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章 分配关系与生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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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章 分配关系与生产关系
由逐年新加劳动新加的价值——从而,代表这个价值并能从总收益中取出并分开的年生产物部分——是分成三个部分,它们采取三种不同的所得形态。在这诸种形态上,这个价值的一部分,是归属于劳动力的所有者,第二个部分是归属于资本的所有者,第三个部分是归属于土地所有权的所有者。所以,它们是分配的关系或形态,因为它们会表示,新生产的总价值,是在什么关系下,分配在不同诸生产因素的所有者间。
照普通的见解看来,这种分配关系好像是自然的关系,好像是由一切社会生产的性质,由人类生产一般的法则发生的。前资本主义的社会,不容否认的,曾指示别种分配方法,但这诸种方法,被认为是这种自然分配关系的未发展未完成的假装样式,不过尚未取得最纯粹的表现,尚未达到最高的姿容和着上异样的色彩而已。
在这个见解里面,只有一点是正确的:在任一种社会生产(例如原始的印度共同体或秘鲁的已更人为发展的共产体)的前提下,我们都能在劳动的两部分间,划出它们的区别。劳动的一部分,是把生产物直接供生产者及其家属,充他们个人的消费;劳动的别一部分,即剩余劳动,是把生产物用来满足一般的社会的欲望,不问这个剩余生产物是怎样分配,也不问是谁当作这种社会需要的代表(当然,还有一部分,是用在生产的消费上的)。不同诸分配方法的同一性,不过归结到这一点:即,如果我们把它们的差别性和特殊形态丢开不说,单单把它们的共通性放在心里,它们便是同一的。
更开化更有批判能力的意识,承认分配关系的历史发展性[1],但是同时却坚持这样的主张,认生产关系有不变的性质,认这种性质是由人类的本性发生,而与一切历史的发展相独立。
资本主义生产方法之科学的分析却证明资本主义生产方法,是一种特殊的生产方法,包含有特殊的历史的决定性。并且证明,像任何别种确定的生产方法一样,它是把社会生产力及其发展形态一个确定的阶段,当作它的历史的前提条件。这个条件,本身就是一个过去的过程之历史的结果和产物;新的生产方法,就是把这个条件当作所与于它的基础而从此出发的。还证明了,和这种特殊的历史规定的生产方法相照应的生产关系——人类就在他们的社会生活过程,他们的社会生活的创造上,加入这种关系——也有一种特殊的历史的经过的性质。最后,还证明了,分配关系在本质上是与生产关系相一致,是生产关系的背面,所以二者同有历史的经过的性质。
在考察分配关系时,人们先由这个所谓事实出发:即,年生产物分割为工资,利润,和地租。但这样说,连这个事实也是虚伪的。生产物是一方面分为资本,一方面分为所得。这诸种所得之一,工资,先须在资本形态上,与劳动者相对立,然后取得所得的形态,成为劳动者的所得。所生产的劳动条件和劳动生产物一般当作资本,而与直接生产者相对立的事实,自始即包含物质劳动条件与劳动者相对而取得的一定的社会性质,并包含劳动者在生产上对劳动条件所有者间,以及他们相互间的一定的关系。这种劳动条件的资本化,又包含直接生产者的土地的剥夺和一定的土地所有权形态。
如果生产物的一部分不转化为资本,别一部分也就不采取工资,利润,和地租的形态。
从另一方面说,资本主义生产方法虽以生产手段之一定的社会的姿态为前提,但又不断再生产它。它不仅再生产物质的生产物,并且不断再生产此等生产物所依以生产的生产关系,及与其相应的分配关系。
我们可以说,资本(土地所有权,当作它的反对物,也包含在内),已经以一种分配为前提,那就是,劳动者的劳动条件被剥夺,这种条件在少数人手中累积着,土地的排他的所有权在另一些人手中保持着。这种种关系,都已经在说明原始蓄积的那一篇(第一卷第二十四章)说明了。但这种分配,和我们这里讨论分配关系时所说的分配,是完全两样的。我们在这里说分配关系,是和生产关系对立来说,并赋以一种历史的性质。我们意思是指生产物中归个人消费的诸部分,有不同诸种的所有名义。但那种分配关系,却是特殊社会机能的基础,这种社会的机能,是在生产关系之内,归于一定的与直接生产者相对立的当事人。它给生产条件自身和它们的代表者,以特殊的社会的性质。它决定生产的全部性质和全部运动。
