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论(套装全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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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庸俗经济学实际不过传教似地,拿一些观念来解释,来系统化,来辩护。那些拘囚在资产阶级生产关系内部的这种生产的代理人,就是抱这些观念的。所以,庸俗经济学会对于经济关系之疏远的现象形态,会特别觉得熟习,一点不足怪,因为经济关系之显然不合理的矛盾,就是在这种现象形态内。但若把事物的现象形态和事物的本体直接混为一谈,一切科学都会成为无用的了。内部联系越是隐蔽,但这种经济关系尚为普通人所熟习的时候,这种经济关系,毫不足怪,在庸俗经济学看来会越是成为自明的。庸俗经济学所从以出发的三位一体公式:土地——地租,资本——利息,劳动——工资或劳动价格,其实是三个分明不可能的组合,但对于这个事实,庸俗经济学一点也没有感觉到。最先我们有使用价值土地(那没有任何的价值),和交换价值地租:因此,一种当作一个物来把握的社会关系,被拿来和自然相比例了;两个不能公约的量,被认为应互相比例了。其次讲到资本——利息。如果把资本当作一个确定的由货币而独立表现的价值额,那么,说一个价值应该是一个比它的价值更大的价值,就显然是无意义的了。在资本——利息的形态上,当中一切的媒介都消失了,资本还原成为最一般的,从而就自体言也不能说明的,不合理的公式了。也就因为这个原故,庸俗经济学情愿采用资本——利息的公式,而不情愿采用资本——利润的公式,因为前一个公式有一个秘密的性质,可以使一个价值变为和自身不相等的价值,后一个公式却更近似地把现实的资本关系表露了。其后,他们为一个不安的念头(4不能是5,100台娄尔不能是110台娄尔)所驱策,又另思逃避的方法,不把资本当作价值,却把它当作资本的物质体来考察,那就是把它当作使用价值,当作劳动的生产条件,机械,原料等等。由这个方法,他们用一个完全不能公约的关系(一方是一个使用价值,一个物,他方是一个确定的社会生产关系,剩余价值),代替上面那个不能理解的关系(依照这个关系,4=5)。这个情形,恰好和土地所有权的情形相同。庸俗经济学一经达到这个不能公约的关系,在它看来,便一切都明白了,它就不觉得有进一步考察的必要了。因为一经达到这里,在资产阶级的观念上,那就是“合理的”了。最后,我们有劳动——工资(劳动价格)。我们曾在第一卷讲过,这个表现显明是与价值的概念相矛盾的,也同样是与价格的概念相矛盾的。一般说来,价格只是价值之一定的表现。“劳动价格”这个名辞,正好和“黄色对数”一样是不合理的。但在这里,庸俗经济学才感到真的满足。因为他们现在达到了资产者的深刻的理解了,那就是他曾支付货币作为劳动的代价;并且因为,这个公式与价值概念相矛盾的事实,正好使他们解脱义务,无需去理解价值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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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曾经讲过[5],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是社会生产过程一般的一个历史规定的形态。这个社会生产过程,是人类生活的物质生存条件的生产过程,同时又是一个在特殊的历史的经济的生产关系内进行的过程,这个过程生产并再生产这个生产关系本身以及这个过程的担当者,他们的物质生存条件,他们的相互关系,他们的一定的经济的社会形态。这种生产当事人对自然的关系,他们相互间的关系,总之,他们进行生产的各种关系的总和,就是从他们的经济构造方面考察到的社会。