Ⅲ 劳动生产力与强度不变,劳动日可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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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劳动生产力与强度不变,劳动日可变
劳动日,可向两个方面变化,或者延长,或者缩短。
(1)劳动日的缩短,在这里假定的条件(即劳动生产力与强度不变)下,劳动日的缩短,不会在劳动力价值上,从而在必要劳动时间上,引起变化。但剩余劳动及剩余价值,却因此缩小了。随着剩余价值的绝对量减少,其相对量(与未生变化的劳动力的价值量相对而言)也减少。在此场合,资本家只有使劳动力价格落在其价值以下,方可避免损害。
通常反对劳动日缩减的一切议论,都假定,这个现象是在我们已经假定的条件下进行的。但在现实上,适得其反。劳动日的缩短,常是在劳动生产力或劳动强度发生变化以后,或直接随着那种变化[5]。
(2)劳动日的延长,如果必要劳动时间为6小时,劳动力价值为3先令;又如剩余劳动时间为6小时,剩余价值为3先令。那么,总劳动日为12小时,体现在6先令的价值中。现在如果假定劳动日延长2小时,劳动力的价格不变,则剩余价值的绝对量与相对量,都会增加。劳动力的绝对价值量,虽然不变,但却会相对的减少。在1项假定的条件下,劳动力的绝对价值量没有变化,其相对的价值量,不得发生变化。在现在的场合,劳动力价值相对量的变化,乃是剩余价值绝对量变化的结果。
因为体现劳动日的价值生产物,随着劳动日自身的延长而增大,剩余价值与劳动力价格,就显然可同时以等量或不等量增大了。这种同时的增大,得行于以次两场合:其一是在劳动日实际延长的场合;其他是在劳动日不延长但劳动强度增进的场合。
当劳动日延长时,劳动力价格纵令在名义上不变,甚或增高,但有低落到价值以下的可能。我们会记得:劳动力的一日价值,是以其平准的平均持续时间(即劳动者平准的生存期间),及相应的平准的适合人体的生命物质的运转为基础,来计算的[6]。在一定限点内,与劳动日延长有不可分离关系的劳动力磨损的增进,虽可由工资的增大,而得到补偿,但超过此限点,则磨损将以几何级数增进,劳动力之平准的再生产条件与活动条件,将全行破坏。劳动力价格与其榨取程度之间,将不复有可为公约的数量存在了。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