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章 利息与企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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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章 利息与企业利益
我们在前二章讲过,利息原来是,并且实际上也是利润(即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在机能资本家(产业资本家或商人),不使用自有资本而使用借来资本的限度内,这个部分,乃是机能资本家必须支付给这个资本的所有者和贷放者的。如果他仅使用他自有的资本,利润便无须这样分割;那会全部属于他。在事实上,如果资本所有者亲自把它使用在再生产过程内,则在利息率的决定上,他便不参加进去竞争。单有这一点,已经可以说明,利息这个范畴——没有利息率的决定,即是不可能的——是与产业资本自体的运动,无关的。
“利息率可定义为贷者同意接受借者同意支付的比例金额,当作一定额货币资本在一年,或某期间内的利用权的代价。……如果资本所有者自动把它用在再生产上,他就不能算在这种资本家里面;利息率就是由这种资本家的人数对借者的人数的比例,决定的”(杜克《物价史1793年至1837年》伦敦1838年第二卷355页356页)。在事实上,只因为资本家分为货币资本家和产业家,所以利润会有一部分变为利息,并引起利息的范畴。而引起利息率的,也只是这两种资本家的竞争。
如资本在再生产过程内发生机能,——就令它是属于产业资本家自己,无须付还给贷者——则在这限度内,资本家能以私人资格随意支配的,不是资本自身,不过是利润,那是他可以当作所得来支出的。在资本当作资本而发生机能的限度内,它是属于再生产过程,并被拘束在那里。他固然是它的所有者,但若他把它当作资本,利用它来榨取劳动,则在这限度内,他虽有所有权,他也不能因此便把它用在别的用途上。货币资本家的情形,也完全是这样。如果他是把资本放出,当作货币资本用,则在这限度内,它会把利润一部分当作利息带回来。但对于本金,他是不能随意支配的。这个情形,在资本以一年以上的期间贷放,依约定期间收取利息,但不收回本金的场合,是很明白的。但就令他把本金收回,那也不会在这里引起差别。如果他把本金收回,他就须把它再放出,如其他希望它发生资本——在这场合是货币资本——的作用。如果他把它保留在手中,它就不会生息,不会发生资本的作用;如果他会生息,会发生资本的作用,它就不会在他手里。资本可以永久贷放,也就是因此。所以,杜克反对波桑葵(Bosanquet)的话,是完全错误的。他引用波桑葵的话如下:“如果利息率压下而等于一厘,则借来的资本,会和所有者自有的资本,立于等位”(见波桑葵著《金属通货与纸币,及信用通货》第73页)。杜克对于这句话批评说:“说利息率降到这个程度或这个程度以下时,借来的资本会与所有者自有的资本立于等位,那是一种奇怪的主张,是不值得郑重注意的,不过这个主张,竟出自一个明哲的著作家之口,这个著作家对于这个问题的各个点,又都会经下过深切的研究。他不把这个事实看落,或看轻了吗?这个事实是:他的前提,已经包含着付还这个条件”(杜克著《通货原理研究》第二版伦敦1844年第84页)。如果利息是等于零,借资本营业的产业资本家,就会和运用自有资本的资本家,立于同等地位的。二者将卷去相同的平均利润;资本,无论是借来的,还是自有的,它的作用,都以生产利润为限。付还的条件,丝毫不会在这点引起变化。利息率越是近于零,比方说,越是向一厘下落,借来的资本就越是和自有的资本立于同位。如果货币资本要保持货币资本的资格,它必须不断再行贷放出去,那就是依照现行的利息率(比方说一厘),不断向同一的产业资本家、商业资本家阶级贷放。在他们当作资本家而发生机能的限度内,他们——借资本营业的资本家和运用自有资本的资本家——之间的差别,不过在这一点:即,前者要支付利息,后者无须支付利息;其一把利润p全部吞下,其他仅得利润减利息,即p—z。z越是近于零,则p—z越是近于等于p,这两种资本越是立于等位。其一固须付还资本,并重新借入;其他,在他的资本必须当作资本用的限度内,也须不断的,重新把资本垫支到生产过程,决不能在这个过程之外将它自由支配。唯一剩下的差别,是一种自明的差别;即,一个是他的资本的所有者,别一个却不是。
在这里发生的问题是:利润之纯粹量的分割——分为纯利润(Nettoprofit)与利息——怎样会变成质的分割?换言之,完全运用自有资本,完全不借资本用的资本家,怎样也要把总利润的一部分,归在利息的范畴内,并特别当作利息来计算?又,为什么一切资本,无论是不是借来的,都会自行区分为生利息的资本,而与生纯利润的资本相区别?