资本主义生产方法自始即含有两个特征。
第一,它是把生产物当作商品来生产。生产商品的事实,不足以使它和别种生产方法相区别;但成为商品,确实是它的生产物之支配的决定的性质。第一层,它是包含这个意思:即,劳动者自己只当作商品售卖者出现,从而当作自由的工资劳动者出现,劳动一般也当作工资劳动出现。根据以上的说明,我们实无需重新论证。是资本与工资劳动的关系,决定这个生产方法的全部性质。这种生产方法的主要当事人,资本家和工资劳动者,在这程度内,也不过是资本和工资劳动的体化和人格化;他们是一定的社会的性质,由社会生产过程,捺印在诸个人身上的。换言之,他们是这种确定的社会的生产关系之产物。
这两种性质即(1)生产物为商品,(2)商品为资本生产物,已经把一切流通关系(Zirkulat onsverhältniss)包含在内。这所谓流通关系,是指生产物必须通过的,一定的社会过程。生产物就在它里面取得一定的社会性质。又,这种性质,还包含生产当事人间的一定的关系,生产物的价值增殖及其再转化(再转化为生活资料或生产手段),就是由这种关系决定的。但除了这点不说,上述两种性质(生产物为商品的性质,和商品为资本所生产的商品的性质),还引起全部的价值决定方法,以及全部生产由价值规制的事实。在这个完全特殊的价值形态上,从一方面说,劳动只当作社会劳动;从另一方面说,这个社会劳动的分配,其生产物相互补充的作用(即物质代谢机能),社会机构的隶属和加入,皆被放任,让它们由个个资本主义生产家的偶然的相互抵消的行动来解决。此等生产者不过以商品所有者的资格互相对立,各人都要尽可能以高价售卖商品,他在生产的调节上,显然一任己意,放胆做去的。所以,内部的法则,是只以竞争为媒介,由交互的压迫来贯彻。因为,这种竞争和交互的压迫,会把各种的不一致取消。在这里,价值的法则不过当作内部的法则,而在个个当事人看来,还是当作盲目的自然法则来发生作用,且也在偶然的各种波动中实行生产之社会的均衡。
再者,当作全资本主义生产方法的特征,社会生产关系的实物化和物质生产基础的主体化,也已经在商品内,尤其是在当作资本生产物的商品内,包含了。
第二,资本主义生产方法的别一个标记,是剩余价值的生产,当作生产之直接的目的和决定的动机。在本质上资本是生产资本;但必须生产剩余价值,它方才能生产资本。在考察相对剩余价值,尤其是考察剩余价值的利润化时,我们已经讲过,资本主义时期所特有的生产方法,就是立足在这一点上面。这是劳动社会生产力发展上一个特殊的形态,但在这个特殊形态上,劳动的社会生产力,是当作一种和劳动者相独立的资本的力,从而,与劳动者自身的发展,正相反对。这种以价值和剩余价值为目的的生产,像我们的分析将要指示的那样,含有一种不断的倾向,要把生产一个商品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它的价值,缩减到当时的社会平均以下。把成本价格减至最低限度的努力,在劳动社会生产力的增进上,成了最强的杠杆。但在这里,劳动社会生产力的增进,只表现为资本生产力的不断的增进。
资本家,当作资本人格化,在直接生产过程内所占有的权力,当作生产指导者和支配者所充当的社会机能,在本质上,就与奴隶生产,农奴生产等等基础上建立的权力,有差别。
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上,生产的社会性质,会当作一个严密规制的权力,当作一个以完全等级制度为根据而编成的劳动过程的社会机构,与直接生产者的大众相对立;这种权力的担当者,是当作与劳动对立的劳动条件之人格化。就这点说,与以前各种生产形态是有别的。在以前各种生产形态下,他们享有这种权力是因为他们是政治上的或神政上的支配者。并且,在这种权力的担当者间,即资本家(因为他们不过以商品所有者的资格互相对待)自己中间,还受最完全的无政府状态的支配。在这状态内,生产之社会的关联,不过当作压倒的自然法则,而与个人的意志相对立。
不过因为劳动被假定是在工资劳动的形态上,生产手段被假定是在资本的形态上,换言之,不过因为这两个本质的生产因素是采取这种特殊的社会的姿容,所以价值(生产物)的一部分会表现为剩余价值,这个剩余价值又表现为利润(地租),为资本家的利益,为他所有的可以利用的追加的富。但又不过因为它表现为他的利润,所以决定用来扩大再生产并形成利润一部分的追加的生产手段,会表现为新的追加的资本;再生产过程一般的扩大,会表现为资本主义的蓄积过程。
