量的变化.都是发生于劳动力价值的相反的量的变化。我们讲过,劳动力价值与剩余价值要在量上发生绝对的变化,非其相对的量发生变化不行,由此我们可以作出这样的结论:劳动力的绝对价值量不先发生变化,劳动力价值与剩余价值之相对量,决不能有何变化。

依照第三法则,剩余价值的量的变化,乃以劳动力价值上的一种运动为前提,而此运动则由劳动生产力的变化而产生。剩余价值的量的变化限界,是由劳动力的新的价值限界(Wertgrenze)所设定。不过,纵令四周的情形,允许这种法则发生作用,其间也会发生诸种补助的运动。例如,即在劳动生产力增进,劳动力价值由4先令减至3先令,必要劳动时间由8小时减至6小时的场合,劳动力的价格,也有不低到3先令8便士,3先令6便士,3先令2便士以下的可能,从而,剩余价值也有不增到3先令4便士,3先令6便士,3先令10便士以上的可能。以3先令为最低限的劳动力价格的低落程度,是取决于一种相对的重量,因为在天秤上,一方将有资本压迫,他方将有劳动者反抗。

劳动力价值,是由一定量生活资料的价值决定。随劳动生产力变化而变动的,不是这种生活资料量,而是它的价值。劳动生产力增进时,在劳动力价格与剩余价值之间,仍可不发生何等量的变化。劳动者与资本家所得的生活资料量,得同时以同一比例增大,如其劳动力的价值,本来为3先令,必要劳动时间为6小时,同样的,剩余价值为3先令,剩余劳动时间为6小时,那么,劳动的生产力即使有两倍的增进,在必要劳动对剩余劳动的比例不生变化的限度内,剩余价值与劳动力价格都不会发生变化。不过,它们两方的使用价值量,较前有两倍的增加;而使用价值也较前便宜一半。劳动力在价格上虽然不变,但已在其价值以上。不过,如其劳动力价格的低落,未低落到劳动力新价值设定的可能最低限,即1先令6便士,而是低落到2先令10便士或2先令6便士,则由这低落了的劳动力价格所代表的生活资料量,仍要增大。这就是说,劳动力的价格虽然随劳动生产力增进而不绝低落,但劳动者的生活资料仍能不绝增大。不过,相对的说,那就是,与剩余价值比较来说,劳动力价值,仍会不断低落,由是,使劳动者与资本家在生活地位上的鸿沟不绝扩大[3]。

正确树立上述三原则的最初一人,是里嘉图。不过里嘉图的说明,含有以次的缺点:(1)他把这些法则适用的特殊条件,视为资本主义生产之普遍的唯一的条件。他不知道劳动日大小上的变化,也不知道劳动强度上的变化,从而,他只认定劳动生产力是唯一的可变因素;(2)较之前一点更损害其分析的,就是他同其他经济学者一样,不撇开剩余价值的特殊形态(如利润地租等),去研究剩余价值;由是,他把剩余价值率的法则,和利润率的法则,直接混为一谈。我们已经讲过,利润率是剩余价值对总垫支资本的比率;剩余价值率则是剩余价值对可变资本部分的比率。假定一宗资本(C)500镑,分割为原料劳动手段等(c)共400镑,工资(v)100镑;由是更假定剩余价值(m)等于100镑。这一来,剩余价值率为

=

=100%,利润率为

=20%。此外,利润率得取决于一切不在剩余价值率上发生影响的情形,那是显而易见的。在本书第三卷,我将指证:同一剩余价值率,可有种种相异的利润率;在一定情形之下,种种不同的剩余价值率,可以由同一的利润率来表现。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