像一切以前的生产过程一样,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也是在一定的物质条件下进行的,但这种物质条件,同时是一定的社会关系的担当者;各个人就是依照这种关系,加入生活再生产的过程。从一方面说,这诸种条件和这诸种关系是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前提;从别一方面说,它们又是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结果和创造物;它们是由它生产的,再生产的。我们又讲过,资本——资本家只是人格化的资本,在生产过程内,他只以资本担当者的资格发生机能——会在与它相照应的社会生产过程内,由直接生产者或劳动者,汲出一定量的剩余劳动来,这种剩余劳动是没有给付任何代价的。在本质上,那依然是强制劳动,虽然它很像是自由契约的结果。这种剩余劳动表现为一个剩余价值,这个剩余价值存在一个剩余生产物内。它总归是剩余劳动,是一定欲望程度以上的劳动。这种剩余劳动,在资本制度内,是同在奴隶制度内一样,只有一个对立的形态,并由社会一部分人完全游惰这一件事来补足。为保障意外的事变,为使再生产过程得适应需要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而有必要的累进的扩大——从资本主义的观点说,那就是蓄积——都需有一定量的这种剩余劳动才行。资本的文明面,是在这种方法,这种条件下面,强取剩余劳动出来;在这种方法这种条件下面,和以前的奴隶形态农奴形态比较起来,它可以更有利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促进社会关系的发展,并促进一个高级新社会层序的诸要素的形成。资本一方面引出一个阶段,在那里,社会一部分牺牲别一部分,而实行强制,并独占社会发展(那包含物质方面和知识方面的种种利益)的情形,是消灭了;在另一方面,它又创造物质的手段和一种关系的萌芽,使这种剩余劳动的提供,不妨在一个较高级的社会形态上,大大把从事物质劳动的时间减少。因为,依照劳动生产力的发展程度,剩余劳动可以在较小的总劳动日内比较大,也可以在较大的总劳动日内比较小。如果必要的劳动时间=3,剩余劳动=3,总劳动日=6,剩余劳动的比率=100%。如果必要劳动=9,剩余劳动=3,总劳动日=12,剩余劳动的比率只=33 1/3%。又,在一定时间内,从而,在一定的剩余劳动时间内,究竟会生产多少的使用价值,那也要看劳动的生产力而定。社会的现实财富,和再生产过程不断扩大的可能,非依存于剩余劳动的大小,乃依存于剩余劳动的生产力,依存于生产条件(剩余劳动所依以进行的条件)的丰度的大小。实在说来,自由的国,必须在劳动不复由必要和外部目的规定的地方,方才会开始。依照事物的性质,这个自由的国,就是在严格的物质生产范围的彼岸。未开化人为要满足各种欲望,为要维持并繁殖生命,必须与自然相争斗;同样,文明人也必须与自然争斗;并且,无论他生在那种社会形态内,生在那种可能的生产方法下,他都必须与自然争斗。他越是发展,这个自然必然的国,会越是扩大,因为欲望也会增大;但同时,满足这种欲望的生产力,也会增进。在这个领域内,自由不过是由这一点成立:即社会化的人,协合的生产者,合理地调节他们和自然的物质代谢机能,把自然放在他们的共同管理下,不让它当作一种盲目的力来支配自己,却以最小的力的支出,在最与人性相照应相适合的条件下,实行这种机能。但这个领域,依然常常是必然的领域。在这领域的彼岸,以自身为目的的人间力的发展,真的自由国,方才开始。并且,这个自由国仍须以必然国为基础,方才可以开花结果。劳动日的缩短,是根本条件。在资本主义社会内,这个剩余价值或剩余生产物——把分配的种种偶然变动除开不说,只考虑它的支配法则,它的正常限界——是比例于各个资本家在社会总资本内所占有的比例部分,当作股息,分配于诸资本家间。在这个姿容上,剩余价值表现为平均利润,而归于资本家。这个平均利润,会再分为企业利益和利息,并在这两个范畴内,归于不同种的资本家。剩余价值或剩余生产物是由资本占有和分配的;但这种占有和分配,有土地所有权,从中发生限制。机能资本家汲取剩余劳动,并在利润形态上,从劳动者那里,汲取剩余价值和剩余生产物;同样,土地所有者又在地租形态上,依照以前所说明的法则,再从资本家那里,汲取这个剩余价值或剩余生产物的一部分。
