Ⅱ 亚当•斯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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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亚当•斯密
A 斯密的一般见地
斯密在《国富论》第一卷第六章第42页说:“在每一个社会内,每一种商品的价格,结局都分解为这三个要素之一或其他,或兼有三者(工资,利润,地租);在每个进步的社会内,这三者会以多寡不等的程度,参加入遥较为大的一部分商品的价格中,成为其构成部分[4]。”在第63页,他又说:“工资,利润,与地租,不仅是一切交换价值的三个源泉,并且是一切所得的三个源泉。”关于亚当•斯密论“商品价格或一切交换价值的构成部分”的学说,我们以下还要详细研究的。——他还说:“就各个特殊的商品说既然如此,就一切商品的全体说,也必定如此。这一切商品的全体,便形成一国土地劳动的全部年生产物。这全部年生产物的总价格或交换价值,也须分解为这三部分,而分配在国内各种住民之间,有的当作劳动的工资,有的当作资本的利润,有的当作所有地的地租”。(《国富论》第二篇第二章第190页。)
斯密这样把一切个别商品的价格和“一国土地劳动年生产物……的全部价格或交换价值”,分解为工资劳动者,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的三个所得源泉,即劳动工资,利润和地租之后,他自然只有经由迂路,将第四个要素秘密输入,即资本的要素。这种密输,是以总收入和纯牧入的区别来实行的。“一大国住民全体的总收入,包括其土地劳动年生产物全部;在总收入中,先把固定资本的维持费,再把流动资本的维持费除去,其余的部分,便是纯收入。换言之,纯收入,是总收入的一部分,那可用来供给消费,或用来维持自己,使自己安逸或享乐,不致于侵蚀资本。他们的现实的富,不比例于他们的总收入,但比例于他们的纯收入。”(前书第190页)。
关于这一层,我们可评述如下:
(1)斯密在这里,显然只考察单纯再生产,不是考察规模累进扩大的再生产或蓄积。他只说到维持机能资本(fungierende Kapital)的支出。但纯所得既只等于年产物中的那构成社会或个别资本家的“消费基金”的部分,而这个基金的范围,必须不致侵蚀机能资本,所以,个人生产物与社会生产物,都分明须以价值一部分,不分解为工资,也不分解为利润或地租,但分解为资本。
(2)亚当•斯密是以一个名辞游戏(总所得与纯所得的区别),避去他自己的学说。个别资本家和资本家阶级全体(即所谓国民),将收得一个商品生产物,来代置生产上所消费掉的资本,这个商品生产物的价值,是表现为这个生产物的比例部分的。它一方面,代置所使用的资本价值,从而,形成一种收入或所得,但请注意,这是资本所得或资本收入(Kapitalrevenue oder Kapitaleinnahme)。另一方面,则是价值诸构成部分,那“分配在一国各种住民之间,成为劳动的工资,或资本的利润,或所有地的地租”——那就是我们日常生活上所谓收入。全生产物的价值,无论是就个别资本家说,是抑就全国说,都会在某人手里成为收入;但一方面是资本收入,一方面是与此不同的“所得”。换言之,在商品价值成分分析上漏去的东西,是由侧门进来了,那就是,由“所得”这个名辞的意义暧昧,通进来了。但生产物的这几个价值成分,所以能够“收入”,只因这几个成分,原来已经存在。如果资本要当作“所得”来收入,它是必须预先支出的。
亚当•斯密还说,“最低的普通利润率,除须够补偿各种投资所受的损失之外,常须有几分余额。这个余额,才代表净利润或纯利润”。(那个资本家会把利润解为必要的投资?)“人们普通称作总利润的东西,不仅包括这个余额,且包括保留下来为补偿这种临时损失的部分。”(《国富论》第一篇第九章第72页。)这不过说,把剩余价值解为总利润的一部分,必须为生产,形成一个保险基金(Assekuranzfonds)。这个保险基金,是由剩余劳动的一部分造成的;在这限度内,是剩余劳动直接生产资本;那就是,直接生产那决定用在再生产上面的基金。再就固定资本等等的维持费(参看以上引述的一段话)说,以新的固定资本代置消费掉的固定资本,本来不是新的投资,而只是旧资本价值在新形态上的更新。更就固定资本的修理说(这种修理,同样被斯密算在维持费内),这种修理费,是应属在垫支资本的价格内。固然,资本家的这种费用不是一次一齐投下,是视资本机能的需要渐渐投下的,他可以把已经收进的利润,用在这上面。但这个事实,不会影响这个利润的源泉。这个费用所自出的价值成分,不过证明:劳动者不仅为保险基金,并且为修理基金(Reparaturfonds),提供他的剩余劳动。
亚当•斯密还告诉我们,纯收入(即狭义的所得)完全把固定资本排除在外;又,维持固定资本,修理固定资本,及更新固定资本所必要的全部流动资本,总之,一切资本,其自然形态非为消费基金的,都不包括在内。
“维持固定资本的全部支出,显然要从社会纯所得中排除出去。有用机械和产业工具所依以保持的原料,使原料转化为适合形态所必要的劳动的生产物,都不是这个所得中的部分。不过这个劳动的价格,是这个所得中的一部分;因为这样使用的劳动者,将以其工资的全部价值,投在直接的消费基金上。但就别种劳动说,则其价格(那就是付给劳动的工资)与生产物(劳动所依以体现的东西)同会加入这个消费基金;其价格加入劳动者的消费基金,其生产物则加入他人的消费基金。这些劳动者的劳动,将增进其他的人们的生计,安逸,与快乐。”(《国富论》第二卷第二章第190页191页。)
