Ⅱ 个别可变资本的周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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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个别可变资本的周转
“生产过程,不问其社会形态如何,总是继续的,总会周期地,不断地,重新通过相同的诸阶段。……每一个社会生产过程,被视为一个不断的关联,被视为一个不断更新的流,都同时是再生产过程。……剩余价值,当作资本价值之周期的加量,或当作机能资本之周期的果实,总会取得由资本发生的……所得的形态。”(第一卷第二十一章。)
我们有资本A,那是五周周转一次,全年周转十次的。在第一个周转期间,有500镑可变资本垫支了;那就是,每周有100镑化为劳动力,所以,在第一个周转期间之末,有500镑支出在劳动力上面了。这500镑,原来是垫支总资本的一部分,现在不复是资本了。那已当作工资支付了。劳动者会把它支付出去购买生活资料;以是有500镑价值的生活资料,被消费了。500镑价值的商品量,是消灭了(劳动者在货币等等形态上节省的,也不是资本)。这个商品量,对于劳动者,是不生产地消费的(不过它是保持劳动力作用状态所必要的,而劳动力又为资本家所必要的一个工具)。——其次,这500镑,对于资本家说,是化为等价值(或等价格)的劳动力了。劳动力,即由他消费在劳动过程内。在第五周之末,生出一个1000镑的价值生产物。其半数(即500镑)是可变资本(为支付劳动力而支出的可变资本)的再生产的价值。其余半数(即500镑)则是新生产的剩余价值。但五周的劳动力——资本一部分,因购买它,故转化为可变资本——也支出了,消费了(生产地消费了)。昨日活动的劳动,不是今日活动的劳动。其价值,加其创造出的剩余价值,是当作一个和劳动力分开的物品(生产物)的价值,而存在的。但生产物化为货币时,其中的一部分,与垫支可变资本价值相等的一部分,当会重新化为劳动力,从而重新当作可变资本用。不错的,再生产的且再转化为货币形态的资本价值,也许会使用同一劳动者,即同一劳动力的担当者。但这个事情是没有关系的。资本家在第二周转期间,尽可以换用新劳动者,不再用旧劳动者。
所以,在事实上,在十个五周周转期间依次支出在工资上面的资本,是5,000镑,不是500镑。这种工资,又由劳动者,支出在生活资料上面。这样垫支的资本5,000镑,是消费了,不复存在了。从别方面说,依次体化在生产过程中,也不是价值500镑的劳动力,而是价值5,000镑的劳动力;它不只再生产它自身的价值5,000镑,且会生产一个超过额,一个剩余价值5000镑。第二周转期间垫支的可变资本500镑,与第一周转期间垫支的可变资本500镑,不是同一个资本。第一周转期间垫支的可变资本,是消费了,支出在工资上面了。但它会由一个新的可变资本500镑代置,那是在第一周转期间在商品形态上生产,并复化为货币形态的。所以,这个新的货币资本500镑,乃是第一周转期间新生产的商品量的货币形态。不错的,在资本家手中,会再有一个500镑的货币额,那就是,剩余价值除外,他手中的货币资本,和他原来垫支的货币资本相等。但正因有这个事实,所以我们不能看清,他所运用的,是一个新生产的资本。商品资本的别的价值部分,收回不变资本部分的,却不是新生产的价值;它不过变化了它的存在形态。——再拿第三周转期间来说。很明白,这里第三次垫支的资本500镑,不是旧的资本,只是新生产的资本;因为,它是第二周转期间所生产的一部分商品量的货币形态。这一部分商品量的价值,恰好与垫支可变资本的价值相等。第一周转期间所生产的商品量,已经卖去了。与垫支资本可变价值部分相等的价值部分,转化为第二周转期间的新的劳动力,并生产一个新的商品量,这个商品量又会卖去,其价值一部分,又会在第三周转期间,形成500镑的垫支资本。
十个周转期间的情形,是可以类推的。在这十个周转期间内,每五周会把新生产的商品量(其价值,在代置可变资本的限度内,都是新生产的,不像不变流动资本部分那样,只是重现),掷到市场上来,俾不断有新劳动力合并在生产过程中。
