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商品经营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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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商品经营资本
商人资本(Kaufmännishe Kapitial)或商业资本(Handelskapital),分成两个形态或亚种,即商品经营资本(warenhandlungskapital)与货币经营资本(Geldhandlungskapital)。我们对于这两种形态,且加以明晰的定义;这种明晰的定义,在资本核心构成的分析上,乃是不可少的。因为近世经济学,就连它的最上流的代表,也直接把商业资本和产业资本混同,并完全把商业资本的特征忽视,所以这种定义更加是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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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资本的运动,已在第二卷第三章分析过了。就社会的总资本来考察,那是不断有一部分当作商品存在市场内,要转化为货币(虽然这一部分是由不绝变化的诸要素相合而成,甚至其量也不断变化),别一部分则当作货币存在市场内,要转化为商品。此等资本部分,是不断在这种推转的运动中,在这种形态变化中。只要流通中的资本的这种机能,竟独立化为一个特殊资本的特殊机能,并由分工,固定为特种资本家所赋有的机能,商品资本就变成为商品经营资本或商业资本(Hommerziallen Kapital)了。
在第二卷第六章论流通费用时,我们曾经说明,在什么程度之内运输业以及商品在可分配形态上的保存和分配,可视为是在流通过程之内继起的生产过程。商品资本流通上的这种事项,一部分,会与商人资本或商品经营资本的真正的机能,相混同;一部分,会在实地上,与这种资本的真正的机能相结合,不过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商人资本的机能,将加工成为纯粹的,而与商品资本在流通上的机能相分离相独立。我们现在的目的,即在限定这诸种特殊资本形态的差别,所以,我们必须把其他各种的机能舍象,如果在流通过程中发生机能的资本,特别是商品经营资本,竟有一部分,与上述各种机能相结合,它就不是在纯粹形态上出现的。必须把这一部的机能剥除,我们才得到它的纯粹的形态。
我们讲过,资本在商品资本形态上的存在,及其在流通范围内在市场上在商品资本形态上通过的变形,——这种变形,分解为买与卖,即由商品资本转化为货币资本,由货币资本转化为商品资本——乃是产业资本的再生产过程的一阶段,是其总生产过程的一阶段;同时在流通资本机能上的资本,也会和在生产资本机能上的资本相区别。此二者,乃同一个资本的不同的存在形态。社会的总资本一部分,将继续在流通资本的这个形态上,存在市场内,并通过这种变形过程。但就个个资本说,它的商品资本的存在和变形,不过是一个不断消灭不断更新的通过点,是生产过程持续中的一个通过阶段。并且,存在市场上的商品资本的要素,会不断变化,因为它会不断从商品市场被取出,并当作生产过程的新生产物,不断归还商品市场去。