亚当•斯密在这里碰到了一种极重要的区别。那就是生产生产手段的劳动者,和直接生产消费资料的劳动者间的区别。在前者的商品生产物的价值中,虽有一个成分,与工资额(即购买劳动力所用去的资本部分的价值)相等,但价值的这一部分,就其物体形态说,乃是这种劳动者所造出的生产手段的一部分。他们在工资形态上所受得的货币,是他们的所得。但他们的劳动,不曾为自己,也不曾为他人造出任何可以消费的生产物来。因此,在决定用作社会消费基金(纯所得只有在这个形态上实现)的那部分年生产物中,这个生产物不形成任何的要素。但亚当•斯密在这里忘记加上一句:工资是这样,生产手段价值中那在利润地租范畴下当作剩余价值而直接成为产业资本家的所得的部分,也是这样。价值的这一部分,也存在生产手段内,存在不能消费的物品内。必须到它们化为货币之后,他们才能由第二种劳动者所生产的消费资料中,取得与其价格相当的数量;必须到那时候,他们才能把它们转移作所有者个人的消费基金。又,亚当•斯密还应知道,在每年造出的生产手段的价值中,有一部分,与在生产领域内发生作用的生产手段(生产手段所依以造出的生产手段)的价值相等,那就是,与生产领域内使用的不变资本的价值相等,这个价值部分,不仅就其存在的自然形态说,即就其资本机能说,也必须绝对从那构成“所得”的价值成分中,排除出来。
关于第二种劳动者——即直接生产消费资料的劳动者——斯密的叙述,不十分精确。他说,就这种劳动说,劳动的价格与生产物二者,都加入(go to)直接的消费基金,“其价格”(即在工资形态上领受的货币)“加入劳动者的消费基金;生产物则加入其他的人们的消费基金,并由这些劳动者的劳动,增进其他的人们的生计,安逸,与快乐”。但劳动者不能用他的劳动的“价格”来生活,换言之,不能用他在工资形态上受得的货币来生活;他是用这个货币购买消费资料,从而把这个货币实现。这种消费资料,可以有一部分,是由他自己生产的。但他自己的生产物,也可以是这样的生产物,以致于仅能归劳动榨取者消费。
斯密这样完全把固定资本从一国“纯所得”中排出之后,却接着说:
“不过,固定资本维持费全部虽必须从社会纯所得中排除,但流动资本的维持费不是这样。在后一种资本的四部分中(即货币,生活资料,原料,与完成品),我们讲过,后面的三部分,会依常则地,从当中取出,并转化为社会的固定资本,或转化为供直接消费的基金。消费可能品不用以维持前者(固定资本),即完全加入后者(供直接消费的基金),并成为社会纯所得的一部分。所以,流动资本这三部分的维持,即令会减损社会的纯所得,它所减损的,也不外是年生产物中维持固定资本所需的那一部分。”
说流动资本中那不参加生产手段生产的部分,会参加消费资料的生产,从而,会加入那在年生产物中成为社会消费基金的部分,不过是一个重复语。但往下接着说的一句话,却是重要的。
“一个社会的流动资本,就下一点说,是和一个人的流动资本不同的。一个人的流动资本,完全要从纯所得中排除,不能成为其中任何部分。那只能由他的利润构成。不过,个人的流动资本虽都是他所属社会的流动资本的一部分,但决不因此,就绝对要从社会纯所得中排除出来,却未尝不可成为其中的一部分。小商人货栈内的商品全部,都不是供自己直接消费的,但可归为他人的消费基金。这其他的人,可以拿由别种基金取得的所得,常则地,对他补还这些物品的价值,以及他的利润,是以,既不减少他自己的资本,也不致减少他们的资本。”(前书。)
在这里,我们听到了这样的意思:
(1)固定资本及其再生产(他忘记了说机能)与维持所必要的流动资本,必须从个别资本家的纯所得(那只能由他的利润构成)中完全排除;各个资本家用在消费资料生产上的流动资本,也是这样。所以,他商品生产物中那代置资本的部分,不能分解为构成“所得”的价值成分。
(2)每个资本家的流动资本,都是社会流动资本的一部分。就这点说,它是和各个固定资本完全一样的。
(3)社会的流动资本,虽不过是个别的诸流动资本的总和,但其性质,却与各个资本家的流动资本的性质相异。各个资本家的流动资本,决不能成为他自己的所得的部分;但社会流动资本的一部分(即由消费资料构成的部分),却可以同时是社会的所得的一部分。或如他们说,不必因为有它,便要从社会纯所得中,减去年生产物的一部分。斯密这里所谓流动资本,是指逐年由生产消费资料的资本家投在流通中的逐年生产的商品资本。他们逐年生产的这种商品生产物全部,是由消费可能品构成,并由此成为社会纯所得(包含工资)所依以实现或支出的基金。在这里,亚当•斯密与其用小商人栈房内的商品为例,实不如用产业资本家仓库内堆囤的大量货物为例。
亚当•斯密先考察他所谓固定资本的再生产,次考察他所谓流动资本的再生产。如果他把这些迫在他意念中的断片思想综括起来,他就会得到这样的结论了
(Ⅰ)社会年生产物,包含二部类。其一为生产手段,其他为消费资料。这二者必须分别处理。
(Ⅱ)年生产物中那由生产手段构成的部分的总价值,是照这样分割的:价值一部分,不过是生产生产手段时所消费的生产手段的价值,从而,不过是在更新形态上再现的资本价值。第二部分,等于投在劳动力上的资本的价值,或等于该生产范围内资本家所付的工资总额。第三部分价值,则构成产业资本家的利润(包括地租)的源泉。
