Ⅱ 劳动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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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劳动地租
地租的最单纯的形态,是劳动地租(Arbeitsrente)。在这场合,直接生产者,以每周的一部分,用那实际上或法理上属于他的劳动工具(犁,家畜等等),用在那实际属于他的土地上,而以每周的别一部分,在地主的土地上,无代价地,为地主劳动。如果我们就这个最单纯的形态考察,事情是十分明白的。在这场合,地租和剩余价值是一致的。在这场合,无给付的剩余价值,是以地租,不是以利润为表现形态。劳动者(自给的农奴)在这场合,能在必不可少的生活资料之外,得到怎样的余额,用资本主义生产方法的名称来说,他究能在工资以上得到怎样的余额,在其他情形不变的条件下,要看他的劳动时间,是用什么比例,分为自己的劳动时间和为地主的徭役劳动时间。所以,必要生活资料以上的这个余额,(那是资本主义生产方法内表现为利润的东西的胚芽),完全是由地租额决定的。在这场合,地租额不仅直接是无给的剩余劳动,且也表现为无给的剩余劳动,表现为生产条件(在这里,生产条件就是土地,即令不是,它也是附属于土地的)所有者的无给的剩余劳动。徭役劳动者的生产物在他自身的生活资料之外尚应把劳动条件代置,那是一切生产方法没有两样的事实。因为,这个事实,不是它的特殊形态的结果,而是一切继续的再生产的劳动所应具备的自然条件,是每一个不断的生产所应具备的自然条件,因为每一个不断的生产,都同时是再生产,从而是它自身的作用条件的再生产。并且,这又是很明白的,如果直接劳动者生产自身生活资料所必要的生产手段和劳动条件,是归直接劳动者“占有”,则在这一切形态内,所有权关系同时必定会当作直接的主奴关系出现,直接生产者必定会当作不自由者出现(这种不自由包括与徭役劳动相结合的农奴制度,也包括单纯的贡赋义务)。在这场合,依照我们的前提,直接生产者占有他自己的生产手段(他要实现他的劳动,要生产他的生活资料,必须有这种生产手段,作为对象的劳动条件);他独立地经营他的农业以及与农业相结合的农村家庭工业。这种独立性,并不因有下述的事实,便消灭。那个事实是像在印度一样,这些小自耕农民会自行组成一种多少带有原始性的生产共同体。因为,这所谓独立,是对名义上的地主说的。在这个条件下,那种为名义地主的剩余劳动,只有用经济以外的强制手段(不问它所采的形态是怎样),方才能够榨出[3]。它和奴隶经济或殖民地经济就是从这一点区别的:即,奴隶是用他人所有的生产条件,不是独立的。它必须具备人身的隶属关系,必须在某程度内没有个人的自由,必须当作土地的附属物,而不能和土地离开,那就是必须是严格的隶农制度(Hörigkeit)。假设他们不是隶属于土地私有者,却像在亚细亚一样,隶属于既为土地所有者同时又为主权者的国家,地租和课税就会并在一起的,或者说,不会再有和这个地租形态不同的课税了。在这种情形下,政治上和经济上的隶属关系,就是对国家的臣属关系,不会在这以上,有更苛酷的形态。在这里,国家是最高的地主。在这里,主权就是全国的累积的土地所有权。在这里,没有土地私有权,不过对于土地有私人的和共同的占有权和使用权。
由直接生产者榨取无给剩余劳动的特殊的经济形态,决定支配和隶从的关系。它是直接由生产发生,但会反过来,在生产上发生决定的作用。由生产关系发生的经济共同体的全部构造,以及它的特殊的政治姿容,就是建在这个基础上的。生产条件所有者与直接生产者的关系——这种关系,依照当时的形态,自然会与一定的劳动方法的发展阶段与劳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阶段相照应——把全社会的构造,君臣关系的政治形态,简言之,当时的特殊国家形态最内部的秘密和隐藏着的基础,显示出来。不过,同一的——就主要的经济条件说是同一的——经济基础,仍可由无数种互相不同的经验上的事情,例如自然条件,种族条件,外来的历史影响等等,而在现象上,显示出无穷无尽的变异和差别来。不分析这各种经验上给予的事情是不能理解这一点的。