我们知道,利润之偶然的量的分割,并不是每一个都转成质的分割。比方说,有某资本家,他们联合经营一种事业,并依照法定的契约,把利润分享。别一些资本家可以独自经营事业,毫无联络。后一种资本家在计算利润时,便无须用两个范畴计算,一部分当作个人的利润,别一部分当作挂名股友的股利的。在这场合,量的分割就不转成质的分割。这种转换,在所有者偶然为多数法人的地方,才会发生的。当情形不是这样时,这种转换是不会发生的。
为要解答这个问题,我们还须再考察一下利息形成之现实的起点。那就是,由如下的前提出发:即,货币资本家实际与生产资本家相对立,不仅当作法律上不同的身份,并且在再生产过程上,演完全不同的节目,在这两种资本家手中,同一个资本实际会通过一种二重的完全不同的运动。一个不过把它贷放,别一个才生产的使用它。
就那些借资本营业的生产资本家看来,总利润是分成两个部分,一部分为利息,付于贷者;利息以上的余额,便成为他自己所得的利润部分。如果一般利润率为已定的,这后一部分便由利息率决定,如果利息率为已定的,这后一部分便由一般利润率决定。再者,在个别场合,总利润,总利润的现实价值量,虽可以和平均利润相差异,但属于机能资本家的部分仍然是由利息决定,因为利息是由一般利息率(暂且把特别的合法的契约存而不论)决定的,并且假定在生产过程开始以前,从而在其结果(总利润)取得以前,已经付进来。我们曾经讲过,资本之真正的特殊的生产物,是剩余价值,更进一步考察,是利润。但就借资本营业的资本家说,资本之真正的特珠的生产物,便不是利润,只是利润减利息,是支付利息以后余下的利润部分。所以,利润的这一部分,在他看来,在资本发生机能的限度内,必然会表现为资本的生产物,就他而言,实际也是这样的,因为他仅以机能资本家的资格,代表资本。在资本发生机能的限度内,他是资本的人格化;又必须它被投在产业或商业上生出利润,并在使用者手里,参加他所业以内的各种操作,它才发生机能。利息是他由总利润中付给贷者的。与利息不同而由他收取的利润残余部分,必然会取得产业利润或商业利润的形态。用一个德国名辞,把二者包括在一起,那就是企业利益(Unternehmergewinn)。如其总利润等于平均利润,这个企业利益的量,就完全由利息率决定。如其总利润与平均利润有差异,则总利润与平均利润之差(两方都除去利息以后的差),由一切足使特殊生产部门利润率和一般利润率发生差异的事情,或使个别资本家在一定生产部门赚的利润与该部门平均利润发生差异的事情,来决定。加之,我们又知道,利润率即在生产过程之内,也不仅依存于剩余价值,却还须视其他许多情形而定,比方说,生产手段的购买价格,生产力在平均程度以上的方法,不变资本的经济等等。即使把生产价格除开不说,一个人会不会,又会在什么程度内,在生产价格之上或在其下购买或售卖,从而在流通过程内,在总剩余价值中占取较大的或较小的部分,乃取决特殊的状况,而就各个营业说,还须取决于资本家个人如何机敏,如何勤勉。但无论如何,总利润之量的分割,会在这里转为质的分割;加以,这种量的分割还取决于被分割的东西的性质,取决于活动资本家使用资本的方法,取决于机能资本所提供的总利润(那就是他以活动资本家的资格发生机能结果所得的总利润),故更加如此。在这里,机能资本家被假设为非资本所有者。与他相对而言,资本的所有权,乃由贷者,由货币资本家代表。他对于贷者的利息,表现为总利润的一部分,这一部分是属于资本所有权的本身的。因此,为区别起见,属于活动资本家的利润部分,遂表现为企业利益,好像纯然是他运用资本在再生产过程内实行操作或机能发生的;尤其像是他以产业企业家或商业企业家资格所尽机能发生的。在他看来,利息只表现为资本所有权的结果,为资本自体——即由资本再生产过程抽象出来的资本,那是不“操作”的,不发生机能的——的结果,企业利益则表现为他运用资本所实行的机能的结果,表现为资本的运动和运用的结果;这种运用,在他看来,好像是他自己的活动;这种活动,与货币资本家在生产过程上的不活动,不参与,是正好对立的。总利润这两部分间的质的分割——这种分割,使利息表现为资本自体的结果,为与生产过程分离的资本所有权的结果,反之,使企业利益表现为资本运用的在生产过程内发生作用的结果,为资本使用者在再生产过程内活动的结果——决不仅是货币资本家和产业资本家之主观的见解。那是以客观的事实为基础,因为利息归于货币资本家,归于贷者,归于那在生产过程之前并在其外代表资本所有权的资本所有者;企业利益则归于机能资本家,归于非资本所有者。
就借资本营业的产业资本家和不亲自使用资本的货币资本家说,总利润之量的分割——那是在两种不同的人身之间分割的,这两种不同的人身,对于同一个资本有两种不同的权利名义,对于资本所生产的利润,也有两种不同的权利名义——都会由此变为一个质的分割。利润的一部分,现在表现为资本在一个职分上自然生出的产物,即表现为利息。利润的别一部分,则表现为资本在一个相反职分上的特殊的产物,即表现为企业利益。其一表现为资本所有权的结果,其他表现为资本机能的结果,表现为资本运用的结果,表现为活动资本家所实行的机能的结果。总利润这两个部分,于是凝化并独立化了,好像是由两个在本质上不同的源泉生出的了;因而在全资本家阶级和全部资本看来,成了既定的事实。并且,无论活动资本家所使用的资本是否借来的,也无论属于货币资本家的资本是不是由他自己使用,情形都会是这样。每个资本的利润,从而,由资本相互均衡而确立的平均利润,都会分成两个在质上不同又互相分立而且独立的部分,那就是利息和企业利益,各由各的法则决定。使用自有资本的资本家,会和借用资本的资本家一样,把他的总利润分为利息和企业利益。这种利息是他自己得的,因为他是资本的所有者,他是把自有的资本,贷放给自己。这种企业利益也是他自己得的,因为他就是活动的机能的资本家。从质的方面说,资本家曾否实际与别一个人共分利润的事实,毫无影响于这种分割。资本的使用者,即使所运用的是他自有的资本,也会分裂成为两个人格,即资本所有者与资本使用者。就资本所提供的利润这个范畴的关系来说,资本也分成为资本所有权,即在生产过程之外提供利息的资本,和在生产过程之内提供企业利益的资本。
