Ⅶ 二部类的可变资本与剩余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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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二部类的可变资本与剩余价值
年生产的消费资料的总价值,等于该年生产的可变资本价值Ⅱ,加新生产的剩余价值Ⅱ(那就是第Ⅱ部类在该年生产的价值),加该年生产的可变资本价值Ⅰ,加新生产的剩余价值Ⅰ(那就是第Ⅰ部类在该年生产的价值)。
在单纯再生产的前提下,年生产的消费资料的总价值,等于年价值生产物;换言之,等于社会劳动在该年生产的价值全部。这是必须如此的,因为在单纯再生产的前提下,这全部价值都须消费掉。
总社会劳动日,分为二部分:(一)必要劳动,那在一年中,生产1500v的价值;(二)剩余劳动,那生产一个追加价值或剩余价值1500m。这两个价值的总和3000,与该年生产的消费资料的价值3000相等。所以,年生产的消费资料的总价值,与总社会劳动日在该年生产的总价值相等,与社会可变资本加社会剩余价值之和相等,与该年新生产物的总和相等。
但我们知道,虽然上述二价值量恰好相等,但第Ⅱ部类商品(即消费资料)的总价值,并不是全部由社会生产中这一个部类生产的。它们互相一致,是因为在第Ⅱ部类再现的不变资本价值,等于第Ⅰ部类新生产的价值(可变资本价值加剩余价值);所以,Ⅰ(v+m)能购买第Ⅱ部类生产物中那代表第Ⅱ部类不变资本价值的部分。这可说明,因何第Ⅱ部类资本家的生产物的价值,从资本家的观点看,可分解为c+v+m,但从社会的观点看,这个生产物的价值,却可分解为v+m。其所以如此,仅因为在这场合,Ⅱc与Ⅰ(v+m)相等,社会生产物的这两个成分,得依交换而互相交换其自然形态,并且在交换之后,Ⅱc会再在生产手段的形态上存在,Ⅰ(v+m)也会再在消费资料的形态上存在。
正是这个事实,使亚当•斯密将年生产物的价值,分解为(v+m)。但第一,这种说法,只适用于年生产物中由消费资料构成的部分;第二,这个说法,不能这样解释,致认这总价值全由第Ⅱ部类生产,并进而认其生产物价值,与其所垫支的可变资本加其所生产的剩余价值相等;却只能这样解释,认Ⅱ(c+v+m)=Ⅱ(v+m)+1(v+m),因Ⅱc=Ⅰ(v+m)。
由此,更可得结论如下:
社会劳动日(那就是全劳动阶级在全年间支出的劳动)和个别劳动日一样,只分成两个部分,即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这种劳动日所生产的价值,也只分解为两个部分,即可变资本价值(劳动者购买他自身的再生产手段的价值部分)与剩余价值(资本家用在他个人消费上的价值部分)。但虽如此,我们仍知道,如从社会方面考察,社会劳动日的一部分,是专用来生产新的不变资本的。那就是,专用来生产这种生产物,这种生产物,原打算只在劳动过程上,用作生产手段,从而,只在伴着发生的价值增殖过程上,用作不变资本。按照我们的假设,全社会劳动日,是由3000的货币价值代表;其中三分之一或1000,是在第Ⅱ部类生产的。这第Ⅱ部类,是生产消费资料的;其所生产的商品,是社会全部可变资本价值和剩余价值所依以实现的商品。依照这个假设,社会劳动日的三分之二,是被用来生产新的不变资本。固然,从个别资本家的观点和第Ⅰ部类劳动者的观点看来,社会劳动日的这三分之二,是和社会劳动日的最后三分之一在第Ⅱ部类一样,只生产可变资本价值和剩余价值的;但从社会的观点看来,从生产物的使用价值的观点看来,社会劳动日的这三分之二,却只代置生产的消费过程所取去或耗去的不变资本。在个别的考察下,劳动日的这三分之二,虽仅生产一个价值,其总额,从它的生产者看来,是仅与可变资本价值加剩余价值之和相等,但它所生产的使用价值,终不能成为工资或剩余价值的支出的对象。因为,它的生产物,乃是生产手段。