第一价值成分,照亚当•斯密说,在第一部类生产所使用的个别资本中,是再生产的固定资本部分。这一个成分无论就个别资本家说抑就社会说,“都显然须从纯所得中排除出来,不能成为纯所得的部分”,它是不断当作资本用,不是当作所得用的。就这层说,每个资本家的“固定资本”,和社会的固定资本是没有区别的。但社会年生产物中还有一个价值部分,也是由生产手段构成,而为生产手段总量中的一个可除部分,这个价值部分,就形成一切从事这种生产的当事者的所得,即劳动者的工资,资本家的利润地租。但就社会来说,不是这样。虽说社会的年生产物,也是由隶属该社会诸个别资本家的生产物的总和构成,但就社会说,这个价值部分,并不是所得,只是资本。依照性质,它们大都只能当作生产手段用;甚至,在必要时可以当作消费资料用的部分,原来也是决定用做新生产的原料或补助材料的。但它们不在生产者手里当作资本用,却在使用者手里当作资本用。这所谓使用者,便是:
(Ⅲ)第二部类的资本家,即直接生产消费资料者。他们用这些东西,代置消费资料生产上所消费的资本(即资本中不转化为劳动力的部分,它不由第二类劳动者的工资总额构成);同时,这所消费的资本,即在消费资料形态上保留在生产这种消费资料的资本家手中的资本,从社会的立场看,又形成一个消费基金,使第一部类资本家与劳动者,得由此实现他们的所得。
亚当•斯密的分析如果进到这点,他便只要再进一点点,就可以把全部问题解决了。他已经临近问题解决之处,他曾说,构成社会年生产物全部的商品资本中,有一种(生产手段),其一定的价值部分,只充作这种生产上所使用的个个劳动者及资本家的所得,但那不是社会所得的要素。别一种(消费资料),其价值一部分,虽也是个别所有者(即在该投资范围内从事的资本家)的资本价值,但却只是社会所得的一部分。
由以上所说,下述两点是极明白的。
第一,虽说社会资本只等于个别资本的总和,从而社会每年的商品生产物(或商品资本),等于这一切个别资本的商品生产物的总和;虽说商品价值成分的分析,适用于个个商品资本的,也必适用于全社会的商品资本,且在结局上也实际适用于全社会的商品资本,但此等成分在社会总再生产过程上依以表现的现象形态,却不是这样的。
第二,即在单纯再生产的基础上,也不仅有工资(可变资本)与剩余价值的生产,并且有新的不变资本价值的直接生产;虽说劳动日只由两部分构成,其中一部分,劳动者仅代置可变资本(即购买其劳动力的代价),在第二部分,劳动者仅生产剩余价值(利润,地租等等)。——详言之,每日用在生产手段再生产上的劳动(其价值分为工资与剩余价值),将实现为新生产手段,并代置那已经在消费资料生产上支出的不变资本价值。
这个问题的主要的难点——其大部分,已由以上的说明解决了——并非由于蓄积的考察,而是由于单纯再生产的考察。所以,亚当•斯密(《国富论》第二篇)和他以前的魁奈(《经济表》),每讨论到社会年生产物的运动及其以流通为媒介的再生产时,都是以单纯再生产为出发点的。
B 斯密将交换价值分解为v+m
亚当•斯密曾说,每个商品——从而,合起来构成社会年生产物的一切商品,(因为他随处都很适当地,以资本主义生产为前提)——的价格或交换价值(exchangeablevalue),是由三个构成部分(component parts)构成,或分解为(resolves itself into)工资,利润,与地租,并可还原为工资,利润,与地租。他以为,商品价值等于v+m,即等于垫支可变资本加剩余价值。我们把利润和地租还原为一个叫作m的共通单位。这是斯密自己公然认可的;这可由以下各种引语来印证。在这些引语中,我们且先把一切不关重要的点除开,尤其是把一切貌似或实际与斯密教义(商品价值纯然由v+m诸要素构成的教义)相违背的事情除开。
在制造业,“劳动者所加于原料上的价值,会分成……二部分,一部分支付工资,别一部分为使用者的利润,这利润是报酬他垫支在材料和工资上面的全部资本的”。——虽然“制造家”(指制造业劳动者)“由主人那里获得主人所垫支的工资,他其实不费主人什么,因为照规则,这种工资的价值,将连同一个利润,保留在劳动对象物的追加的价值中”。资本(Stock)的一部分,将用来“维持生产劳动。……这一部分在他(雇主)手中当作资本用之后,即在他们(劳动者)手中,成为所得”。
亚当•斯密在上所引述的那一章,曾明白说:“一国土地劳动年生产物全部,……自然是分成两部分。一部分,往往是较大的部分,原来是用来代置资本,再生产生活资料,原料,和完成品的。他一部分是决定在资本所有者手中,成为资本利润,或在土地所有者手中,成为地租,那就是决定成为一种所得”。资本只有一部分,即用来购买生产劳动的部分,会像斯密刚才所说的那样,同时是某人的所得。这一部分——即可变资本——是在雇主手中,对雇主,尽“资本的机能,”然后又对生产劳动者,“成为一种所得。”资本家把其资本价值一部分转化为劳动力,即转化为可变资本;也就因有这种转化,所以不仅资本的这一部分能当作产业资本,它的全部都能。劳动者——劳动力的卖者——在工资形态上,得到他的劳动力的价值。但在他手里,劳动力仅仅是一种可卖的商品;这种商品的出卖,使他能够生存,从而是他的所得的唯一源泉。在买者(即资本家)手中,劳动力才有可变资本的机能,并且资本家也只在表面上垫支劳动力的购买价格,因为它的价值,是先由劳动者供给资本家了。
亚当•斯密告诉我们制造业生产物的价值=v+m(在这里,m等于资本家的利润)后,又告诉我们,在农业上,除“再生产一个价值,与他们自身的消费额,及他们所依以雇用的(可变)资本相等,另加资本家的利润”外,换言之,“除农业家资本及其利润外,还照例会再生产土地所有者的地租。”地租会归到土地所有者手里的事实,对于我们的问题,是毫无关系的。因为,地租,在归到土地所有者手中之前,必须先在租地农业家手里,那就是先在当作产业资本家的租地农业家手里,在它能成为任何的所得以前,它必须已经是生产物的一个价值成分。照斯密自己的意见,地租与利润也只是剩余价值的构成部分;生产劳动者在再生产其工资(即可变资本价值)时,会不断再生产这几个部分。所以,地租和利润一样是剩余价值m的部分,并且,照斯密的意思,一切商品的价格都分解为v+m。