所以,如果我们在这里说到利润(即剩余价值属于资本的部分),我们就是指平均利润(企业利益加利息),那已经在总利润(就其量而言,那就是总剩余价值)中,把地租扣除了。地租的扣除,被假设为前提。资本利润(企业利益加利息)与地租,不外是剩余价值的诸特殊部分,是剩余价值的诸特殊范畴;剩余价值就是按照这诸种范畴,或归属于资本,或归属于土地所有权。这种情形决不会在本质上,引起任何变化。合计起来,它们就构成社会剩余价值的总和。资本直接从劳动者那里,汲取剩余劳动,剩余劳动表现为剩余价值或剩余生产物。在这意义上,资本可视为是剩余价值的生产者。土地所有权对于现实的生产过程没有任何的关系。它的职能,不外是把所生产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由资本的钱袋内,移到自己的钱袋内。但土地所有者在资本主义生产过程内所以有其职能,不仅因为他会对于资本,加上压迫,也不仅因为大土地所有权是资本主义生产的一个前提和条件(因为资本主义生产,必须先把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剥夺),并且尤其是因为,土地所有者表现为一个最必要的生产条件的人格化。
最后,劳动者以个人劳动力所有者和售卖者的资格,会在工资名义下,受得生产物的一部分。我们称作必要劳动的那部分劳动(即维持并再生产这个劳动力所必要的劳动;在这里,我们且不必问维持和再生产的条件,是丰饶的,或是贫乏的,是有利的,或是不利的),就是表现在生产物的这个部分里面。
就其他各方面说,这诸种关系是极不相同的,但它们有这样一个共通点:即,资本逐年以利润供于资本家,土地逐年以地租供于土地所有者,劳动力——在通例的情况下,在依然可以使用的限度内——逐年以工资供于劳动者。逐年生产的总价值的这三个价值部分,及逐年生产的总生产物的相应诸部分——在这里我们且把蓄积除开不说——逐年由它们各自的所有者消费掉,也不致把它们的再生产的源泉弄成枯竭。它们好像是一株长生树或三株长生树的可以逐年消费的果实,它们形成三个阶级的年所得,即资本家,土地所有者,和劳动者的年所得。这诸种所得,是由机能资本家,以剩余劳动直接榨取者和劳动使用者的资格,分配开来的。资本对于资本家,土地对于土地所有者,劳动力(或不如说劳动,因为劳动者只把劳动力当作实现的劳动力来售卖,并且因为我们前面讲过,在资本主义的基础上,在劳动者看来,劳动力的价格必然会表现为劳动的价格)对于劳动者,会表现为三种所得(利润,地租,与工资)的源泉。如果我们从下面讲的意义说,那确乎是这样的:因为对于资本家,资本是一个永久的汲取剩余劳动的机械;对于土地所有者,土地是一个永久的吸引一部分剩余价值(资本所汲出的剩余价值)的磁石;最后,对于劳动者,劳动又是一个不断更新的条件和手段,劳动者在他所创造的价值中,就由此得在工资名义下,取得一部分,并在社会生产物中,取得由这个价值部分来尺度的一部分,即必要生活资料。又由下面这种意义来说,那也是这样的:因为资本会把价值的一部分,从而把年劳动的生产物的一部分,固定在利润的形态上,土地所有权会把当中的别一部分,固定在地租的形态上,工资劳动会把当中的第三个部分,固定在工资的形态上,且也就由这种转化,把年劳动的生产物,转化为资本家,土地所有者,和劳动者的所得,虽然被转化为这几个范畴的实体,并不是这样创造的。这种分配,宁可说以这种实体的存在为前提,即以年生产物的总价值为前提。这个总价值,不外是对象化的社会劳动。但在生产当事人看来,在生产过程的各种机能的负担者看来,事情并不是在这个形态上表现。它是表现在一个颠倒的形态上了。为什么会这样,我们研究下去,就会知道的。在这种生产当事人看来,资本,土地所有权,和劳动,像是三种互相不同的互相独立的源泉;在逐年生产的价值(及这个价值所依以存在的生产物)中,这样三个不同的部分,好像就是由这三个源泉生出的。在他们看,不仅这个价值的诸种形态,即归属于社会生产过程诸特殊因素的诸种所得形态,是由这诸种源泉生出,并且这个价值,这诸种所得形态的实体,也好像是由这诸种源泉生出的。
(这里,原稿有一页脱漏。——F. E.)