利息是这样固定的,好像它并不是一个与生产无关而仅偶然发生(即在产业家使用他人资本时发生)的总利润的分割。即在他运用自有资本的场合,他的利润也会分裂为利息和企业利益。就因此,所以,单纯的量的分割,就变为质的分割了。这个情形,不问产业家是不是资本所有者(这是一个偶然的事情)都会发生。这当中的问题,已不仅是利润会以种种成分,分归不同诸人之间,并且是有两个不同的利润范畴。这两个范畴,对于资本保持不同的关系;那就是,关系于资本两个不同的职分。
由以上所说,我们很容易说明,为什么总利润分为利息和企业利益的分割,一度成为质的,这个分割,就会对于一切资本和全资本家阶级,都会取得质的分割的性质。
第一,以上所说,可以由单纯的经验的事实来推出:那就是,有多数产业资本家——究竟有多少,那是时时不同的——会兼用自有的资本和借来的资本,而自有资本与借来资本的比例也是时时变动的。
第二,总利润一部分转化为利息的形态,它的别一部分便会由此转化为企业利益。当利息成为一个特殊的范畴时,后者在事实上不过是总利润余额对利息所采的对立形态。总利润究如何化为利息和企业利益的问题全部,可以还原成为一个单纯的问题:即,怎样总利润的一部分,会一般凝化并独立化为利息。但从历史方面考察,生息资本乃以完成的留传的形态存在的,从而,在资本主义生产方法及与其相应的资本概念和利润概念发生以前许久,利息,就已经是资本所生产的剩余价值之完成的副形态了。也就因此,所以会发生一种通俗的见解,认货币资本,生息资本,是资本的正型,是资本的本身。从而,一直到马希那时候,支配的见解仍认为被支付以利息的,是货币的本身。贷放资本又无论是否实际当作资本用,甚至在借来供自己消费的场合,也会提供利息。这个事实,更加强了这个资本形态有独立性的见解。在资本主义生产方法的初期,利息好像是与利润相独立的,生息资本好像是与产业资本相独立的。这种独立性的最好的证明是:直到十八世纪中叶,利息为总利润一部分的事实,方才由马希(继他之后有休谟)发现,且必须有这样一种发现,然后才为人所知道。
第三,无论产业资本家是运用自有的还是用借来的资本,货币资本家这一个阶级,总是当作一种特殊的资本家,而与产业资本家相对立,货币资本总是当作一种独立的资本,利息总是当作与这种特别资本相应的独立的剩余价值形态。
从质的方面考察,利息是资本所有权,资本自体——虽然它的所有者,依然留在再生产过程之外——所提供的剩余价值,是资本在其过程之外提供的。
从量的方面考察,形成利息的利润部分,似乎不与产业资本商业资本自身,而仅与货币资本发生关系;剩余价值这一部分的比率,即利息率,就把这种关系确定的。第一因为,利息率虽依存于一般利润率,但却是独立决定的;第二因为,利息率虽有种种变动,但与捉摸不定的利润率比较,它是像商品的市场价格一样,表现为固定一律的,分明的,已知的关系。如果一切资本都在产业资本家手中,那决不会有利息,也不会有利息率。总利润的量的分割所采取的独立形态,引起了质的分割。如果产业资本家和货币资本家相比较,则使他们之间发生区别的,不过是企业利益,是总利润超过平均利息的余额;平均利息乃由利息率决定,而表现为经验的已知的量。从别方面说,如果他和使用自有资本的产业资本家比较,则使用自有资本的产业资本家,不过在这一点和他不相同,那就是,这种产业资本家会兼以货币资本家的资格,把利息收为己有,不支付给别人。在两方面,总利润中的利息以外的部分,都会表现为企业利益,利息则表现为资本自体所提供的剩余价值;即使不生产的使用,它也会提供这种剩余价值的。
对个别资本家而言,这当然是实际正确的。他的资本,或是一开始就是在货币资本的形态上存在,或是要先转化为货币资本的形态。但无论如何,他总有权,可以随心所欲,把它当作生息资本来贷放,或当作生产资本来增殖其价值。但若像若干庸俗经济学者那样,把这个概念当作普遍的概念,把它适用于社会总资本,甚至认这是利润的源泉,却当然是不合理的。除少数在货币形态上存在的资本外,总资本原是在生产手段的形态上的。有人说,即使没有购买生产手段,并使其价值增殖的人,资本也会全部转化为货币资本,这种说法,当然是毫无意义的。如果可以这样说,则在资本主义生产方法的基础上,即使资本不以生产资本的资格发生机能,那就是,不生产任何的剩余价值(利息不过是剩余价值的一部分),也会提供利息了。没有资本主义生产,仍会有资本主义生产方法了。设竟有过大数的资本家,把他们的资本转化为货币资本,结果便会是货币资本的价值异常减低,利息率异常下落。马上会有许多人发觉,靠利息生活,已经是不可能的,因而,不得不变为产业资本家。但像我们以上讲的,个别资本家的情形,却确实是这样的。所以,即使他是用自有的资本,他也必须把平均利润中与平均利息相等的部分,视为是资本自体的在生产过程外获得的结果。在相反的方面,那与利息相独立的总利的剩余部分,就当作单纯的企业利益。
第四:(原稿上留一余白)——F. E.