一切商品(从而年商品生产物)的价格归为工资加利润加地租的教义,在斯密著作之散见的奥义的部分,是采取这样的形态。即,每一件商品(从而社会的年商品生产物)的价值:=v+m;那就是;等于投在劳动力上面并不绝由劳动者再生产的资本价值,加劳动者借其劳动所附加的剩余价值。
斯密的考察的结果,同时泄露了——见以下所说——他这种片面的分析(商品价值成分的分析),是怎样发生的。但这各种成分,对于在生产上尽其机能的诸阶级,将成为不同的所得源泉,这件事,是毫无关于这各种成分的量的规定,及其价值额的限界的。
斯密说:“工资,利润,地租,为一切交换价值的三个本源,也是一切所得的三个本源,其他各种所得,结局都由三者之一派生。”他这句话,有种种互相混同的东西,混在一起。
(1)一切不直接从事再生产的社会份子(无论劳动与否)所以能在年商品生产物中取得一份,换言之,所以能取得他们的消费资料,本来都须通过生产物所直接归属的诸阶级之手,即生产劳动者,产业资本家,及土地所有者之手。在这限度内,他们的所得,在实质上,是由工资(生产劳动者的工资),利润,与地租派生的,与原生的所得相对而言,好像是派生的所得。但从他方面说,这种派生所得的受领人,都是以某种社会的机能(例如国王,牧师,大学教授,娼妇,兵士等等)为媒介,他们也未尝不可认这种社会的机能,为他们的所得的本源。
(2)在这里,斯密的错误,达到了极点。他正确决定商品的价值成分,决定在商品内体化的价值生产物的总额,指明此等价值成分形成同数的所得的源泉[5],并由价值引出各种所得之后,竟反过来,把所得视为是“交换价值的本源”,不视其为“交换价值的成分”(虽说这还是他的支配的见解),从而,为庸俗的经济学,大开方便之门。(我们的罗雪尔先生,便是一例。)
C 不变资本部分
现在,我们且看看,亚当•斯密是如何将资本的不变部分,从商品价值中咒逐出去。
“比方说,谷物的价格,将有一部分,支付土地所有者的地租。”但这个价值成分的起源,和这个成分付给土地所有者,并在地租形态上,成为土地所有者的所得,这个事实毫无关系,好像别的价值成分的起源,和它们当作利润和工资而成为所得源泉的事实毫无关系一样。
“别一部分,支付工资及生产上使用的劳动者”(他把代劳家畜包括在内)“的给养,第三部分则支付农业资本家的利润。这三部分似乎”(真正是似乎)“直接的或究局的,构成谷物的全部价格[6]。”实则,这全部价格(那就是它的量的规定),绝对是和它在这三种人间的分配无关的。“第四部分,也许是必要的,因为农业家的资本必须代置,代劳家畜的及其他用具的磨损,也须代置。但任何农具的价值,例如代劳的马的价格,结局也由上述三部分构成,那就是,养马的土地的地租,养马的劳动,及垫支这种地租和这种劳动工资的农业家的利润。所以,谷物的价格,虽须代置马的价格及给养所费,但其全部价格仍直接的或究局的,分解为这三个部分;即地租,劳动,”(他指工资)“与利润”。
亚当•斯密如何支持他的可惊的原理,我们已经逐字介绍如上。他的证明,不过是同一主张的复述。例如,他承认,谷物的价格,不仅包含v+m,且包含谷物生产上所消费的生产手段的价格,换言之,还包含一个资本价值,不是由农业家投在劳动力上面的资本价值。但他说,这一切生产手段的价格,和谷物的价格一样,可以还原为v+m。他忘记加上一句,即,它们的价格,也包含它们生产上所消费的生产手段的价格。他由一个生产部门,指引我们到别一个生产部门,更由这别一个生产部门,指引我们到第三个生产部门。商品全部价格“直接”或“究局”分解为v+m的主张,乃是空虚的遁辞,除非他能证明,价格直接分解为c(所消费的生产手段的价格)+v+m的商品生产物,结局会与别一些商品生产物——它们可以完全将“所消费的生产手段”代置,但其本身是单由可变资本(即转化为劳动力的资本)生产的,其价格直接等于v+m,——恰好相抵。必须如此,前一类商品生产物由c+v+m(c代表不变资本部分)表示的价格,才能究局地,分解为v+m。亚当•斯密虽以苏格兰细石采集者为例,依他说,这种采集者(1)不生产任何剩余价值而只生产他们自己的工资,(2)不使用任何生产手段,(虽然事实上,他们曾使用篮,袋,及他种装运小石的容器,)但他也不相信,这个例,已经是这样的证明。
我们已经讲过,斯密后来曾放弃自己的学说,但未自觉到当中的矛盾。但这种矛盾的源泉,正须在他的科学研究的起点上寻觅。转化为劳动的资本,将生产一个比它本身更大的价值。怎样呢?亚当•斯密说,这是因为,劳动者会在生产过程中,把一个价值,加到他所加工的物品内,这个价值,不仅对他们自己的购买价格提供一个等价,且会形成一个非由自己占有但由使用者占有的剩余价值(利润与地租)。这是他们所造就的一切,也就是他们所能造就的一切。一日的产业劳动如此,全资本家阶级在一年间推动的劳动也如此。所以,每年社会价值生产物的总量,只能分解为v+m;那就是一个等价,依此,劳动者得代置当作其自身购买价格的资本价值,加一个追加价值,依此,劳动者才能在上述资本价值之外,再以追加的价值,供给他们的使用者。商品价值的这两个要素,同时是再生产上各种阶级的所得源泉;前者是工资是劳动者的所得;后者是剩余价值,其中一部分在利润形态上归产业资本家保留,别一部分则当作地租,当作土地所有者的所得。年价值生产物在v+m之外,既不包含任何别的要素,请问,在此以外的价值成分,究竟是从那里出来呢?我们是站在单纯再生产的基础上。年劳动的总量,既分解为再生产投在劳动力上面的资本价值所必要的劳动,及创造剩余价值所必要的劳动,请问,生产非投在劳动力上面的资本价值的劳动,究竟从那里来呢?