商品经营资本,不外是不断在市场上,不断在变形过程中,不断在流通范围内的流通资本一部分的转化形态。我们说流通资本一部分,是因为商品买卖的一部分,会不断在产业资本家自己的中间,直接进行。在这种研究上,我们完全把这一部分舍象,对于商人资本的概念规定,对于商人资本的特性的理解,这一部分是丝毫没有贡献。加之,为我们的目的,我们还曾在第二卷,详细说明了流通资本的这一部分。
商品经营业者(Warenhändler),以资本家一般的资格,最先,是当作一定货币额的代表,出现在市场上的;这一定货币额,是由他以资本家般的资格垫支的。他要使这个一定的货币额,由x(总额原来的价值),转化为x+Δx(这个总额加利润)。但很明白,对他(不仅当作资本家一般,特别当作商品经营者)而言,他的资本,必须原来在货币资本的形态上,出现在市场内,因为他不生产任何商品,却只经营商品,在商品的运动上充媒介,但他要经营商品,他必须先是货币资本的所有者,先把商品购进来。
假设某一个商品经营业者有货币3000镑,当作商业资本,来增殖他的价值。他用这3000镑,比方说,向麻布工厂主,购买30000码麻布,每码值2镑。他把这30000码卖出。如年平均利润率为10%,而在一切附带费用扣除之后,得年利润10%,这样,他就在一年之终,把这3000镑,转化为3300镑了。他是怎样赚得这个利润,那是一个留待以后研究的问题。在这里,我们只要考察他的资本的运动形态。他会不断用3000镑购买麻布,不断把这个麻布卖出;不断反复这种为卖而买的活动,即G—W—G′。这是资本的单纯形态。这种资本,是完全范围在流通过程之内,没有生产过程介在中间的;这种生产过程,是横在它自身的运动和机能之外的。
这种商品经营资本对商品资本(那只是产业资本的一个存在形态)的关系,究是怎样呢?就麻布工厂主而言,他是已经用商人的货币,实现了他的麻布的价值,并由此完成了他的商品资本的变形的第一阶段,使其化为货币了;在其他各情形保持不变时,他现在能把这个货币再转化为纱,煤炭,工资等等,或转化为生活资料等等,当作所得来消费,从而,把所得支出(Revenueau gabe)除外,尚能使再生产过程继续。
不过,对麻布生产者自己而言,麻布转化为货币的变形,换言之,麻布的售卖,固然应当算是已经完成了,但就麻布本身而言,这种变形却还是没有发生。它依然当作商品资本,存在市场内,等待它的第一转形的完成,等待出售的机会。就麻布而言,所已发生的,不过是所有者的人身的变迁。依照它本身的决定,依照它在过程上的地位,它依然是商品资本,是待售商品;不过,它现在是在商人手中,以前却是在生产者手中。售卖麻布的机能——那是麻布第一种变形的媒介——是由生产者移到商人手里来了,成为商人的特殊的职业了。在以前,这种机能,却必须在麻布生产之后,由生产者自己在担任麻布生产的机能之后,担任的。
假设麻布生产者在一定期间内,才能生产别一个价值3000镑的麻布30000码,投到市场上去,但在这期间内,商人竟不能把这30000码麻布销售出去。商人将不能重新购买,因为他堆栈里依然有30000码未能售出,未曾再转化为货币资本。这样,就发生停滞,发生再生产的中断了。当然,麻布生产者会有追加的货币资本可供支配,以致这30000码麻布虽不售出,他仍可把这个追加的货币资本,拿来转化为生产资本,俾使其生产过程得以继续。但这个假定,不会在问题上引起任何的变化。在所论为垫支在30000码麻布上的资本时,它的再生产过程是中断了,仍旧是中断了。在这里,我们在事实上说明了,商人的操作,不外是促进商品资本在流通过程和再生产过程内的机能;一般说来,为要使生产者的商品资本转化为货币,这种操作乃是不可缺少的。如果专门从事这种贩卖购买的,不是独立的商人,而是生产者所招聘的事务员,这个关联;就不会有片刻隐蔽了。