劳动的工资劳动形态对于全部过程的姿容和生产的特殊方法,有决定的作用。但虽如此,有价值决定作用的,依然不是工资劳动。在价值的决定上,成为问题的,是社会的劳动时间一般,是社会一般所得而支配的劳动量。各种生产物在此量劳动中所能吸收的相对的分量便决定此等生产物各自在社会上的重要性。当然,社会劳动时间在商品价值上当作决定要素的形态,是与劳动的工资劳动形态及生产手段的资本形态,确实结合在一起,——因为商品生产,只在这个基础上面成为生产的一般形态。
现在,我们再考察所谓分配关系。劳动工资以工资劳动为前提,利润以资本为前提。所以,这诸种分配形态,又以生产条件之一定的社会的性质和生产当事人间的一定的社会关系为前提。所以,一定的分配关系,只是历史规定的生产关系的表现。
我们再拿利润来说。这个确定的剩余价值形态,是一个前提,生产手段在资本主义生产形态上的新形成,就是在这个前提下进行的。所以,它是一个支配再生产的关系。虽然在个别资本家看来,好像他尽可以把全部利润,当作所得来消费掉;但在这场合,他会遇到限制的。在保险基金和准备基金的形态上,在竞争法则以及其他等等形态上,他已经把这种限制遇到了。这种限制,实际对他证明了,利润不单是供个人消费的生产物的分配范畴。加之,全部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是由生产物的价格来调节。但调节的生产价格,就是由利润率的均衡过程,以及不同诸社会生产部门间的资本分配(那是和利润率的均衡过程相照应的)来调节。在这里,利润不是生产物分配上的主要因素,而是生产本身的主要因素;那就是,只是资本和劳动在不同诸生产部门间分配的部分。利润分为企业利益和利息的分割,也表现为这种所得的分配。但它先是由资本(它是自行把价值增殖,并生产剩余价值的价值,是支配的生产过程之确定的社会姿容)的发展生出来的。它又从它自身,引起信用和信用制度,并连带发展生产的姿态。并且利息等等形态上的所谓分配形态,原是当作决定的生产要素,加到价格里面去的。
说到地租,好像它只是分配形态,因为土地所有权本身,在生产过程内,没有任何机能,至少,没有任何正常的机能。但(1)地租以平均利润以上的余额为限;(2)土地所有者从生产过程及全社会生活过程的指挥者支配者的地位,降处土地出租人,土地高利贷者,地租收受者的地位这两种事实,却是资本主义生产方法一个特殊的历史的产物。土地取得土地所有权形态这一件事,也是资本主义生产方法的一个历史的前提。土地所有权采取这种形态从而使资本主义农业经营方法可以成立这一个事实,也是这个生产方法一个特殊的产物。在别种社会形态下,我们也可称土地所有者的所得,为地租。但那所谓地租,和这个生产方法下面出现的地租,是在本质上不同的。
所以,所谓分配关系,与历史规定的特殊社会的生产过程形态,及人类在人类生活再生产过程内相互的关系相照应,并且是由此发生。这种分配关系的历史性质,就是生产关系的历史性质。实在说,分配关系不过表示生产关系的一面而已。资本主义的分配,与由别种生产方法发生的分配形态,是有区别的。一定的分配形态是由一定的生产形态发生,并与其相照应,所以,当一定的生产形态消灭时,这一定的分配形态也要消灭的。
只把分配关系看作是历史的但不把生产关系也这样看的见解,从一面说,是对资产阶级经济学加以初步批判的结果;但这种批判,仍拘囚在资产阶级经济学内。从另一方面说,这种见解,又是社会生产过程和单纯劳动过程的混淆并视为同一的结果。变则的孤立的人,没有任何社会的帮助,也必须实行单纯的劳动过程。如果把劳动过程视为是人与自然间的单纯的过程,则在这限度内,它的单纯的要素,乃是劳动过程的一切社会发展形态所共有的。但这个过程的每一个确定的历史的形态,都会进一步发展这个过程的物质基础和社会形态。一经达到相当的成熟时期,这个确定的历史形态就会被剥去,并让位给一个较高级的形态的。诸分配关系,从而,与其相照应的生产关系之一定的历史的姿容,在一方面;生产力,生产效率,及其当事人的发展,在另一方面。只要这两方面的矛盾和对立取得了相当的广度和深度,这个危机的瞬间的到来,就有了兆应了。在这时候,生产的物质发展,就和它的社会形态,发生冲突了[2]。
[1]穆勒:《经济学上未决诸问题》,伦敦1844年。
[2]参看《竞争与合作》(1832年?)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