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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论 全三套

Ⅱ 对于剩余劳动的贪求:工厂主与领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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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对于剩余劳动的贪求:工厂主与领主

剩余劳动不是资本发明的。在生产手段为社会一部分人独占的地方,劳动者(自由的或不自由的),都须在维持自身所必要的劳动时间之上,加入超过的劳动时间,去替生产手段所有者[7]——无论是雅典的

(贵族)或是伊持拉斯康的僧徒,或是罗马的市民,或是诺尔曼的领主,或是美国的奴隶所有者,或是瓦拉基亚的领主(Bojar),或是近代的地主,或是资本家[8]——生产生活资料。但很明白,如果在一个经济社会组织内占优势的,不是生产物的交换价值,而是它的使用价值,则在该社会组织内,剩余劳动将为一个或大或小的欲望范围所限制,还不会从生产过程本身的性质上,发生无限制的对于剩余劳动的欲望。也就因为这个原故,所以在古代,过度劳动,在交换价值系在其独立货币形态上获取时(即生产金与银),方才成为可怕的现象。在这场合,强迫致死的劳动,才是过度劳动的公然的形态。这可以参看狄奥多鲁士•西库鲁士(Diodorus Siculus)的记载。[9]但这情形,在古代,毕竟还是例外的。不过生产仍未脱弃低级的奴隶劳动形态徭役劳动形态的民族,一经卷入资本主义生产方法所支配的世界市场,而以生产物的国外销售为主要利害关系时,则在奴隶制度农奴制度的野蛮的虐待之上,又会发生过度劳动的文明的虐待。所以,美国南部诸州的黑奴劳动,在生产主要是为满足主人的欲望时,尚能维持温和的家长社会的性质。但棉花输出一旦成为诸州的主要利害关系时,黑奴过度劳动——有时,只要7年劳动,就会把他一生消费掉——就在每一件事都计算,每一件事都被计算的制度内,成了一个因素了。问题不复是从黑奴那里取得一定量的有用的生产物了,现在是生产剩余价值的问题了。多脑河沿岸诸公国的徭役劳动(Fronarbeit),也是这样。

把多脑河沿岸诸公国对于剩余劳动的贪欲和英国工厂主对于剩余劳动的贪欲比较一下,是一件极有味的事,因徭役制度下的剩余劳动,有一种独立的一目了然的形态。

假设劳动日是由6小时必要劳动和6小时剩余劳动构成。如是,自由劳动者每星期须供资本家以6×6或36小时的剩余劳动。这等于劳动者每星期为自己作3日工,每星期无报酬地为资本家作3日工。但是这个事实是不显明的。剩余劳动与必要劳动是融合的。为要表示这种关系,我也可以说,劳动者每一分钟是用30秒钟为自己作工,用30秒钟为资本家作工。徭役劳动不是这样。必要劳动(瓦拉基亚农民维持自身的劳动)与剩余劳动(为领主的劳动)是在空间上分离的。必要劳动投在自己的耕地上,剩余劳动投在领主的所有地上。所以,劳动时间的这两个部分,是互相独立的。在徭役劳动的形态上,剩余劳动完全和必要劳动分开。但现象形态的差别,决不会影响剩余劳动与必要劳动的量的关系。每星期3日的剩余劳动,不问是叫做徭役劳动,抑是叫做工资劳动,总归是劳动者无报酬的3日劳动。不过,资本家贪图剩余劳动,是渴望把劳动日无限延长;领主贪图剩余劳动,却是直接把徭役的日数增加[10]。