……对差地租与土地的相对丰度相结合,换言之,与土地本身的性质相结合。但第一,如对差地租是以各种不同的土地的生产物有各种不同的个别价值这件事为基础,则在这限度内,它是完全照以上所述的方法决定。但第二,如果它是以调节的一般的和这种个别价值不同的市场价值为基础,则在这限度内,它就是一个社会的由竞争而贯彻的法则,这个法则既然和土地没有关系,也和土地丰度的差别程度没有关系。
好像至少“劳动——工资”这个公式,表现了一种合理的关系。但其实,它和“土地——地租”一样,完全没有这种表示。劳动虽是价值形成的要素,并表现在商品的价值内,但它对这个价值在不同诸范畴间的分割,是没有一点关系。在它有工资劳动的特殊的社会性质的限度内,它连价值形成的要素也不是。我们以前曾经讲过,工资或劳动价格只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之不合理的表现;这种劳动力售卖的一定的社会条件,与当作一般生产因素的劳动,没有何等关系。劳动也对象化在商品价值那成为工资或劳动力价格的部分;它创造生产物的这个部分,像创造生产物的别一个部分一样,它对象化在这个部分内,是和它对象化在别个部分(即形成地租或利润的部分)内,完全没有两样,不更多,也不是不相同。一般说来,当我们视劳动为价值形成要素时,我们所考察的,并不是它的当作生产条件的具体姿容,却只是一个社会性质。这所谓社会性质,是和工资劳动的社会性质有别的。
就连“资本——利润”这个表现,在这里,也是不正确的。如果我们只从它会生产剩余价值的关系,只从它和工资劳动的关系(在这种关系内,资本会以强力加于劳动力,即加于工资劳动者,并由此汲取剩余劳动),来考察资本,我们就应知道,这个剩余价值,在利润(企业利益加利息)之外,还包含地租,总之,包含全部未曾分割的剩余价值。而在相反的方面,如果把它当作所得的源泉,我们所考察的,就只是归属于资本家的那一部分了。这个部分,不是资本所汲出的剩余价值全部,不过是为资本家汲出的部分。并且,只要我们把这个公式转化为“资本——利息”,一切的关联就都消失了。
我们第一要考察这三个源泉的不同类。其次,我们要考察,它们的生产物,它们的产儿(所得),却相反地属于同一个范围,那就是,都属于价值的范围。但这种关系——那不仅是不能公约的量的关系,并且是完全不相等,全无关系,且不能相比较的诸物的关系——却只能这样解决;那就是,资本也和土地及劳动一样,只从物质的实体方面被考察,当作单纯的所生产的生产手段;但这样考察的时候,它和劳动者的关系,它的价值方面,就全被舍象了。
第三层,在这意义上,资本——利息(利润),土地——地租,劳动——工资这个公式,显出了一种一律的均齐的自相矛盾来。实在说,如不把工资劳动表现为一个社会规定的劳动形态,反之,却把一切劳动认为在性质上就是工资劳动(拘囚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内的人,就是这样看的),对象劳动条件——所生产的生产手段和土地——对工资劳动所采取的一定的特殊的社会形态(反过来,这种社会形态,也是以工资劳动为前提),就无条件地,和这诸种劳动条件的物质存在相合一了,和它们在一般现实劳动过程(与它的历史规定的社会形态相独立,甚至于与任何的社会形态相独立)内所有的姿容相合一了。和劳动相分离并且与劳动相对而独立化的这个转化的劳动条件形态(在这个形态上,所生产的生产手段转化为资本,土地转化为独占的土地,为土地所有权),原来是属于一定历史时期的,但现在,也和所生产的生产手段和土地在一般生产过程内的存在和机能,合而为一了。每一种生产手段,就自体说,都天然就是资本了;资本不外是每一个生产手段的“经济名称”了。