所以,商品经营资本不外就是生产者的商品资本,它必须通过货币化的过程,完尽它在市场上的商品资本的机能;不过,这个机能,已经不是生产者的临时的操作,而是一个特种资本家(商品经营业者)的专属的工作,并独立化为一种特别投资的营业。
这一点,在商品经营资本的特殊的流通形态上,也表示了。商人购买商品,然后把它卖掉:G—W—G。在单纯的商品流通上,甚至在表现为产业资本流通过程的商品流通W—G—W上,流通是由每一枚货币换两回手这一个事实作媒介的。麻布生产者售卖他的商品麻布,把它转化为货币;买者的货币,会走到他手上。他就用这个货币,购买纱,煤炭,劳动等等,把这个货币再支出,使麻布的价值,再转化为种种形成麻布生产要素的商品。他所购买的商品,和他所售卖的商品,不是同一的,也不是同类的。他所卖的,是生产物;他所买的,是生产手段。但就商人资本的运动说,情形却不是这样的。麻布经营业者用3000镑,购买麻布30000码;他把这30000码麻布卖掉,使货币资本(3000镑加利润)从流通中取回。在这里,换两次位的,不是同一枚货币,乃是同一个商品。麻布会由售卖者手里走到购买者手里,并由现今变成售卖者的购买者手里移到别一个购买者手里。麻布被卖了两次,设有别的商人介在其间,那还可被卖许多次数。并且,就因有这种反复的售卖,就因有同一商品的两次换位,那为购买商品而垫支的货币,才会由第一个购买者收回,这个货币回到他手里的归流,才会被促成。在W′—G—W的场合,同一枚货币的两次的换位,使商品在一个姿态上被让渡,在别一个姿态上被占有。在G—W—G′的场合,同一个商品的两次的换位,使垫支的货币,得从流通中被取回。这个情形说明了,一个商品由生产者的手,移到商人手上时,它并未曾为最后的售卖,商人不过赓续售卖的工作,或进一步促进商品资本的机能。但同时这个情形又指示了,同一个机能,在生产资本家看来,仅为W—G的操作,仅为其资本在暂时商品资本形态上的机能,但在商人看来,却是G—W—G′,是他所垫支的货币资本的一种特别的价值增殖。商品形态变化的一个阶段,在这里,就商人的关系来说,是表现为G—W—G′,表现为一种特别的资本的演进。
商人会以商品(在这场合是麻布)断然售于消费者,不过这种消费者可以是生产的消费者(漂白业者),也可以是个别的以麻布供私人使用的消费者。他由此取回了他垫支的资本(加利润),并能重新开始这种操作。如果在麻布购买上,货币是仅当作支付手段用,商人要在交货六个月后,才支付代价,但能在这个时期以前把麻布卖出,那他虽不垫支任何货币资本,也能付清给麻布生产者。但若到时仍不能卖出,他也只须在到期日垫支3000镑,而无须在交货日垫支。并且,如果市场价格下落,以致他不得不在购买价格之下售卖,他还须由他自己的资本,补替所损失的部分。
商品经营资本,在自行售卖的生产者手中,显明只是他的资本逗留在流通范围内在再生产过程一个特殊阶段上所采取的特殊的形态。然则,使商品经营资本,成为一种独立机能资本的,究是什么呢?
第一是,商品资本在一个和生产者有别的当事人手里,完成它的货币化过程,完成它的第一形态变化,完成它在市场上的商品资本的机能;商品资本的这种机能,是由商人的操作,由商人的买卖而促进,以致这种操作,自成为一种独立的职业,而与产业资本的其他各种机能相分离。它成了社会分工的一种特殊形态,所以原来要在资本再生产过程特殊阶段上(在流通上)实行的机能的一部分,现今是成了一种专属的机能,而专门由那与生产者有别的流通当事人担任。但单有这一点,还不足使这种特殊的职业,表现为一种特殊的资本——和再生产过程中的产业资本相异,并且独立化的资本——的机能。在商品经营业由产业资本家的商业事务员或别种直接代理人经营时,它不是这样表现的。所以,还须有第二个要素,才能使它取得这种特别的资格。