我们曾经指出,机能资本家所付于资本所有者的利润部分,会转化成为利润一部分的独立形态。一切资本自体,无论是不是借来的,都会在利息的名称下,提供这部分利润的。这一部分究竟会怎样大,那是定于平均利息率的水准。这个利润部分的起源,不过表示在这一点上:即,机能资本家,即使本身就是资本所有者,也不会在利息率的决定上参加竞争,至少不会积极的参加竞争。利润之纯粹的量的分割——分割在两种人之间,他们对资本有不同的权利名义——转成为一种质的分割,好像这种分割,是由资本和利润本身的性质引起的。因为我们曾经讲过,当利润的这一个部分,一般采取利息的形态时,平均利润和利息之间的差额或利润超过利息的部分,将会采取与利息对立的形态,即采取企业利益的形态。这两个形态——利息与企业利益——乃是对立存在的。它们二者不过是剩余价值在不同范畴,不同部类,不同名称下固定的诸部分,它们不与剩余价值相关联,而仅互相关联。因为利润的一部分转化为利息,所以它的别一部分表现为企业利益。
我们称作利润的东西,在这里常常是指平均利润,因为,由竞争战及其他各种事情而起的平均利润或剩余价值分配上的上下变动,那就是,个别利润或不同诸部门的利润的不一致,在这里,是完全和我们没有关系的。这一个注解,对于我们当前的全部研究工作,一般是适用的。
所以,像兰塞所说的,利息乃是纯利润,是资本所有权自体,为再生产过程以外的贷者,或为亲自把资本投在生产用途上的所有者,提供的。对于资本所有者,它所以会提供这纯利润,并不是因为他是机能的资本家,乃因为他是货币资本家,是他自有资本的贷放者;他把他自有的资本,当作生息资本,又把自己当作机能资本家,而把它贷放给自己。货币的资本化或价值一般资本化,为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之不断的结果,它在资本形态上的存在,乃为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之不断的前提。也就因有转化为生产手段的能力,所以它会不断的支配无给劳动,并把商品的生产过程和流通过程,化为为资本所有者生产剩余价值的过程。所以,利息不过是这个事实的表现,即,价值一般(那是在一般社会形态上的对象化的劳动,是在现实生产过程内采取生产手段姿态的价值),会当作一种独立的权力,而与活的劳动力相对立,那就是当作榨取无给劳动的手段。它是这样一种权力,因为它是当作别人所有的财产,而与劳动者相对立的。但这种对立(即与工资劳动相对立),却在利息形态上消灭了。因为,生息资本,就其自体说,并非以工资劳动为对手,乃是以机能资本为对手。贷放资本家就其自体说,是直接与再生产过程内现实的机能的资本家相对立。而非与工资劳动者——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上,由生产手段而被榨取的,正是这种工资劳动者——相对立。生息资本是当作资本所有权,而与机能资本相对立的。在资本不发生机能的限度内,它不会榨取劳动者,也不与劳动者相对立。
从另一方面说,企业利益也非与工资劳动相对立,而系与利息相对立。
第一,假设平均利润为已定的,企业利益的比率,即非定于工资,而系定于利息率。其大小,与利息率的大小,成反比例[1]。
第二,机能资本家对于企业利益的请求权,从而企业利益的本身,不溯源于他对于资本的所有权,乃溯源于资本的机能。在它的机能上,它和那种无所作为的资本所有权,是对立着的。如果它是运用借来的资本,那就会表现成为一种直接存在的对立。这样,利息与企业利润,会归到两个不同的人手里。企业利益是由资本在再生产过程内的机能发生的,所以是机能资本家的操作活动——机能资本家即由这种活动,促成产业资本和商业资本的机能——的结果。机能资本的代表,并不像生息资本的代表一样,可以无所作为的。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上,资本家须指导生产过程和流通过程。生产劳动的榨取,必须有所操作,那或是由他自己操作,或是用他的名字,由别人代为操作。他的企业利益,是和利息相对立的,在他看来,那是和资本所有权相独立的,宁可说是他——非资本所有者,劳动者——的机能的结果。
所以,在他脑中,必然会展开这样的思想:他的企业利益,决不是与工资劳动对立,决不仅代表他人的无给劳动,却宁可说也是工资,是监督劳动的工资。这种工资所以比普通工资劳动者的工资更高,第一,因为它是更复杂的劳动,第二,因为那是资本家支付给自己的工资。因此,这个事实——他的资本家的机能,本来是在最经济的条件下,生产剩余价值,生产无给劳动——就在下面那一种对立之前,完全被人忘记了:即,利息归属于资本家,即使他完全不尽资本家的机能,而仅为资本所有者;企业利益则归属于机能资本家,即令他不是他所运用的资本的所有者。利润或剩余价值是分成两部分的,这两部分的对立的形态,使我们忘记二者都只是剩余价值的部分,它的分割不能影响剩余价值的性质,它的起源,它的存在条件。