同样,土地就自体说,也天然就是若干土地所有者所独占的土地了。在资本及资本家——他在事实上不外是人格化的资本——手里,生产物成为一种与生产者对立的独立的权力;而在土地所有者手里,土地也人格化了,且也当作一种独立的权力,在它所助成的生产物内要求一份。所以,不是土地为恢复并增进它的生产力,而在生产物内受取那归属于它的部分,却是土地所有者,为要使自己能够售卖或浪费,而在生产物内,要求一部分。很明白,资本是以劳动当作工资劳动这一件事为前提。但同样明白,如果从当作工资劳动的劳动出发,无条件把每一种劳动当作就是工资劳动,资本和独占的土地,也必表现为劳动条件的自然形态,而与劳动一般相对立了。资本就好像是劳动手段的自然形态,好像是纯粹的物的性质,是由它在一般劳动过程内的机能发生的了。资本与所生产的生产手段,就成为相同的名辞了。同样,土地与私有权独占着的土地,也成为相同的名辞了。而天然为资本的诸劳动手段自身,就这样成为利润的源泉;土地自身,也就这样成为地租的源泉了。
劳动自体(即单纯的合目的的生产活动),不是从生产手段的确定的社会形态方面,只是从生产手段的物质实体方面,把它们当作材料和手段,来和它们发生关系。这种材料和手段,也只在物质方面,当作使用价值,而彼此互相区别,那就是,土地是当作非生产的劳动手段,别的生产手段是当作所生产的劳动手段。如果劳动与工资劳动是同一的,劳动条件(与劳动相对)所采取的确定的社会形态,也就和它们的物质的存在,合而为一了。这样,就自体说劳动手段就是资本,土地本身也就是土地所有权了。劳动条件在形式上与劳动相对而独立了,它们(和工资劳动相对)所采取的特殊的独立化形态,就成了一个和它们(当作物,当作物质生产条件)不能分离的特性,成了它们(当作生产要素)和必要的内在的性质了。它们在资本主义生产过程内的社会性质,原来是由一个确定的历史时期规定的,但这种社会性质现在竟像是此等劳动条件(当作生产过程的要素)自然具有、永远具有和本来具有的物的性质了。所以,土地(当作劳动的原始的使用范围,当作自然力的领域,当作一切劳动对象的本有的演武场)和所生产的生产手段(工具,原料等等)在生产过程内的职能,就必须各别表现为资本和土地所有权所要求的份额了。这诸种份额,是在利润(利息)和地租的形态上,归属于它们的社会代表者手中,像劳动在生产过程内的职能,会在工资的形态上,表现为劳动者所受的份额一样了。地租,利润,工资三者就好像是由土地,所生产的生产手段,和劳动在单纯劳动过程内的职能发生了;虽然在我们看来,这个劳动过程,只是在人类和自然之间进行的,我们在考察它的时候,也把一切历史的规定性质,除开来不说。说工资劳动者的为自己的劳动所依以表现的生产物当作工资劳动者的收益,当作工资劳动者的所得,只是他的工资,只是代表他的工资的价值部分(由这个价值量计的社会生产物的部分),那不过把同一件事情,再表现在别一个形态上。
所以,如果工资劳动是与劳动一般相合一,工资也就与劳动生产物相合一了,工资所代表的价值部分也就与劳动所创造的价值一般相合一了。但这样,别的价值部分,利润和地租,也同样与工资相对立而独立了,必定是由它们自身的源泉(和劳动相异且相独立的源泉)发生的了。此等属于诸种生产要素所有者的价值部分,必定是由这诸种一同作用的生产要素,发生的了,那就是,利润必定是由生产手段(资本的物质要素)发生的,地租必定是由土地所有者所代表的土地或自然,发生的了。(罗雪尔)