第二是由这个事实:即,独立的流通当事人即商人,会立在这个地位上,垫支他自己所有的或借来的货币资本。这个过程,就那仍然留在再生产过程内的产业资本说,不过是W—G,不过是商品资本到货币资本的转化,只是售卖,但就商人说,却表现为G—W—G′,表现为同一商品的买和卖,从而,表现为货币资本的归流。这种货币资本,是因购买而离开他,因售卖而流回到他的。
在商人垫支资本向生产者购买商品时,在该商人看来是G—W—G的行为,常常是W—G(商品资本到货币资本的转化)。这种行为,常常是商品资本的第一变形,虽然就生产者或再生产过程中的产业资本说,那可以表现为G—W(货币到商品——生产手段——的转化),即变形的第二阶段,就麻布生产者而言,第一变形是W—G,即商品资本到货币资本的转化。但就商人而言,这种行为却表现为G—W,为货币资本到商品资本的转化。现在,假设他把这个麻布卖给漂白业者;在漂白业者看来,这是G—W(货币资本到生产资本的转化),即商品资本的第二变形,但在商人看来,这个行为却表现为W—G,即所购入的麻布的售卖。麻布工厂主所制造的商品资本,到现在,才算断然卖出了;商人的G—W—G,不过是二生产者间的W—G的媒介过程。再假设,麻布工厂主用他所卖麻布的价值的一部分,向一个买卖麻纱的商人,买纱。这对于麻布工厂主是G—W。在售卖麻纱的商人看来,这是W—G,是麻纱的再售卖;但若说的是当作商品资本的麻纱本身,这却只是它的断然的卖出,它不过由此从流通范围内取出,移入消费范围内罢了;这是W—G,是它的第一变形的终结。所以,无论商人是向产业资本家购买,还是卖给产业资本家,他的G—W—G(商人资本的循环),总表现为这个事情,那就商品资本的本身来说,不过是自行再生产的产业资本的经过形态,不过是W—G,是它的第一变形的完成。商人资本的G—W,对于产业资本家,固然同时是W—G,但就他所生产的商品资本而言,不是这样的;那不过是商品资本由产业当事人移转到流通当事人。商人资本的W—G,方才是机能的商品资本之确然的W—G。G—W—G不过是同一商品资本的两个W—G,两个继起的售卖,不过促成它的最后的确然的售卖。
所以,商品资本会因商人垫支货币资本,而在商品经营资本的形态上,取得一种自成一类的形态。这种货币资本,会当作资本而增殖其价值,会当作资本而发生机能,仅因为它专被用作媒介,来促成商品资本的变形,促成商品资本之商品资本的机能,那就是,促成它的货币化过程;这是由商品之不断的买卖实行的。这就是它的专属的操作;这种促成产业资本流通过程的行为,就是商人所赖以操作的货币资本之专属的机能。他就由这种机能,把他的货币,转化为货币资本,把他的G表现为W—W—G,并且,他也就由这个过程,把商品资本转化为商品经营资本。
商品经营资本,在仍在商品资本形态上存在的限度内,从社会总资本的再生产过程来考察,但明白,不外是仍在市场上,尚在变形过程中,现今当作商品资本存在并发生机能的产业资本一部分。它不过是商人所垫支的货币资本,决定专门用来做买卖的,所以,无论如何,不会采取商品资本和货币资本以外的形态,不会采取生产资本的形态,但却不断存在资本的流通范围之内。——而我们现今就资本总再生产过程的关系加以考察的,也不外就是这种货币资本。
当生产者(麻布工厂主)以其30000码麻布售于商人,而得到3000镑时,他会用由此得到的货币,购买必要的生产手段,他的资本会再加入生产过程内;因此,他的生产过程得以继续而不致中断。对他而言,商品的货币化过程是成功了。但我们讲过,就麻布本身而言,这种转化过程却还是没有完成。它尚未曾确然再化为货币,也未曾确然化为使用价值而归入生产的或个人的消费。原来由麻布生产者代表的商品资本,现在是在市场上,由麻布商人代表了。就麻布生产者说,变形的过程是被缩短了,但那只是因为它将在商人手中继续而被缩短罢了。