在再生产过程中,机能资本家代表别人所有的资本,而与工资劳动者相对立,而由机能资本家代表的货币资本家,则分享劳动的榨取。能动的资本家仅因为是与劳动者对立的生产手段的代表,所以能实行他的机能,那就是,使劳动者为他劳动,使生产手段当作资本来发生机能。但这个事实,在资本机能(那是在再生产过程之内的)与资本所有权(那是在再生产过程之外的)的对立之前,被人忘记了。
在事实上,利润或剩余价值这两部分(即利息与企业利益)所采取的形态,也不表示它们对劳动的关系;因为这种关系,只在劳动和利润之间,或者说,只在劳动和剩余价值(那是这两部分的总和,这两部分的全体,这两部分的合一)之间存在的。利润所依以分割的比例和这种分割所依以实行的权利名义,都以利润已经存在这一件事为前提。所以,如果资本家就是他所使用的资本的所有者,他就会把全部利润或剩余价值收为己有。从劳动者的地位来说,究竟资本家是把全部利润收为己有,还是要把利润一部分付给第三者(合法的所有者),是全然没有关系的。这样,利润何以要分解两种资本家的理由,就偷偷的变作待分割的利润(剩余价值,这种剩余价值,即使没有后来的分割,也会由再生产过程引出的),何以会存在的理由了。既然利息与企业利益相对立,企业利益与利息相对立,那就是,它们互相对立,而不与劳动相对立,所以——我们要问,企业利益加利息,即利润,也即剩余价值,究竟是拿什么作基础呢?是这两部分的互相对立的形态吗!但利润在已有这种分割之前,在尚谈不到这种分割之前,就已经生产出来了。
必须贷放的货币实际转化为资本,并生产出一个剩余(利息即为其一部分)来,生息资本方才实际是生息资本。不过,这个事实,仍不能影响这一点:即,生息的能力,乃它所固有,是发生在生产过程之外的。这好比,劳动力必须被使用在劳动过程之内,实现在劳动过程之内,方才有生产价值的能力,但我们不能因此,就说它不是可能的(那就是就它的性能说)创造价值的活动。当作这种活动的劳动力,并不是由劳动过程发生,却宁说是劳动过程的前提。它是当作创造价值的能力,而被购买的。买它的人,可以不生产的使用它。他可以用它来为私人的目的,例如充仆役。资本也是这样的。把它当作资本用么,实际推动它所固有的生产剩余价值的能力么,那完全是借者的问题。但就自体而言,就可能性而言,借者所支付的,总归是资本商品内包含的剩余价值。
* * *
我们且更细密地来考察一下企业利益。
因为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法下所特有的社会性质——即资本所有权支配他人的劳动的资格——已成为确定的,利息又表现为资本在这种关系下生产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所以剩余价值的别一部分,即企业利益,必然会这样表现,好像它并不是由资本自体出来的,而是由和这种特殊社会性质——这种社会性质,已经在资本利息这个名称下,取得了特殊的存在方法——相分离的生产过程生出的。但与资本分离,生产过程就不过是劳动过程。所以,在这场合,与资本所有者相区别的产业资本家,不表现为机能资本,却表现为与资本分开的机能者,表现为劳动过程的单纯的担当者,表现为劳动者,甚至表现为工资劳动者了。
利息的本身,正好表示,劳动条件是当作资本存在的,是在社会方面,与劳动相对立的,并转化成了一种与劳动相反对并支配劳动的个人的权力。利息把资本所有权表现为榨取他人劳动生产物的手段。但它又把资本的这种性质,表现得好像是由生产过程以外取得的,好像不是这种生产过程所特有的资本主义性质的结果。它把资本的这种性质,表现得好像并非直接与劳动相反对,反而好像和劳动没有关系,好像只是一个资本家对别一个资本家的关系,因而好像是一种与劳资关系漠不相涉的性质。资本之对立的性质,固然在利息的形态上,在这个特别的利润形态上,得到了一个独立的表现,但这样做的时候,这种对立的性质被完全抹杀了,被舍象了。因为,利息是二资本家间的关系,不是资本家与劳动者间的关系。
从另一方面说,这个利息形态,会使利润的别一部分,取得企业利益乃至监督工资之质的形态。资本家以资本家资格所尽的特别机能,——也正因有这种机能,所以他会和劳动者相区别,并与劳动者相对立——遂表现为单纯的劳动机能了。他生产剩余价值,好像不是因为他曾以资本家的资格操作,却因为他虽有资本家的资格,但仍从事劳动。所以,剩余价值的这一部分,就好像不是剩余价值,而是剩余价值的反对物,是所实行的劳动的等价物了。因为资本之对立的性质,——它和劳动的对立——被移转到现实榨取过程的彼岸,移转到生息资本上面,所以这个榨取过程也表现为单纯的劳动过程了,在这个过程内,机能资本家不过和劳动者担任不同的劳动。这样,榨取劳动的劳动和被榨取的劳动,都成了劳动了,是同一的了。利息代表资本的社会形态,但它是在一个中立的无关的形态上,代表它。企业利益则代表资本的经济机能,但这时候,这个机能之确定的资本主义的性质,就被舍象了。