垫支可变资本500镑周转十次所完成的结果,不是500镑资本可供十次生产的消费,也不是一个供五周使用的可变资本,可在五十周间使用。在这五十周间,宁可说使用了10×500镑的可变资本;500镑的资本,只能供五周使用;在五周完毕之后,必须用一个新生产的资本500镑来代置。以上所述,对于资本A和资本B,是一样适用的。但区别就在这里开始了。
在第一个五周的期间之末,A和B同样垫支了,支出了可变资本500镑。A与B,都曾以这个资本的价值,转化为劳动力,而由这个劳动力新生产的生产物的价值,也同样会被提出一部分(与所支出可变资本500镑价值相等的部分),来代置。就A与B说,劳动力都不仅由等额的新价值,代置所支出的可变资本500镑的价值,且还加上了一个剩余价值;依照我们的假设,其量与所支出的可变资本的量相等。
但在B的场合,代置垫支可变资本及提供剩余价值的价值生产物的存在形态,不能重新当作生产资本用,那就是,不能当作可变资本用。在A的场合,它的存在形态,却是能这样用的。B在五周间支出的可变资本,虽会由新生产的价值加剩余价值而代置,但他不到年终,即不能有逐次在五周间支出的可变资本。因代置价值的存在形态,不能重新当作生产资本或可变资本用。其价值确是由新价值代置了,但其价值形态(在这里,是指绝对价值形态,即货币形态)未曾更新。
第二个五周的期间(及一年间依次各个五周的期间),和第一个期间一样,必须有500镑准备好。把信用关系丢开不说,则在年初,即须准备好5,000镑,当作潜能的垫支货币资本,不过这5,000镑是逐渐在一年间实际支出并转化为劳动力的。
但在A的场合,因垫支资本循环(即周转)已经终了之故,它的价值代置(Wertersatz),在第一个五周终了之后,便会恢复原来的货币形态;在这个形态上,它又能在五周间,推动新的劳动力。
A与B在第二个五周的期间,都须消费新的劳动力,并为支付这种劳动力而支出新资本500镑。用第一个500镑支付的劳动者的生活资料,是过去了,其价值在一切场合,都从资本家手中消灭了。用第二个500镑,新的劳动力被购买了,新的生活资料从市场取去了。总之,所支出的,是一个新的资本500镑,不是旧的。但就A说,新的资本500镑,是新生产的价值代置(代置以前支出的500镑)的货币形态。就B说,这个价值代置的存在形态,却不能当作可变资本用。这500镑是在那里的,但不在可变资本的形态上。所以,要继续次五周的生产过程,必须有500镑追加的资本,在现成的货币形态上垫支下去。所以,A与B,在五十周间,是支出同样多的可变资本,支付并消费同样多的劳动力。不过,B必须用一个总价值5,000镑的垫支资本,来支付;A却可依次用五周生产的价值代置(代置五周垫支的资本500镑)之不断更新的货币形态来支付。在这场合,所须垫支的货币资本,并不比最初五周所须垫支的货币资本更大;那就是,并不比最初五周的垫支额500镑更大。这500镑可以供全年使用。很明白,在劳动榨取程度相等,现实剩余价值率相等时,A年剩余价值率与B年剩余价值率之比,与一年间推动同量劳动力所须垫支的A可变货币资本量与B可变货币资本量之比相反。A的年剩余价值率=

=1000%。B的年剩余价值率=

=100%。但500v:5,000 v=1:10=100%:1000%。
这当中的区别,是由周转期间(即一定期间使用的可变资本能重新当作资本用,从而,能当作新资本用的价值代置的期间)的差别而起的。在A和B的场合,同期间使用的可变资本,会发生同样的价值代置的现象。在同期间,也会发生同样的剩余价值的增加。但在B,虽然每五周有500镑的价值代置加500镑的剩余价值,但这种价值代置,不形成任何新的资本,因为它不在货币形态上。在A,则不仅旧资本价值由一个新资本价值代置了,它还再在货币形态上成立了,从而,是当作新的有机能作用的资本,代置的。
价值代置之化为货币,化为可变资本垫支的形态,是有迟速之别的。但这种迟速的差别,对于剩余价值的生产,是一个毫无影响的事情。剩余价值的生产,依存于所用可变资本的量及劳动的榨取程度。但这个事情,会变更在一年间推动一定量劳动力所必须垫支的货币资本之量;从而,影响年剩余价值率。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