在多脑河诸公国,农民对于支配阶级,尚须付纳实物地租和农奴制度下的他种课赋。但主要的课赋,依然是徭役劳动。在事实像这样的地方,与其说徭役劳动从农奴制度发生,无宁说是农奴制度从徭役劳动发生[11]。罗马尼亚各地方的情形,就是这样。那些地方原来的生产方法,是以共产为基础的,不过那里的共产,和斯拉夫的共产形式、印度的共产形式都不同。那里,土地一部当作自由的私田,由共产体各成员独立耕作,一部当作公田,由他们共同耕作。这样共同劳动的生产物,一部分当作收获不足时或他种情形的准备,一部分当作国家贮藏,以支办战争,宗教,及其他各种共同事务的费用。但行之既久,这种公地,就被军事上宗教上的高官侵夺了。在公地上从事的劳动,也被他们侵夺了。自由农民在公地上从事的劳动,就变成替公地侵夺者劳动的徭役劳动了。农奴关系就是这样成立的。但在最初只是一个事实,还没有成为法律上的制度。直到世界解放者俄罗斯,才以废止农奴制度的口实,使农奴制度有了法律上的地位。当然,1831年俄国基塞勒夫将军(Kisselew)制定的徭役劳动法(Kodex der Fronarbeit),是领主所口授的。俄罗斯由此一举,把多脑河诸公国的大官征服了,同时又博得了全欧自由主义狂的喝采。

依照这个称作“组织法”(Réglement Organigue)的徭役劳动法,瓦拉基亚农民除必须上纳一定量详细规定的宝物贡纳外,还必须支付(1)12日一般劳动;(2)一日耕作劳动;(3)一日木材搬运劳动,合计每年14日劳动,给所谓的地主。但用经济学上深透的见解去看,这所谓的劳动日,决不是普通所谓的劳动日,而是一日平均生产物在生产上必要的劳动日。依照法典的狡猾的规定,这所谓一日平均生产物,即使是巨人,也不能在24小时内完成。所以,该法典,用真正俄国式的露骨的讽刺说明了12劳动日必须解为36日筋肉劳动的生产物,又耕作劳动一日和木材搬运劳动一日,各须解为3日,合计是42日徭役。此外,还有临时徭役(Jobagie),那也是付给地主,以应付临时需要的。各村落,皆应按比例,每年以一定数的人员,担任这种临时徭役。这种附加的徭役劳动,在瓦拉基亚,每个农民每年应有14日。所以合计起来,每年的徭役劳动,实为56日。瓦拉基亚因气候不良,每年只有210日可从事农业工作。其中有40日是星期日和假日,平均有30日是风雨天,共减除70日,如是就只剩下140日了。徭役劳动和必要劳动的比例为56/84,或66 2/3%。其剩余价值率,比较英国农业劳动者工厂劳动者间盛行的剩余价值率,是更小得多的,但这不过是法定的徭役劳动。这个法典,比英国工厂法还更以“自由主义”的精神,促成法律上的规避。它不仅从12日作出54日,且又设法,使这54日徭役每日的名义工作,必须侵入次日的时间。例如,规定必须一日作完的耘田工作(在玉蜀黍的栽培上,尤其是这样),实际要有两倍的时间才能作完。又,农业劳动2日的法定工作,竟可以这样解释,以致该日从5月算起到10月才止。在摩尔多,规定更为严酷。所以,有一个领主,竟在胜利的陶醉中说,“组织法规定的12日徭役,简直和一年365日相等”[12]。

多脑河诸公国的组织法,每一条,都使剩余劳动的贪欲,成为合法的。它是这种贪欲的积极的表现。英国的工厂法,却是这种贪欲的消极的表现。这种法律,要依国家——资本家和地主支配的国家——颁布的强迫限制劳动日的办法,节制资本无限吮吸劳动力的渴望。即不说那一天厉害一天的劳动运动,工厂劳动仍然是有限制必要的,这就像英国田地有搬运海鸟粪去加肥的必要一样。盲目的贪欲,在一场合,使土地枯竭,在他一场合,则使国家的活力根本枯竭。英国周期流行病的蔓延,和德法二国兵士体格标准的递降,证明了这同样的事情[13]