土地所有权,资本,和工资劳动,就在如下的意义上,成为所得的诸源泉了:那就是,资本会为资本家,在利润形态上,由劳动拔取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土地的独占,会为土地所有者,在地租形态上,拔取剩余价值的别一部分;劳动则为劳动者,在工资形态上,取得可利用的残余的价值部分。由此,价值的一部分转化为利润的形态,价值的第二部分转化为地租的形态,价值的第三部分转化为工资的形态,——那就是,转化为现实的源泉;好像此等价值部分及相应的生产物诸部分(此等价值部分所依以存在的或所交换的生产物部分),是由这各种源泉生出的了;生产物的价值,也好像是由这各种源泉生出,好像它们就是最后的源泉一样。[6]
在讨论资本主义生产方法的最单纯的范畴,甚至在讨论商品生产的最单纯的范畴,即讨论商品和货币时,我们已经论证了这种神秘的性质;使社会关系(它是以生产上的财富的物质要素为担当者)转化为物自体的性质(商品),更进而公然使生产关系转化为一物(货币)的,就是这种神秘的性质。一切已经有商品生产和货币流通的社会形态,都有这样一种颠倒。但在资本主义生产方法和资本(资本是资本主义生产方法的支配范畴,是资本主义生产方法的决定的生产关系)这个妖怪的颠倒的世界,是更发展得多。我们且把直接生产过程内的资本,视为是剩余劳动的吸收器,这种关系还是极其单纯的,现实的关联也还会印在资本家自己(这个过程的担当者)心中,存在他们意识内。限制劳动日的激烈的斗争,可以明白证明这一点。但即在这个非间接的范围(劳动和资本间的直接生产过程的范围)内,事情也不只是这样单纯。在严格的特殊的资本主义生产方法内,劳动的社会生产力发展,相对剩余价值也会跟着发展的。但这种生产力和劳动在直接劳动过程内的社会结合,好像会由劳动的领域,移到资本的领域来一样。由此,资本取得了一个极神秘的本质了,因为劳动的社会生产力,好像是属于资本的,不是属于劳动自身的了,换言之,好像是由资本胎内生出的力量了。其次,流通过程及其物质变化与形态变化,插进来了。一切的资本,包括农业资本在内,都照应于特殊资本主义生产方法的发展程度,必须加入这种流通过程里面。而在这个范围之内,本来的价值生产的关系,是完全被丢到后面去了。在直接的生产过程内,资本家已经同时是商品生产者,而以商品生产指导者的资格,从事活动。所以,在资本家看来,这个生产过程决非单纯表现为剩余价值的生产过程。且无论资本在直接生产过程内吸取了多少的剩余价值,也无论这种剩余价值表现为多少的商品,商品内含的价值和剩余价值,总是要在流通过程内实现的。生产上垫支的价值的收回和商品内含的剩余价值,都好像不只是在流通过程内实现,并且是由流通过程发生。这个外观,又特别由两个事情加强了:第一是由诈欺,奸谋,灵敏,熟练,及各种市况弄来的让渡利润(Profit bei Veräusserung);第二是在劳动时间之外,尚有第二个决定的要素,即流通时间加入。流通时间固然只是价值形成和剩余价值形成的消极的限制,但却有一个外观,好像它和劳动一样是积极的理由,好像是一个与劳动毫无关系而从资本性质发生的决定要素。在第二卷,我们只就流通领域所引起的形态决定性,来说明流通领域,换言之,我们不过论证,资本的姿态,在流通领域以内,是怎样继续展开的。实则,这个领域,是竞争的领域,如就个个的情形考察,这个领域,是由偶然支配的。在这个领域内,由这些偶然事变而贯彻,并支配这些偶然事变的内部法则,必须在这种偶然事变大量集合的地方,方才会明白显示出来。但对于个别的生产当事人,它依然是不明白的,不能理解的。再者,现实的生产过程,当作直接生产过程和流通过程的统一,又引起了诸种新形态,在这诸形态内,内部关联的脉络是益益消灭掉,诸生产关系是益益互相独立化,诸价值成分是益益凝化为互相独立的诸形态。