如果麻布生产者必须等待到他的麻布已经实际失去商品资格那时候,必须等待到他的商品已经实际售卖给最后购买者,而归到生产消费者或个别消费者手里那时候,他的再生产过程就会受到中断的。不然的话,他就只能用他的麻布的较小的部分,转化为麻纱煤炭劳动等等,总之,转化为生产资本的诸种要素,而把当中的较大的部分,保留作货币准备,以致在资本一部分当作商品而出现于市场时,会有别一部分得在生产过程内保持,以致前者当作商品而出现于市场内时,后者会在货币形态上流回。他必须如此限制他的操作,他的再生产过程才不致于中断。当然,资本的这种分割,不会因有商人介在中间而被废除,但若没有商人介在中间,则流通资本的必须在货币准备形态上存在的部分,和它的在生产资本形态上被使用的部分相比较,必定会不断地增大,从而,再生产的规模也须相应地受限制。现在情形不是这样的。现在,生产者已能以其资本的较大部分,不断使用在真正的生产过程之内,而以其较小部分当作货币准备。
但就因此,社会资本现在已有别一个部分,在商人资本的形态上,不断保留在流通范围内。这一部分社会资本的使用,专门是为商品的买与卖。所以,除保有资本的人已经变换之外,好像并没有别的变化。
假设商人不用3000镑为再售卖而购买麻布,却亲自把这3000镑用在生产上,社会的生产资本就会增大的。这样,麻布生产者必须以其资本的一大部分,保留做货币准备;现今转化为产业资本家的商人,也同样必须如此。但从别方面说,在商人仍为商人时,商人以其全部时间用在商品的售卖上,生产者却可以节省售卖的时间,而把这种节省的时间,用在生产过程的监督上。
如果商人资本不超过必要的比例,我们就可假定如下:
(1)分工的结果,专门用来做卖买的资本(在被用来购买商品的货币外,尚包括那种种投在经营商业所必要的劳动上的,投在商人的不变资本上的,投在仓库建筑物运输手段等等上面的货币),是更小了;若产业资本家必须亲自经营他的商业事务全部,这种资本必定会更大的。
(2)商人专门从事这种职业的结果,不仅使生产者可以提早,把他的商品转化为货币,并且使他的商品资本,得以较大的速度通过它的变形;若这种转化必须在生产者自己手中进行,那一定会更缓慢的。
(3)试以全部商人资本,就其对产业资本的比例来考察,商人资本的一个周转,不仅可以代表一个生产范围内多数资本的周转,且可代表诸不同生产范围内多数资本的周转。举例来说。如果麻布经营业者在他用3000镑,向一个麻布生产者购买生产物之后,就把它再卖出去了,以致该麻布生产者不能源源把同量商品投到市场上来,以致该麻布经营业者不得不向别个麻布生产者或多数麻布生产者购买生产物,而把它们再卖出,情形就会和第一层所说那样,那就是促进同一生产范围诸不同资本的周转。如果商人在卖出麻布之后,接着把丝买进,情形就会和第二层所说那样,那就是促进别一个生产范围的资本的周转。
总之,我们要注意:产业资本的周转,不仅受限制于流通时间,且受限制于生产时间。商人资本在仅经营一种商品的限度内,它的周转,不是受限制于一个产业资本的周转,且受限制于同生产范围内一切产业资本的周转。商人买一个生产者的麻布,把它卖掉之后,他可以在这个生产者尚无商品投到市场以前买卖别一个生产者的麻布,所以同一个商人资本,可依次促进投在同生产部门内的诸资本的周转。所以,商人资本的周转,不必就与一个产业资本的周转相一致,也不必就代置这一个产业资本家所必须保有的货币准备。商人资本的周转,在一个生产范围内,自然是由这个生产范围的总生产限制的。但它不是由同范围的个个资本的生产限界或周转期间(在这个周转期间由生产时间而定的限度内)限制。假设A供给一种商品,其生产必须用三个月的时间。商人购进和卖出的商品,却只须经过一个月。他把这种商品卖出之后,他可以向别一个生产者购进同种生产物来卖。比方说,他卖掉这个农民的谷物之后,可以用这个货币,购进第二个农民的谷物来卖等等。他的资本的周转,受限制于他在一定时间内(比方说一年内)能依次买卖的谷物量;而农民资本的周转(除流通时间不说),则受制于生产时间,那是经过一年的。