最先,我们必须注意,社会劳动日没有任何部分(无论是属于第Ⅰ部类,抑是属于第Ⅱ部类)是用来生产这二大生产部门所使用的不变资本价值。它只生产追加的价值2000Ⅰ(v+m)+1000Ⅱ(v+m),把它附加在不变资本价值4000Ⅰc+2000Ⅱc上。那在生产手段形态上生产的新价值,尚不是不变资本,它不过被决定了要在将来如此使用。
第Ⅱ部类的总生产物——消费资料——具体地,由其使用价值,由其自然形态来考察,乃是社会劳动日由第Ⅱ部类贡献的那三分之一的生产物。这种生产物,乃是具体劳动(如织物劳动,烙面包劳动等等)——当作劳动过程的主观要素,在这部类之内被使用的——的生产物。但生产物Ⅱ的不变价值部分,却仅再现在一种新的使用价值上,再现在一种新的自然形态上,即在消费资料的形态上;它以前就已经在生产手段形态上存在了。它的价值,是由劳动过程,从它的旧的自然形态,移转到它的新的自然形态了。生产物价值的这三分之二(2000),并不是在当年的第Ⅱ部类的价值增殖过程上,生产的。
从劳动过程的观点看,生产物是新发生机能的活劳动和预先给与于它的生产手段(劳动即以此为实现其自身的对象条件)之结果。同样,从价值增殖过程的观点看,Ⅱ的生产物价值3000,乃由新加的社会劳动日三分之一所生产的新价值(500v+500m=1000),和一个不变价值(这是由一个已经过去的社会劳动日的三分之二对象化而成的。这个社会劳动日,已在这里考察的生产过程Ⅱ之前,过去了),所构成。生产物Ⅱ的这个价值部分,表现为这个生产物自体的一部分。它在价值2000或与一社会劳动日三分之二相当的某量消费资料中,存在着。这种消费资料,便是这个价值所依以再现的新的使用形态。Ⅱ的消费资料一部分2000c,与生产手段Ⅰ(1000v+1000m)的交换,事实上,即是一总劳动日(它不是本年劳动的部分,已在本年之前过去了)的三分之二,与本年新加的一劳动日的三分之二相交换。本年社会劳动日的三分之二,不能既用在不变资本的生产上,同时又对于它的生产者成为可变资本价值与剩余价值,除非它被用来和年年消费的消费资料的价值一部分(在这个价值部分中,有一个劳动日的三分之二是被支出了,实现了,但不是在本年支出,乃是在本年以前支出的)相交换。这是以本年的劳动日的三分之二,交换本年以前支出的劳动日的三分之二,是以本年的劳动时间,交换本年以前的劳动时间。这样,如下的谜就可以解释了:一劳动日既然有三分之二,不用在可变资本价值或剩余价值依以实现的物品的生产上,而用来生产生产手段,以代置本年所消费的资本,但全社会劳动日的价值生产物,为什么依然可以分解为可变资本加剩余价值呢?这个问题是很简单的:即,第Ⅱ部类的生产物价值的三分之二(第Ⅰ部类的资本家与劳动者,即依此实现其所生产的可变资本价值加剩余价值,那等于全年生产物价值的九分之二),就其价值而言,乃是本年以前一社会劳动日三分之二的生产物。
第Ⅰ部类及第Ⅱ部类的社会生产物(生产手段与消费资料)的总量,依其使用价值,具体地从其自然形态来考察,诚然是本年劳动的生产物,但在这场合,我们的考察,乃视劳动为有用的具体的劳动,不视其为劳动力的支出,为形成价值的劳动。而前面讲的一层,也不过表示,生产手段仅因有加在其上的发生作用的活劳动,故得转化为新的生产物,换言之,转化为当年的生产物。不过,本年的劳动,若没有和它相独立的生产手段,没有劳动手段和生产材料,也是不能转化为生产物的。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