资本家意识在这场合所得的印象,和本卷第二篇所论,有同样的情形。在那里,我们指出了,平均利润均衡过程上诸种抵消的理由(那在剩余价值的分配上,有决定的作用),会在资本家的表象方法中,被曲解为利润所由以成立的原因。他们还根据这几种理由,主观地,承认利润为正当的。
认企业利益为监督劳动的工资的观念,是由企业利益与利息的对立,而起的,但因有下述的事实,而益加强。那就是,利润的一部分,能够当作工资来分离,且实际当作工资而分离开来;反过来说,在资本主义生产方法的基础上,工资也会有一部分,表现为利润的必要成分。亚当·斯密早就正确的发现了,在营业规模许有充分的分工,并得以特别工资,支付给监督者的诸营业部门内,这个利润成分,将会纯粹的表现出来,即一方面与利润(指利息与企业利益的总和),他方面与扣除利息后仍留为企业利益的利润部分,相独立,并且当作监督者的薪俸,完全分离开来。
在直接生产过程采取社会结合过程的姿态,而不以独立生产者的独立劳动为基础的地方,监督和指挥的劳动当然是必要的[2]。但它有两重的性质。
从一方面说,一切有许多个人合作的劳动,都必然要把过程联系并统一在一个指挥的意志下,表现在一种与部分劳动无关而仅与工场总劳动有关的机能上。这种机能,是和乐班指导的机能一样。这是一种生产的劳动;每一种须有结合的生产方法,都须有这种劳动的。
而在另一方面——且全然不说商业部门——则一切以劳动者(直接生产者)和生产手段所有者相对立这一个事实为立脚点的生产方法,都必然有这种监督劳动发生。当中的对立性愈大,这种监督劳动所演的节目亦愈重要。所以,在奴隶制度下,它所演的节目,达到最高点[3]但在资本主义生产方法下,那也是不可避免的。因为在这场合,生产过程同时即是资本家消费劳动力的消费过程。同样,在专制国家,政府在监督和各种干涉上的劳动,也包含两个要素:其一是公共事务的实行,那是由共同体的性质发生的,其他是各种特殊的由政府和民众相对立这一个事实引起的机能。
在把奴隶制度放在目中的古代著作家的文献内,监督劳动的这两个方面,正如在实际上不能分开一样,在理论上也不能分开。认资本主义生产方法为绝对生产方法的近世经济学者,也是这样做的。而在另一方面,我们又有一个例,可以说明,近世奴隶制度辩护者,曾利用监督劳动,作为奴隶制度的辩护理由;别一些经济学者,又把这种劳动,当作工资劳动制度的基础。
伽图时代的农业管理人(Villicus): “在农业奴隶制度的绝顶,有农业管理人。他管一切收支,买卖,受主人的命令,并在主人出缺时,发布命令,执行惩罚。……农业管理人,当然比别的奴隶更自由;玛哥尼亚的书,劝说允许他结婚,生子女,并积蓄财产;伽图还劝他和女管理人结婚。也许只有他,有希望,如有善行,便可由主人那里取得自由权。就其余各点说,他们是全体合成一个共同的家政。……每一个奴隶,包括管理人在内,都以自身之所需,取给于主人,这种取给,是依照一定的比率,按照一定的时间,支取的。他们必须赖这个来生活。……其量以劳动为准据,也就为这个理由,所以,工作比奴隶工作更轻的人,也比奴隶得更少的给付。”(摩姆孙《罗马史》第二版护林1856年第一卷第809至910页。)
亚里斯多德:“因为,主人之为主人,不是因为他购买奴隶,而是因为他使用奴隶”(同样,资本家之为资本家,也不是由于资本所有权——那给他以购买劳动的权力——而是由于劳动者的使用——在今日,便是工资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上的使用)。“这种知识,并没有什么伟大崇高的地方。奴隶必须晓得做的事情,主人原须晓得命令的。在主人无须躬自监督的时候,那就会由管理人去担任这种名义,他自己就去处理国务或研究哲理了”(亚里斯多德《共和国》贝克尔版第一卷第7页)。
亚里斯多德明白告诉我们说,在经济范围内,像在政治范围内一样,支配权会把支配上的各种机能课于权力者身上;那就是说在经济范围内,他必须了解如何把劳动力消费。但他又说:这种监督劳动,并不是怎样好的差事,所以,已有充分财富的主人,会把这种苦差事的“名义”,委于监督者。