但同一商人资本的周转,还能促成不同诸生产部门的诸资本的周转。
同一的商人资本,在不同诸周转内,依次使不同诸商品资本转化为货币,并照次序,把它们买卖,在这限度内,它以货币资本资格对商品资本所尽的机能,和货币一般由其通流次数在一定期间内对商品所尽的机能,是相同的。
商人资本的周转,与一个同样大的产业资本的周转或一次再生产,不是相同的。商人资本的周转,无宁说与若干这种资本(或是同一生产范围内的,或是不同生产范围内的)的周转的总和相等。商人资本周转越是迅速,则总货币资本中当作商人资本用的部分越是小。商人资本周转越是缓慢,则总货币资本中当作商人资本用的部分越是大。生产越是不发展,则与投在流通中的商品的总额比例而言,商人资本的总额必定会越是大,但绝对的说,或与更发展的情况相比较来说,却会越是小的。在相反的情形下,结果也相反。所以,在这种未发展的情况下,真正的货币资本,必有最大的部分,在商人手中。与别种人的财产相对而言,这种商人的财产,便构成货币财产(Geldvermögen)。
商人垫支的货币资本的流通速度,取决于以下二事:(1)生产过程更新,不同诸生产过程相互连接的速度;(2)消费的速度。
商人资本不一定要像以上所述那样,通过它的周转,即以其价值全额先购进商品,然后把它卖掉。商人可以同时双方并进。他的资本,会分成两个部分。其一由商品资本构成,其一由货币资本构成。他在这里购买,把他的货币转化为商品。他又在那里售卖,把他的商品资本的别一部分,转化为货币。一方面,他的资本当作货币资本流回,同时他方面,他的资本又当作商品资本流回。采取这个形态的部分越是大,则采取那个形态的部分越是小。此二者相互交代,相互均衡。如果货币不只当作流通媒介用,且还当作支付手段用,并与由此发生的信用制度相结合,则商人资本的货币资本部分,与商人资本所实行的交易量比例而言,将更减少。假设我买价值1000镑的葡萄酒,以三个月为支付期限,但在三个月到期之前,我就把葡萄酒,凭现金卖出了,这样对于这种交易,我是无需垫支一文钱的。在这场合,非常明白,在这里当作商人资本用的货币资本,不外是在货币资本形态上存在,并在货币形态上流回的产业资本(以三个月为支付期限而售卖价值1000镑的商品的资本家,会把汇票即债权证拿去向银行贴现,但这个事实,丝毫不会影响我们的问题,也与商品经营业者的资本无何等关系。)。如果商品的市场价格在中途下落十分之一,则商人不仅无利润可得,甚至只能得回2700镑,不能得回3000镑。他必须从钱袋里掏出300镑来支付。这300镑不过是只付价格差额的准备。这个情形,对于生产者,也是适用的。如果他是依照下落的价格售卖,他也同样会损失300镑;没有准备资本,他在这个情形下,决不能以相同的规模再把生产开始。
麻布商人用3000镑向制造家购买麻布;制造家在这3000镑中用2000镑购买麻纱,他是向麻纱商人购买麻纱的。制造家付给麻钞商人的货币,已经不是麻布商人所有的货币;因为麻布商人已由此受得等价值额的商品了。那是制造家自己所有的资本的货币形态。在麻纱商人手中,这2000镑现在是表现为流回的货币资本;但它在什么程度内,是流回的货币资本,是与那2000镑(当作麻布的已经剥夺的货币形态和麻纱的已经取得的货币形态)有区别的流回的货币资本呢?如果麻纱商人是以信用购买,而在期限未到以前凭现金售卖,则此2000镑中,不包含商人资本(它和产业资本在循环过程中采取的货币形态,是有区别的)的一文。