现在还有效(1867年)的1850年制定的工厂法,规定星期日以外,每日平均劳动10小时,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12小时,从上午6时,至下午6时,其中包含1/2小时早餐的时间,1小时午餐的时间,净为10 1/2小时;星期六为8小时,从上午6时到下午2时,其中有1/2小时早餐的时间。故实计为60小时。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10 1/2小时,星期六为7 1/2小时[14]。为促使这种法律施行起见,曾经指派工厂监督专员(Fabrikns Pektoren),直属内政部。其报告,每半年由国会公布一次。这种报告,在资本家剩余价值的贪欲上不断地供给官报的统计。

现在我们且听听工厂监督专员的话[15]。

“狡猾的工厂主,在上午6时以前15分钟(有时略早,有时略迟)就开工,在下午6时过15分钟后(有时略早,有时略迟),才放工。名义上的早餐时间,前后各被取去5分钟;名义上的午餐时间,前后各被取去10分钟。星期六下午2时后,多做15分钟(有时略少,有时略多)。所以结果他赚了:

那就是每星期共赚5点40分钟。每年50星期(假定有2星期是假日或意外的停工),合计为27劳动日”[16]。

“劳动日只要每日在标准时间之外延长5分钟,一年合起来,就可以延长2 1/2日”[17]。“每日只要在上午6时以前,下午6时以后及食饭时间两端延长一小时,一年12个月,就变成了13个月了”[18]。

在恐慌时期,生产中断了,工时缩短了,每星期不是每日都开工了。这情形,自然不会影响资本家延长劳动日的行动。生意越是清淡,他越是想从缩小的营业范围内,取得大的利润。开工的时间越是短,他越要延长剩余劳动时间。所以,在1857年至1858年恐慌时期,工厂监督专员的报告说:

“说生意这样清淡的时候,仍有过度劳动的事情,似乎是矛盾的;但刺激那些不守本分的人去犯法的,正是营业不振。他们由此得了格外的利润。”荷尔讷(Leonhard Horner)说:“过去半年间,我这区域有122家工厂关门了,有143家工厂尚在停业(其余一切工厂,也在把工时缩短)。但超过法定时间的过度劳动,依然不止”[19]。荷维尔君(Howell)说:“在这时期因营业不好,大多数工厂只开半工。但我依旧接到那样多的控告,说因法定进餐时间休息时间被侵占,以致每日有1/2小时或3/4小时的时间被掠夺”[20]。

1861年至1865年棉业发生大恐慌时,这种现象也发生了,不过没有那样厉害[21]。

“若在进餐时间或其他不合法时间,仍见有劳动者工作,就有人辩护地说,他们是不愿意在规定时间内,离开工厂的,所以,要他们停止工作(例如洗涤机械等等)非用强制手段不可(尤其是在星期六下午)。他们在机械停止转动以后仍留在工厂内。……但若在下午6时以前或2时以前(星期六),在法定劳动时间内,留下充分的时间,让他们从事洗涤等类工作,他们是决不会这样做的”[22]。

——“法定时间以上的过度劳动,使工厂主获得额外的利润。就多数工厂主说,这种利润是一种过大的不能抵抗的诱惑。他们认此为难得的机会。犯罪发觉后所受的处罚既甚小,所以,他们觉得,即被发觉,也还是利得多于损失”[23]。“在一日内,他们分几回,每一回偷一点点时间。当情形如此时,监督专员要侦察出证据来,是极难的”[24]。这种小偷(资本偷取工人进餐时间休息时间的小偷),被工厂监督专员称为分秒的小偷[25]。工人间流行的术语,是“进餐时间的侵吞”[26]。

在这样的情形中,剩余价值由剩余劳动形成,决不是什么秘密。有一位很可尊敬的工厂主曾对我说:“倘允许我每日越限10分钟,你就每年把1000镑,放在我钱袋里了”[27]。“一分钟一秒钟,便是利润的要素”[28]。

从这个见地看,最有特色的事实,莫过于“fulltimers”(全时间工)和“halftimers”(半时间工)[29]的称呼了。能以充分时间作工的工人,称作“全时间工”,13岁以下只能作6小时工的儿童,称为“半时间工”。在此,劳动者不外是人格化的劳动时间。一切个人的区别,都没入“全时间工”和“半时间工”的区别里面了。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