情形是有如下述:
(1)亚当•斯密是由工资劳动者加在劳动对象上的劳动量,决定一个商品的价值。他称劳动对象为“材料”,因为他是考察制造业,制造业是把已有的劳动生产物用来加工的。但这种情形,不会在问题上引起任何的变化。劳动者加在一物上面的价值,(adds就是亚当•斯密的用语)完全和此物在价值加入之前是否已有价值这个问题,没有关系。劳动者在商品形态上,创造一种价值生产物;照亚当•斯密说,这个价值生产物一部分是他的工资的等价,这一部分,是由他的工资的价值量决定的;就因他的工资有大小,所以劳动者要生产或再生产与其工资相等的价值,其所需劳动量,也有大小之别。但劳动者还须在上述限界之外,加入更多的劳动,以构成资本家雇主的剩余价值。这剩余价值,或是完全保留在资本家手中,或以一部分由资本家转付给第三者,但无论如何,都绝对不会影响这个剩余价值(由工资劳动者加入的剩余价值)的质的规定(那就是它是剩余价值的性质),也绝对不会影响这个剩余价值的量的规定(那就是它的大小的规定)。它和生产物的别的价值部分一样是价值,但它和别的价值部分有这一点不同;即,劳动者现在不能因此受得任何的等价,以后也不能因此受得任何的等价。资本家是不付代价地把这个价值占有了。一个商品的总价值决定了,它是由劳动者在这个商品生产上支出的劳动量决定的,这个总价值的一部分,也决定了,它必须与工资的价值相等,成为工资的等价。第二部分,即剩余价值也必然决定了,它等于生产物总价值减去与工资等价的部分。换言之,商品生产上所造出的价值生产物,含有一个与工资等价相等的价值部分;凡这个价值部分以上的超过额,都是剩余价值。
(2)个别劳动者在个别产业经营内生产的商品是如此,一切营业部门全部年生产物也是如此。个别生产劳动者的日劳动是如此,全生产劳动阶级所推动的劳动也是如此。这个年劳动,会在年生产物中“固定”(亚当•斯密的用语)为一个总价值,这个总价值是由支出的年劳动量决定,且分为二部分,一部分由年劳动的一部分(在这部分内,劳动阶级仅生产他们的工资的等价,或这种工资的自身)决定,别一部分则由剩余的年劳动(依此,劳动者为资本家阶级生产剩余价值)决定。在年生产物中包含的年价值生产物,只由二要素构成,一个要素是劳动阶级所受得的年工资的等价,一个要素是劳动阶级在一年中供给资本家阶级的剩余价值。年工资形成劳动阶级的所得,年剩余价值额则形成资本家阶级的所得;二者都代表年消费基金的相对部分,(这个观点;是与单纯再生产的说明相合的)且都实现在年消费基金中。这样,不变资本价值,当作生产手段用的资本的再生产,那里还有被容纳的余地呢。亚当•斯密在其著作的绪论中,便曾明白表示,商品价值中那当作所得的部分,与年劳动生产物中那决定成为社会消费基金的部分相一致,并且说:“人民的所得,一般是由什么构成呢?供人民常年消费……的基金的性质是怎样呢?这一层的说明,便是本书第一篇的目的。”并且,绪论的开首一句就是:“一国国民的年劳动,原本就是供给该国民该年所消费的生活必需品……的基金,构成这种基金的,或是这个劳动的直接生产物,或是用这类生产物从他国购进来的物品。”
在这里,亚当•斯密的第一个错误,是把年生产物价值(Jahrlichen Produktenwert),视为与年价值生产物(Jahrlichen Wertprodukt)相同。后者只是当年劳动的生产物;但一切在年生产物生产上消费的价值要素,已在前年度(一部分甚至在多年以前)生产的,都包含在前者中。这一切价值要素,就是生产手段,其价值仅再现,不是由当年支出的劳动生产,也不是由当年支出的劳动再生产的。就因有这种混同,所以亚当•斯密把年生产物中的不变价值部分驱逐掉了。这种混同,是以他根本观念上的别一种谬误为根据的。劳动一方面,当作劳动力的支出,会创造价值;他方面,当作具体的有用的劳动,则创造使用对象(使用价值),但对于劳动的两重对抗的性质,他不曾加以分别。我们应知道,每年造成的商品的总额,从而,全部年生产物,乃是在该年发生作用的有用劳动的生产物;这一切商品所以存在,只因社会使用的劳动,曾经在各种有用劳动的网状系统中支出。只因在生产上消费掉的生产手段的价值,包含在它们的总价值中,而以新的自然形态再现。换言之,总年生产物,乃是该年所支出的有用劳动的结果。但在年生产物价值中,只有一部分,是在该年创造的;这一部分,便是年价值生产物。在该年推动的劳动的总额,就表现在年价值生产物中。
所以,亚当•斯密在上述引语中,说,“一国国民的年劳动,原来就是供给该国民该年所消费的生活必需品的基金”云云时,他的见地,是片面的站在有用劳动的见地上;确实的,使一切生活资料取得可消费形态的,就是这种有用劳动。但他忘记了,若没有前年度供给的劳动手段和劳动对象为帮助,这个情形乃是不可能的;他还忘记了,“年劳动”虽形成价值,但由它而克臻于完成的生产物的价值,决非全部由它创造;他还忘记了,价值生产物要比生产物价值更小。
亚当•斯密在这种分析上,不比他的一切后继者更进步,虽然正确解决的步骤,已经可以在重农主义派那里看到,不过,这一点,尚不足为亚当•斯密之咎。在另一方面,他还陷入一种混沌之境,这主要是因为,关于商品价值一般,他的“内教”的见解,常常为“外教”的见解所交错。这种外教的见解,大体说来,是在他思想上占着重要地位,不过他的科学的本能,还时时让这种内教的见地流露出来。
D 亚当•斯密观念中的资本与所得
在每个商品的价值中,从而,在年生产物的价值中,都有一部分,仅为工资的等价;这一部分,与资本家垫支在工资上面的资本相等,那就是与其垫支总资本的可变部分相等。资本家会在工资劳动者所供给的商品中,取得一个新生产的价值成分,并由此把垫支资本价值的可变部分收回。这种可变资本,是在这种意义上垫支的;即,在生产物尚未完成或尚未售卖之前,资本家即以货币,将生产物中那应归于劳动者的部分,付给劳动者。无论资本家所用以支付的货币,是得于劳动者所供给的商品的售卖,或是得于借贷,他总会把可变资本支出,并在货币形态上把它交到劳动者手上;同时,他却由商品的价值一部分(劳动者即由此再生产商品总价值中那属于自己的部分,即生产自己的工资的价值),取有这个资本价值的等价。资本家以这个价值部分付于劳动者时,他所付的,不是他自己的生产物的自然形态,乃是货币。资本家是在商品形态上,保持他垫支价值中的可变部分,劳动者则在货币形态上,受得他们出卖的劳动力的代价。