所以,商品经营资本,在不为产业资本的一个形态,却在商品资本或货币资本的姿态上存在商人手中时,不外是商人自己所有的在商品买卖上回转的货币资本的一部分。这个部分,原在那垫支在生产上的资本——那是当作货币准备,购买手段,必须不断在产业家手中,不断当作产业资本家的货币资本来流通的——内,代表一个益益减小的部分。现在这个部分是以减小的规模,存在商业资本家手中,并以这个资格,不断在流通过程中发生机能了。它是总资本的一部分;把所得支出除开不说,这一部分,为要维持再生产过程的继续,是必须当作购买手段,而不断在市场上流通的。但再生产过程的进行越是迅速,货币的当作支付手段的机能越是发展,换言之,信用制度越是发展,这一部分在总资本中所占的比例,将越是减小。[1]
商人资本不外是在流通范围内发生机能的资本。流通过程是总再生产过程的一个阶段。但没有任何价值,也没有任何剩余价值是在流通过程中生产的。在流通过程中,不过会使同价值额发生形态的变化。在事实上,在流通过程内,不过会发生商品的形态变化,那是和价值创造或价值变化,毫无关系的。如果在售卖所产商品时,会实现一个剩余价值,那是因为已有剩余价值,存在所产商品之内。在第二行为中,换言之,在货币资本复化为商品(生产要素)的行为中,买者也不实现任何的剩余价值;在这里,他不过以货币交换生产手段和劳动力,而引出剩余价值的生产。反过来说,在此等形态变化须费流通时间——在这时间内,资本不生产什么,也不生产剩余价值——的限度内,这种形态变化,反而是价值创造的限制。而剩余价值由利润率表现时,也正好与流通时间的久暂,成反比例。所以,商人资本是不创造任何价值和剩余价值的,那就是,不直接创造任何价值和剩余价值。但在它帮助着把流通时间缩短的限度内,它能间接地,帮助着使产业资本家所生产的剩余价值增加。而在它帮助着把市场推广,促成资本家的分工,使资本能以更大的规模从事的限度内,它的机能又足以促进产业资本的生产力及其蓄积。在它把流通时间缩短的限度内,它会把剩余价值对垫支资本的比例(即利润率)提高。在它使资本仅须以较小的部分当作货币资本,而被拘留在流通范围的限度内,它又会增加那直接被使用在生产上的资本部分。
[1]因要商人资本归在生产资本一类之内,阑塞曾把它和运输业混同起来,并称商业为“商品由一处到别处的运输”(《财富分配论》第19页)。维利在《经济学的考察》第四节(米郎诺1804年第32页),和萨伊在《经济论》(第一卷第14页15页),有同样的混乱。牛曼在《经济学要论》中说:“在社会之现行的经济组织内,生产者和消费者间存在的商人,会以资本垫支给生产者,并受得生产物,当作代价,又把这种生产物交给消费者,并由此取回资本,当作代价。这种行为,既便利社会的经济过程,又会增加它所处理的生产物的价值。”(第147页)。生产者与消费者都可因商人的居间,而节省时间与金钱。这种劳务,必需有资本和劳动的垫支,且必须有报酬,“因为它会增加生产物;同一生产物在消费者手中,比在生产者手中,会有更多的使用价值。”所以,他和萨伊先生一样,认商业“完全是一种生产行为”(第175页)。牛曼的这种见解,是根本错误了一个商品的使用价值,在消费者手中,会比在生产者手中更大,因为在这里,商品的使用价值,是到消费者手里才实现的。必须商品加入消费范围之后,它的使用价值才会实现,才会发生作用。当它仍在生产者手中时,它的使用价值,还是在可能的形态上。但任谁都不会为一个商品支付两次;先为它的交换价值,并额外地,再为它的使用价值。所以,只要我支付它的交换价值,我便取得了它的使用价值。所以,它虽由生产者或居间人移转到消费者,它的交换价值是不会由此增加丝毫的。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