指挥监督的劳动,虽不是由结合社会劳动的性质唤起,而是由生产手段所有者和劳动力所有者间的对立(不管是像奴隶制度那样,劳动力和劳动者自身一道被购去,还是劳动者把他的劳动力出卖,生产过程表现为资本消费劳动的消费过程),换言之,是由直接生产者的奴隶状态所引起,但也往往被援引来做这种关系的辩护理由。他人无给劳动的榨取和占有,也被视为是资本所有者应得的工资。在这当中,最著名的一种辩护,莫过于美国奴隶制度辩护者阿庚诺(Connor)在1859年12月1日纽约一次大会上,在《为南方说几句公道话》这个标题下,所发表的高论了。他曾在大鼓掌中说:“是呀,诸位先生,自然已经把这种奴隶状态加于黑人身上呀!他是这样强健,他是这样适于劳动,但使他这样强健的自然,却不许他有统御的才能和劳动的意志”。(鼓掌)“这两样东西,他都没有。但不许他有劳动意志的自然,给了他一个主人,来强制的实行这个意志;并且为黑人自己的利益和支配他的主人的利益,而在一个适合的风土内,使他服种种有益的劳务。自然即然把黑人放在这个状况下,我敢说,任他处在这个状况中,使他受主人支配,是绝无不合之处。主人既然用了心力统御他,使他变为于自己,于社会有用,所以,即使被迫为主人服务,来报答主人,也决不能说是虐待”(《纽约论坛》1859年12月20日第51页)。
工资劳动者,是和奴隶一样,必须有一个主人来命令自己劳动,并统御自己的。把这种主奴关系视为是已定的,则强迫工资劳动者去生产他自己的工资,并生产监督劳动的工资(那就是为监督者支配者的劳动提供一个报酬,就是理所当然的了)。“主人,既然用了心力统御他,使他变为于自己于社会有用,所以,他应当给他的主人以适当的报答”。
一切以阶级对立为基础的生产方法,和资本主义的生产方法一样,都会由对立的性质,(在这场合,是由资本对劳动的支配),引起监督和指挥的劳动。这种监督和指挥的劳动,在资本制度内,也和结合了的社会劳动所给于各个人的生产机能(当作特殊的工作),直接地不可分离地结合着。这种监督者,在古希腊,称为Epitropos,在封建的法国,称为regisseur。这种人的工资,在营业规模甚大,可以维持这样一个管理人的时候,会完全与利润相分离,并采取熟练劳动的工资的形态;虽然我们的产业资本家,并不会因此便去“处理国务或研究哲理”。
乌尔老早就说过了,“现代产业制度的灵魂”,不是产业资本家,只是产业管理人[4]。而关于营业的商业部分,我们已在前一篇,说了我们必须说的一切了。
资本主义生产,已经进到这一点,以致监督劳动,完全与资本所有权分离,而彷徨在街头。资本家已无须躬自担任这种监督劳动了。一个乐队指导员,不必就是该乐队工具的所有者;而他以指挥者的资格,也无庸过问合奏者的“工资”。在最高形态上发展的资本家,已经发觉,大土地所有者当作生产上的机能者为完全无用的;现在,合作工厂,又提示了一个例,证明资本家当作生产上的机能者,也是完全无用的。资本家的劳动,如其不是由资本主义生产过程唤起,不与资本一同消灭,不以榨取他人劳动的机能为限,而是由劳动的社会形态,由许多人为同一目的结合和合作所引起,那就会完全和资本相独立,恰如劳动的社会形态,一经突破资本主义的外壳,就会完全和资本相独立一样。说这种劳动必然是资本家的劳动,必然是资本家的机能,不过表示庸俗经济学者不能想象,在资本主产生产方法的胎内,会发展出一个完全脱却资本主义对立性质的形态来。与货币资本家相对而言,产业资本家是劳动者,是当作资本家(那就是当作他人劳动的榨取者)的劳动者。他为这种劳动而要求而收纳的工资,正好与他所占有的他人劳动的量相等,如果他是亲自从事榨取上的必要工作,那还是直接取决于他人劳动的榨取程度,但非取决于这种榨取所费于他的努力的程度。他能用相当的给付,把这种负担,加在一个管理人身上。每一次恐慌后,我们都看见,在英国工厂区域内,有许多已经把工厂出卖的前任工厂主,会在他们自己从前所有的工厂内,为低微的工资,变为新工厂所有者(他们往往就是他们的债权人)[5]的管理人。
商业管理人和产业管理人所受的监督工资,在劳动者的合作工厂和资本家的股份企业上,都完全与企业利益分开。监督工资与企业利益相分离的现象,在其他场合,不过是偶然的,在这里却是不变的。在合作工厂内,监督劳动的对立性质是消灭了,因为管理人的薪资是由劳动者支给他决非代表资本而与劳动者对立的。股份企业——那是和信用制度一同发展的——也有一种趋势,要把监督劳动,当作一种机能,而益益与资本的所有权(无论那是自有的,还是借来的)相分离。这好比,当市民社会发展时,司法权与行政权会益益与土地所有权(在封建时代,司法权与行政权,却不过是土地所有权的属性)相分离。但在一方面,因为机能资本家是与资本所有者即货币资本家相对而出现,同时,货币资本在信用发展时却会取得一种社会的性质,累积在银行内,由银行贷放,而不由直接所有者贷放;在他一方面,又因为对于资本(无论是不是借来的)无任何权利的管理人,会替机能资本家担任一切真实的机能,所以,就只有机能者残留下来,资本家遂当作无所事事的人,不留在生产过程之内了。