当资本家垫支的资本的一部分,由劳动力的购买,转化为可变资本,而在生产过程内部,当作实现的劳动力,发挥机能,又由这一种力的支出,而在商品形态上,当作新价值,重新生产出来或再生产出来——是再生产,是垫支资本价值的新生产!——时,劳动者则用其所出卖的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支出在生活资料上,即支出在再生产劳动力的手段上。一个与可变资本相等的货币额,成为他的收入,从而,成为他的所得。不过,这个所得,只能在他能以劳动力售于资本家的期间内保持着。
工资劳动者的商品——他的劳动力——必须与资本家的资本相合并,而取得资本的机能,方才能当作资本而发生机能。而从另一方面说,资本,那当作货币资本,用来购买劳动力的资本,则在劳动力的出卖者(工资劳动者)手中,当作所得而发生机能。
这里,有种种不为亚当•斯密所分别的流通过程与生产过程,交缠着。
第一是属于流通过程的诸种行为:劳动者以其商品——劳动力——售于资本家;资本家购买劳动力所用的货币,在他看,只是投下来期待价值增殖的货币,是货币资本;它不是支出,只是垫支。(这就是“垫支”的真义,是重农主义派的Avance。至若资本家是从那里得到这种货币,那是完全没有关系的。资本家为生产过程而支付的价值,在资本家自己看来,都是垫支。无论这是事前支付或事后支付,它总归是为生产过程垫支的。)这里的情形,是和任一种商品售卖的情形一样。卖者给予一个使用价值(在这里是劳动力),但在货币形态上受得它的价值,即实现它的价格;买者则给予货币,而受得商品(即劳动力)。
第二:在生产过程内,所购买的劳动力,将成为机能资本的一部分;劳动者自己,也只当作资本的一个特殊的自然形态,来发生机能。在这个自然形态上,它是和在生产手段自然形态上存在的诸资本要素不同的。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者会以价值加到生产手段中,这种生产手段会由他转化为生产物的。他会支出他的劳动力,使其与劳动力的价值相等(剩余价值暂存不论),他会在商品形态上,为资本家,再生产资本家垫支或不得不垫支在工资上面的资本部分;他会为资本家,生产这个资本部分的等价;从而,他会为资本家生产这个资本,使资本家得重新“垫支”来购买劳动力。
第三:在商品售卖时,其售卖价格的一部分,将代置资本家所垫支的可变资本;要这样,他才能重新购买劳动力,劳动者也才能重新将劳动力售卖。
就商品买卖的自身考察,卖商品所得的货币,会在卖者手中变成什么,用此货币购得的使用品,会在买者手中变成什么,这都是在商品卖买上完全没有关系的。单就流通过程考察,我们无需问资本家所购的劳动力将再生产购买劳动力所用去的资本价值的事实,也不必问当作劳动力购买价格的货币将成为劳动者的所得的事实。劳动者的商品——他的劳动力——的价值量,不会受后一种事实(它是劳动者的所得)的影响,也不会受前一种事实(其商品由其购买者使用时,会再生产购买者的资本价值)的影响。劳动力的价值——这种商品的相当的售卖价格——是由劳动力再生产所必要的劳动量决定的,但这个劳动量,在这里,又由劳动者的必要生活资料的生产所必要的劳动量,换言之,由劳动者维持生活所必要的劳动量决定的,但就因此,所以工资是劳动者所赖以生活的所得。
亚当•斯密说“投下来维持生产劳动的资本部分……在他(资本家)手中尽资本的机能后……即成为他们(劳动者)的所得。”他这句话,全然错误了。资本家用以支付所购劳动力的货币,在资本家以劳动力与其资本物质要素相并合,使其资本得当作生产资本而发生机能的限度内,方才“在他手中尽资本的机能”。我们提出如下的区别:劳动力,当它在劳动者手中时,是商品,不是资本,且在能反复售卖的限度内,才成为劳动者的所得;但在出卖之后,它又在资本家手中,在生产过程内,尽资本的机能。在这里,有二重作用的,是劳动力;它在劳动者手中,当作依照价值售卖的商品;它在购买它的人手中,当作生产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力。劳动者从资本家那里受得的货币,必须在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已经给予资本家之后,已经实现为劳动生产物的价值之后,方才由劳动者受得。资本家在以这个价值支付给劳动者以前,是把这个价值保留在自己手里的。所以,并不是货币有二重机能,先当作可变资本的货币形态,次当作工资。有二重机能的,宁可说是劳动力;它先是在劳动力的售卖上,当作商品(在工资确定之际,货币仅仅是观念的价值尺度,不一定要已在资本家手中),其次是在生产过程上,尽资本的机能,那就是在资本家手中,当作生产使用价值和价值的要素。劳动力先已在商品形态上,把那待要支付给劳动者的等价供给出来,然后资本家才在货币形态上把这种等价支付给劳动者。所以资本家所用以支付的支付基金,乃是劳动者自己创造的。但尚不只此。
劳动者所受得的货币,还会被他支出,以维持他的劳动力。如果就资本家阶级及劳动者阶级全体考察,那就是支出来为资本家维持一种工具。资本家所以为资本家,就是赖有这种工具的。