劳动地租是最单纯最原始的地租形态。就这个形态说,这几点是极明显的。即,在这场合,地租是剩余价值的原始形态,并且和剩余价值合在一起。并且,剩余价值和无给的他人劳动合在一起的事情,在这里,还无需有任何分析,因为那是在一目了然的形态上。直接生产者为自己的劳动,和他为地主的劳动,在空间和时间上,都是分离开的。并且,他的为地主的劳动,还直接在强制劳动(为第三者的强制劳动)的野蛮形态上出现的。同样,土地提供地租的“性质”也还原成为一种可以捉摸的明明白白的秘密。因为,缚在土地上面的人类劳动力,和所有权关系,(那使劳动力所有者不得不把劳动力拉长,使它在满足他自身的必要欲望以外,尚还要勉力从事),也包括在这种提供地租的自然里面。地租是直接由这个事实构成的:即,土地所有者把劳动力的超过支出额,占为己有。直接生产者并未在此以外,付土地所有者以任何的地租。所以,如果有什么地方,在那里,不仅剩余价值和地租是一致的,并且剩余价值还显明有剩余劳动的形态,则在那里,地租的自然条件或限界,(因为那就是剩余劳动一般)也就会显现在表面上。(1)直接生产者必须有足够的劳动力;(2)他的劳动的自然条件,(最重要的,就是劳动所在的土地),必须有充足的丰度,那就是,他的劳动的自然生产力,必须有充分的大,使他在自己的必要欲望满足以后,尚有提供剩余劳动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是不会引起地租的。必须有某种强制力,由这种可能性,把一个现实性造出来,这种可能性,方才会造出地租来。在这里,这种可能性,是和主观的自然条件及客观的自然条件结合着的。在其内,并没有什么神秘的地方。如果劳动力很小,而劳动的自然条件又贫弱,剩余劳动便也很小。但在这场合,生产者的欲望,剩余劳动榨取者的相对人数,最后,剩余生产物(这种收益小的为这少数从事榨取的所有者的剩余劳动,就是实现在这种剩余生产物上),都一样是很小的。
最后,由劳动地租的性质,我们可以直接推论:在其他一切事情不变的情形下,直接生产者能够怎样改良自己的地位,能够怎样增加自己的富,能够怎样在必要生活资料之上生产余额,或者用资本主义的表现方法来说,他能不能为自己提供一个利润,如果能,又能够提供怎样大的一个利润,那就是,他能否在他自己所生产的工资之上,生产一个余额,而生产一个怎样大的余额,那要看剩余劳动或徭役劳动的量来决定。在这场合,地租是通例的吞并一切的或者说合法的剩余劳动形态。那并不是利润以上的余额(工资以上的余额的余额)。所以,不仅这样一种利润的量,甚至这样一种利润的存在,(在其他事情不变的情形下),也是依存于地租(即强制对土地所有者贡纳的剩余劳动)的量。
有若干历史家,听说那些无所有权而仅有占有权的直接生产者,那些在事实上必须以其剩余劳动全部付给土地所有者的直接生产者,在这种关系下,在这种负有徭役义务和农奴义务的情形下,可以在财产上,相对的说,在财富上,得到独立的发展,他们一定会觉得奇怪。但很明白,在原始的未发展的状态下,(这种社会生产关系及与其相应的生产方法,就是用这个状态作基础的),传习(Tradition)必定有极重要的作用。又很明白,在那里是和在其他各处一样,社会支配阶级的利害关系,要使现状,当作法律,成为神圣不可侵犯的,并由习惯和传习,使一定的限制,当作法律的限制,固定下来。除开别的事情不说,只要当作现存状态基础的不断的再生产,以及与现存状态相照应的关系之不断的再生产,一经在时间的推移中,采得调节的支配的形态,这个结果就会发生出来的。并且,这种调节与支配,也是每一种生产方法的不可缺少的要素,如果它要取得社会的稳定性,而脱却它的偶然性或无定性。但生产方法要取得社会的稳定性,相对地脱却它的偶然性或无定性,是只有取得这个形态,才能做到的。但要取得这个形态,在生产过程以及和它相应的社会关系陷在停滞状态中时,只有凭同一生产方法的单纯的反复的再生产。假设它是长期间继续下去的,它就会当作习惯和传习固定下来了,最后,并当作成文的法律,而神圣化了。因为这个剩余劳动形态(徭役劳动),是以劳动社会生产力的不发展,以劳动方法的粗陋为根据,所以与发展了的生产方法,在其是与资本主义生产方法相比较,它自然只会在直接劳动者的总劳动内,占有较小得多的部分。比方说,假设为地主的徭役劳动,原来是每星期两日。这每周二日的徭役劳动,是固定的,是一个不变量,是由习惯法或成文法规定了的。但每周其余各日的由直接生产者自己支配的生产力,却是一个可变量;当新的欲望发生,生产物的市场扩大,他对于劳动力这一部分的支配权越是有把握时,那就会在经验的进行中,跟着扩大的。那种种,都会刺激他,叫他把劳动力的紧张程度提高。并且,我们还不要忘记,这种劳动力的使用,决不以农业为限,那还包括农村的家庭工业。某种程度的经济发展的可能性,就由此给予了。但不待说,这种发展,还要依存于环境的利益,生来的种族性质等等。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