根据英国各合作工厂的公开计算书[6],我们可以看到,扣除管理人的工资——那是所投的可变资本的一部分,和别的劳动者的工资完全一样的——后,它们的利润是比平均利润更大;虽然它们所支付的利息,有时候,比私办工厂主所付的利息,更高得多。在这一切场合,利润所以更高的原因,都是不变资本使用上的更大的节省。而在这里特别使我们感到兴趣的,是:平均利润(=利息加企业利益),在实际上,明明白白,表现成为一个与监督工资完全无关的量。因为在这里,利润比平均利润更大,所以企业利益也比别人的企业利益更大。
这个事实,在若干资本主义的股份企业,例如股份银行,也表示出来了。伦敦韦斯明斯特银行在1863年,全年支付三分的股息,伦敦联合银行等等全年支付一分五厘的股息。除经理人的薪资外,所付于存款人的利息,也从利润中除去了。在这场合,高的利润,也可由实收资本比较少,存款比较多这一件事,来说明。例如1863年伦敦韦斯明斯特银行,实收资本为1,000,000镑,存款为14,540,275镑。1863年伦敦联合银行实收资本为600,000,存款为12,384,173镑。
企业利益所以会和监督工资或管理工资相混同,原来是因为,利润超过利息的余额,会对于利息,采取对立的形态。但因为辩护者起意要不把利润视为剩余价值或无给劳动,却把它视为资本家自己劳动所得的工资,所以这种混乱是更进了一步。甚至在社会主义方面,也见到这样的要求;利润应在实际上减低,而和理论上所称呼的一样,那就是,在实际上减为单纯的监督工资。并且,这个要求,也是极不合理论歪曲者的口味的;因为,监督工资,和别的劳动工资一样,在产业经理人商业经理人形成一大阶级时,会发现它的一定的水准和一定的市场价格[7],同时,这种工资,又和各种熟练劳动的工资一样,会在一般发展,熟练劳动力的生产成本减低时,益益往下落[8]。但当劳动者方面的合作事业,资产阶级方面的股份企业日趋发展时,企业利益和监督工资互相混同的最后的口实,就除去了,从而,利润不仅在理论上,并且在实际上,表现为单纯的剩余价值,为未付任何代价的价值,为已经实现的无给劳动;从而,机能资本家实际不过是榨取劳动;而他榨取所得的结果,即在他借资营业时,也分为利息与企业利益或利润超过利息的余额。
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上,有一个和监督工资有关的新的诈欺,在股份企业上发生了。那就是,在实际监督者之外,并在其上,出现若干董事和监事。就这种董事和监事说,所谓指导和监督,不过是一个掠夺股东图谋钱财的借口。关于这点,我们可以在《伦敦市或伦敦营业的生理;交易所和咖啡店漫谈》(伦敦1845年)一书,看到很有趣味的记载。举一个例。“银行家和商人出席八九个公司董事会所得的结果,我们可由以下的例来说明。提摩太·阿布拉罕·寇蒂士君的私人计算书——那是他失败时由破产法院公布的——表示他充任董事,每年得八百镑至九百镑。因为寇蒂士君兼任东印度公司和英格兰银行的董事,所以每一个公司都以得他担任一董事名义为荣”。——这一类公司的董事每星期出席会议的报酬,至少有一几尼(二十一马克)。破产法院的审理,说明了,这种监督工资,通例是与这种挂名董事实际担任的监督工作,成反比例。
[1]“企业利益依存于资本的纯利润,不是后者依存于前者”(兰塞《财富分配论》第214页。在兰塞,纯利润常常=利息)。
[2]“在这场合,(即自耕的土地所有者)监督劳动完全省免了”。(凯恩斯《奴隶力》伦敦1862年第48页)。
[3]“如果劳动的性质,要劳动者(即奴隶)散布在一广大区域内,监工的人数以及监督劳动所需的费用,会相应增加起来。”(凯恩斯前书第44页)。
[4]乌尔著《制造业哲学》法译本1836年第1卷第67页。在那里,工厂主的抒情诗人,曾经证明,大多数工厂主,对于他们所使用的机械,是一点理解也没有的。
[5]在我知道的一个场合,在1868年恐慌之后,有一个失败的工厂主,他在他以前的劳动者下面,变成了一个工资劳动者。在该工厂破产后,该工厂由劳动者合作经营,从前的工厂主变成了那里的经理。——F. E.
[6]这里引录的计算至1864年为止,因为以上的文章,是1865年写成的。——F. E.
[7]“老板和帮伙(Gesellen, Journeymen)一样是劳动者。在这个职分上,他的利害关系,和帮伙的利害关系是恰好一样的。但他还是资本家或资本家的代理人。就这个资格说,他的利害关系就判然与劳动者的利害关系相反了”(第27页)。“在这个国度内,工业工人教育是广泛地普及了。这种教育的普及,增加了有这种特殊知识的人数,因而,一天甚似一天的,几乎把一切老板雇主的劳动以及他们的熟练的价值,都减低了。”(第30页)。荷治斯金著《拥护劳动反对资本要求》伦敦1825年。
[8]“因袭障碍的普遍弛缓,教育利器的增进,没有提高不熟练劳动者的工资的倾向,只有减低熟练劳动者的工资的倾向。”(约翰·穆勒《经济学原理》第2版伦敦1849年第1篇第463页)。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