劳动力之不断的买卖,一方面使当作资本要素的劳动力永久化,使它表现为商品(即有价值的使用品)的创造者,更使那购买劳动力的资本部分,不断由它自身的生产物再生产出来,从而,使劳动者自己,不断创造出资本基金,来支付给劳动者自己。在另一方面,劳动力的不断的出卖,又成为劳动者的不断更新的维持生活的源泉,并把他的劳动力,表现为他生活所赖的所得所依以获得的能力。这里所谓所得,不外表示这个意思:即,依一种商品(劳动力)的不断反复的售卖,一种价值将被劳动者占有,不过这种价值,仅使那待售卖的商品,能够不断再生产。在这限度内,斯密说,在劳动者创造的生产物中,那被资本家用在工资形态上当作等价支付给劳动者的价值部分,将成为劳动者的所得源泉,并没有什么错误。但生产手段的价值,不因其当作资本价值而改变,直线的性质与长短,也不因其当作三角形的底边或当作椭圆的直径而改变;同样,商品这个价值部分的性质或大小,也不因有上述的事实而改变。劳动力的价值,依然和这种种生产手段的价值一样,是独立决定的。商品的这个价值部分,既非由所得构成,而以所得为独立的构成要素,它也不分解为所得。固然,由劳动者不断再生产的新价值,对于劳动者,将成为所得的源泉,但不能因此便反过来,说他的所得,是他所生产的新价值的成分。他在他所创造的新价值中,会被支付以一部分。是这一部分的大小,决定他的所得的价值范围;不是他的所得的价值范围,决定这一部分的大小。新价值的这一部分形成劳动者的所得的事实,不过说明这一部分是变作什么,说明它的用途的性质;那无关于这个价值的形成,也无关于任何其他的价值的形成。假设我每星期得十台娄尔,这个情形决不改变这十台娄尔的价值性质,也不改变这十台娄尔的价值量。就价值的决定一点说,劳动力是和任何别的商品相同的。劳动力的价值,也是由劳动力再生产所必要的劳动量决定的,但这个劳动量,由劳动者的必要生活资料的价值决定,换言之,等于他自身生活条件再生产所必要的劳动。这一点,却是这种商品(劳动力)所特有的。不过,除劳动力有这种情形外,负重家畜的价值,也由其维持所必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决定,从而,由生产这种生活资料所必要的人类劳动量决定的。
亚当•斯密在这里所犯的全部错误,都从“所得”这个范畴发生。依他说,各种所得,为每年生产的新形成的商品价值之构成部分,但反过来,从资本家来看,这个商品价值所分成的二部分——一部分是他购买劳动而在货币形态上垫支的可变资本之等价,一部分是属于他但不费他一文的剩余价值——又都为所得的源泉。可变资本的等价,会重新垫支在劳动力上面,并在这限度内,在工资形态上,成为劳动者的所得。别一部分——剩余价值——不是为资本家补还资本垫支的,也会由他支出在消费资料(必需品与奢侈品)上,被他当作所得来消费,不形成任何种类的资本价值。这种所得的前提,是商品价值自身;而其构成部分所以互相区别,从资本家的观点看,不过因为其中一部分是垫支可变资本的价值的等价,别一部分是垫支可变资本的价值以上的超过额。二者都不外是在商品生产上支出的并实现为劳动的劳动力。它们都是由支出(劳动支出)而成,不是由收入或所得而成。
认所得为商品价值的源泉,不认商品价值为所得的源泉,是一种颠倒。然而依这种颠倒,商品价值就像是由各种所得“构成”的了。这各种所得,好像是分别决定的;商品的总价值,却好像是由诸种所得的价值量合计而定的。但现在我们要问:被视为商品价值源泉的这各种所得的价值,是怎样决定的呢?就工资说,其价值是如此决定的。工资是劳动者的商品(劳动力)的价值;它的价值,像别的商品的价值一样,是由它再生产所必要的劳动决定的。但剩余价值(亚当•斯密把它分为二形态,即利润与地租)是怎样决定的呢?关于这点,斯密的话,是止于空谈。他把工资和剩余价值(或工资与利润)视为商品价值或价格的构成的部分,但又在同一气息之下,把它们视为商品价格“分解”的部分。后一种说法,正好表示一种与他本意相反的意思,它是认商品价值为最初所与的事物,其不同诸部分则成为不同的诸种所得,归于各种参加生产过程的人。这个说法,与价值由三构成部分构成的说法,决不是相同的。分别决定三不同直线的长短,然后将这三直线当作第四直线的“构成部分”,而画成第四线的手续,决不与取一长短已定的直线,为某种目的,将其分为三不同部分的手续相同。在前一场合,线的长短,视合成此线的三线的长短而变化;在后一场合,线的三部分的长短,自始即为这个事实所限制:即,它们是一个定量的线的诸部分。
亚当•斯密说,由年劳动创造而包含在社会年商品生产物中(和包含在个别商品中或在每日生产物或每周生产物中一样)的价值,等于垫支可变资本的价值(那就是决定再用来购买劳动力的价值部分),加剩余价值(在单纯再生产及其他情形不变的条件下,资本家会把这种剩余价值,实现在他自己的个人的消费资料上)。这是亚当•斯密说明上的正确的部分。但亚当•斯密曾混同创造价值的劳动(即劳动力的支出),与创造使用价值的劳动(那是在有用的合目的的形态上支出的),所以,他的全部概念,结局是等于说:个个商品的价值是劳动的生产物,从而,年劳动的生产物的价值或每年的社会商品生产物的价值,也是劳动的生产物。但因一切劳动都分解为(1)必要劳动时间(在这时间内,劳动者仅再生产购买劳动力所垫支的资本的等价),(2)剩余劳动(由此,劳动者会供给一个价值于资本家,那不费资本家一文,从而是一个剩余价值),所以,一切商品价值都分解为两个不同的构成部分,那就是当作工资,成为劳动者阶级的所得,并当作剩余价值,成为资本家阶级的所得。不变资本价值(即年生产物生产上所消费的生产手段的价值,)如何会进入这新生产物的价值中,是不能解说的,只有说资本家在售卖商品时,会将这种价值,移归购买者负担。不过,因为究局说来,生产手段本身也是劳动的生产物,所以,也是由可变资本的等价及剩余价值构成,那就是,也是由必要劳动的生产物和剩余劳动的生产物构成。固然,这种生产手段的价值,在其使用者手中,是当作资本价值来发挥机能的,但它们仍不妨“本来”也可以分成两部分,分成两个不同的所得源泉,不过这种分割,须寻根究底,追溯到别个人手上,甚至追溯到以前的时期罢了。
在以上的见解中,有一正确的点是:从社会资本(即个别资本总体)的运动来考察,我们所见到的情形,是和个别考察(即就个别资本,从个别资本家的见地考察)时见到的情形,不同的。在个别考察时,商品价值分解为(1)不变要素(或如斯密说第四要素);(2)工资和剩余价值的总和,即工资利润与地租的总和。但从社会的见地看,斯密的第四要素或不变资本价值,就消灭了。