我们讲过,剩余价值的利润化,由流通过程决定,和由生产过程决定一样。利润形态上的剩余价值,不复仅与投在劳动上面的资本部分(它就是这个部分发生的)相关,而与总资本相关了。利润率是由它自身的法则调节;这个法则,在剩余价值率不变时,可以让利润率发生变化,甚至使利润率必须发生变化。这一切,都益益把剩余价值的真性质蒙蔽着,从而把资本的现实机构隐蔽着。而利润到平均利润的转化,价值到生产价格的转化,价值到调节的平均的市场价格的转化,更加有这样的作用。在这里,一个复杂的社会过程插进来了,那就是资本的均衡化过程。这个过程,使商品的相对的平均价格,和商品的价值相分离,还使各生产部门(且不说各特殊生产部门的个别投资)的平均利润,和特殊资本的现实的劳动榨取程度相分离。不仅看起来好像是这样,并且在事实上,商品的平均价格,也和它的价值,它里面实现的劳动有差别;一个特殊资本的平均利润,也和该资本由它所使用的劳动者那里拔取出的剩余价值有差别。商品的价值,不过直接在这种影响——即劳动生产力的变化对于生产价格的腾落变动的影响,不是它在生产价格最后限界上发生的影响——上,表现了。利润好像不过附带由直接的劳动榨取程度决定;那就是,好像除非劳动的榨取,允许资本家实现一个和平均利润(即调节的市场价格所包含的利润,那好像和直接的劳动榨取,全然没有关系)不一致的利润,否则,利润便不是由直接的劳动榨取程度决定的。这个正常的平均利润,好像是资本所固有的,与劳动榨取全然没有关系。变则的榨取,或异常有利条件下的平均榨取,似乎只决定它与平均利润相差的程度,并不决定平均利润自身。最后,利润之分割为企业利益与利息(且不说商业利润和货币经营业的利润,那是以流通为基础,好像完全是由流通发生的,完全不是由生产过程发生的),又把剩余价值的形态的独立化过程,把它的形态(与它的实体,它的本质相对立)的凝固化过程,完成了。利润的一部分(与别一部分相对立),完全和资本关系的自体相分离了,它自称不是榨取工资劳动这一种机能的结果,而自称系由资本家自己的工资劳动生出。而在另一方面,利息又当作与劳动者的工资劳动无关,也与资本家自身的劳动无关的东西,好像是由资本自身这一个独立的源泉发生的。资本原来已在流通的表面上,表现为资本拜物教,表现为创造价值的价值,现在又在生息资本的形态上,取得它的最疏远最特别的形态。为了这个理由,“资本——利息”,当作“土地——地租”“劳动——工资”的第三环,就比“资本——利润”,更首尾一贯了。因为,在利润,我们还会时时记起它的起原,而在利息的场合,那就不仅它的起源消灭了,它还被固定在和这个起源恰好相反的形态上。
最后,资本,当作剩余价值的独立源泉,有土地所有权,与其相并立,那是当作平均利润的限制,使剩余价值的一部分,移转到一个阶级手上,他们既不亲自劳作,也不直接榨取劳动者,又不像生息资本那样,有资本贷放不免危险和牺牲的借口,来作道德上的慰安。在这里,因为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好像是直接与一个自然要素(土地)相结合,不是直接与一个社会关系相结合,所以剩余价值不同诸部分相互疏隔化和凝固化的形态,就完成了,它们的内部关联就完全裂断了,剩余价值的源泉就完全隐没了。这正好是诸生产关系(与生产过程诸物质要素相结合的诸生产关系)相互独立化的结果。
资本——利润(或资本——利息),土地——地租,劳动——工资,这是一个经济的三位一体,它表示价值的和财富一般的诸构成部分与其源泉,有怎样的关系。在这个经济的三位一体内,包含资本主义生产方法的神秘化,包含社会关系的实物化,包含物质的生产关系与其社会历史的决定性直接混而为一的看法。那是一个妖怪的颠倒的倒立着的世界。在这个世界内,资本先生和土地太太,是当作社会的人物,同时又当作单纯的物,来实行他们的魔术。把这个虚伪的外观和错觉,把财富的不同诸社会的要素的独立化和凝固化,把物的人格化和生产关系的物化,把这个日常生活的宗教拿来解决,那是古典派经济学的伟大功绩。古典派经济学在解决这一点时,是把利息还原为利润的一部分,把地租还原为平均利润以上的剩余,所以二者会在剩余价值内相合一。又,古典派经济学还把流通过程当作单纯的形态变化来说明,最后,并且在直接的生产过程内,把商品的价值和剩余价值,还原为劳动。不过,在古典派经济学内,就连那第一流的发言人,也还多少拘囚在他们曾经批判地解决过的外观世界内;从资产阶级的立场看,那不能再有别的办法。所以,他们全体多少都陷在首尾不一贯,半途而止,和不能解决的矛盾中。但在另一方面,现实的生产当事人对于这个疏隔的不合理的形态(资本——利息,土地——地租,劳动——工资),会非常觉得熟习,却是极其自然的;因为,他们正是在这个外观的形态内活动,他们每日处理的,也正是这个形态。庸俗经济学,本来不过把现实生产当事人的日常观念,教训式地,甚至宣传式地,翻译过来,并且把此等观念,依照某种可以理解的次序排列起来。所以,这个三位一体,虽完全缺少内部的关联,但在庸俗经济学看来,这个三位一体却成为自然的毫无疑问的基础。他会由此建立他的浅薄的教义,这也是一件极其自然的事。同时,这个公式还与支配阶级的利害关系相一致,因为这个公式宣称他们的所得源泉,有自然的必然性和永远的合理性,并且把它们当作一个教义举起来。
我们说明生产关系的实物化和独立化(与生产当事人相对而独立化)时,没有说到,世界市场及其状况,市场价格的变动,信用的期限,产业和商业的循环,繁荣与恐慌的交代这种种情形所树立的关联,怎样在生产当事人看来,会成为一个压倒的不听他们意志支配的自然法则,并与他们相对立,成为一个盲目的必然性。为什么不说到呢,因为现实的竞争运动,是在我们的计划之外,我们是只讨论资本主义生产方法的内部组织,只说明它的理想的平均状态。
在以前的社会形态内,这个经济的神秘,大体只与货币和生息资本有关。依照事物的自然,这个神秘,在如下的场合,是不会存在的。第一,在生产主要为使用价值,为满足自身欲望的地方,这种神秘是不会存在的。第二,在奴隶制度或农奴制度形成社会生产的广大基础的地方,例如古代和中世纪,这种神秘也是不会存在的。在这两种制度下,生产条件支配生产者的情形,为主从关系所隐蔽了。这种主从关系,表现为生产过程的直接动力,并且是这样明白可见的。而在盛行原始共产主义的原始共同体内,甚至在古代的都市共同体内,表现为生产的基础的,还就是共同体自身以及它的各种条件,而共同体的再生产也好像就是生产的最后目的。就在中世基尔特制度内,资本与劳动也还不是毫无拘束。它们的关系由行会的规则,由与这种规则有关的各种关系,由与这各种关系相照应的种种观念(职业义务,师徒关系等等的观念)所决定。一直到在资本主义生产方法下……
[1]以下三个断片,是由第六篇的原稿各处采录的。——F. E.
[2]译注者:据马恩研究院版编者加注,这里的文句,大体是“社会力社会联系,与社会形态”。
[3]译注者:据马恩研究院版编者加注,“创造”或系“特殊”之误。
[4]译者注:据马恩研究院版加注,此句大体是“如果我们是考察一般”。
[5]依照原稿,这里是第四十八章的开始。
[6]“工资,利润,和地租,是一切所得和一切交换价值的三个原始源泉。”(亚当•斯密《国富论》第一篇第六章)。——“所以,物质生产的原因,同时即是现存各种原始所得的源泉。”(斯托齐《经济学教程》圣彼得堡1815年第一篇第259页)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