E 摘要
三种所得(即工资,利润,与地租)为商品价值的三个“成分”,是一个不合理的公式。在亚当•斯密的场合,这个不合理的公式,是由一个更巧妙的公式发生的:即,商品价值分解为这三个成分。但后一个公式——就令假设商品价值仅可分割为所消费的劳动力的等价及这种劳动力所创造的剩余价值——也是谬误的。但这当中的谬误,是立足在一种更深的更真实的基础上。资本主义的生产,是立足在下述这个事实上的;即,生产劳动者以其自身的劳动力,当作商品,售于资本家,而在资本家手中,当作资本家的生产资本的一要素。这种属于流通范围内的交易——劳动力的买卖——不仅引出生产过程,并且隐隐的,决定资本主义生产的特殊的性质。在这里,使用价值的生产,甚至商品的生产(因为,这种生产,独立的生产劳动者也可进行),不过是资本家绝对剩余价值与相对剩余价值的生产的手段。就因此故,所以我们在分析生产过程时,就见到了,绝对剩余价值与相对剩余价值的生产,决定(1)每日劳动过程持续的时间;(2)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社会形态与技术形态全部。价值(不变资本价值)的单纯的保存,垫支价值(劳动力的等价)的现实的再生产,与剩余价值(资本家不须在事前也不须在事后垫支任何代价的价值)的生产三者间的区别,即实现在这种过程之内。
剩余价值——资本家垫支价值的等价以上的超过价值——的占有,虽由劳动力的买卖引导而起,但却是在生产过程内实行的一种行为,并且是生产过程的一个本质的要素。
这种引导的行为,是一种流通的行为(Zirkulationoakt),即劳动力的买卖。但这种行为,以生产要素的分配(那是社会生产物的分配的先决条件与前提)为基础;那就是以劳动力(劳动者的商品)与生产手段(非劳动者的财产)的分离为基础。
但剩余价值之占有,或价值生产分为垫支价值的再生产与无代价的新价值(剩余价值)的生产之分割,全不会影响价值的实体,也不会影响价值生产的性质。价值的实体,依然不外是支出的劳动力,是劳动,是与其特殊有用性质相独立的劳动,价值生产则不外是这种支出的过程。如果农奴在六日间支出其劳动力,他就是劳动六日。这种支出的事实,不会因为他以三日为自己,在自己田里工作,三日为领主,在领主田内工作这件事,受影响的。他的自愿的为自己的劳动,和强迫的为领主的劳动,同样是劳动。我们若就这种劳动,与其所创造的价值或其所以创造的有用生产物的关系来考察,则在他六日的劳动中,不能发现任何的差异。其差异,乃发生在这点:即,劳动力在前三日支出的通过的关系,和它在后三日支出所通过的关系不同。工资劳动者的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也是这样的。
生产过程的结局为商品。劳动力曾在商品生产上支出的事实,现在,表现为商品的物的性质,那也就是价值。这个价值的量,则由所支出的劳动的量测定。商品价值不会化作任何别的东西,也不会由任何别的东西构成。当我画一根长短已定的直线时,我是依照画法——这种画法,是由某种与我相独立的法则决定的一 “生产了”一根直线(那当然只是象征的)。如果我为某种目的,将此线分成三段,则此三段的每一段,都还是直线,它们的全线,决不会因这种分割,就分解为直线以外的东西,例如曲线,我把此长短有定的线分为数段,决不能使数分段的总和,较长于被分割的原线。原线的长短,不因各分段任意决定的长短而定。反之,各分段的相对量,却自始就为原线的长短所限制着。
资本家所生产的商品,在这限度内,与独立劳动者,或劳动者共同体(Arbeitergemeinden),或奴隶所生产的商品,没有差异之处。但在我们当前的场合,全部劳动生产物与其全部价值,皆属于资本家。和别的生产者一样,他须先将商品售卖并转化为货币,然后能进一步处理它:他必须把它转化成一般等价的形态。
我们且考察未转化为货币之前的商品生产物。它全部属于资本家。从另一方面说,当作有用的劳动生产物,当作使用价值,它完全是刚刚过去的劳动过程的生产物。它的价值,不是这样。这个价值的一部分,只是商品生产上所支出的生产手段在新形态上再现的价值;这个价值,不是在这商品的生产过程中生产的;因为,生产手段在这个生产过程之前,就有了这个价值,它有这个价值,是和这个生产过程没有关系的;生产手段,是当作这个价值的担当者,加入这个过程的;所更新的,所变化的,不过是这个价值的现象形态。商品价值的一部分,在资本家手里,仅当作一种等价,以代置商品生产上所消费的他所垫支的不变资本价值部分。这个价值,原先已经存在生产手段的形态上;它现在是当作新生产的商品的价值成分而存在。这新生产的商品一经化为货币,这个现今在货币形态上存在的价值,便须再转化为原来那样的生产手段。究竟是什么种类的生产手段,那是由生产过程以及它在生产过程内的机能,决定的。这个价值的资本机能,丝毫不会影响商品的价值性质。
商品价值的第二部分,是劳动力的价值。劳动力是工资劳动者售于资本家的。它的价值,和生产手段的价值一样,其决定,与劳动力所加入的生产过程无关;在它加人生产过程之前,它的价值就已经在一种流通行为(劳动力的买卖)中确定了。工资劳动者会由他的机能——劳动力的支出——生产一个商品价值,与资本家使用其劳动力所支付的价值相等。他在商品形态上以这个价值给于资本家,资本家则在货币形态上为这个价值而支付给劳动者。固然,在资本家看,商品价值的这一部分,只是他垫支在工资上的可变资本的等价,但这种情形,并不会改变如下的事实:这个价值部分,乃是生产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是和剩余价值一样,不外由刚刚过去的劳动力的支出而成。这个事实,也不受下述一件事的影响:即,资本家在工资形态上付给劳动者的劳动力的价值,会在劳动者手里,采取所得的形态,从而,不仅劳动力会由此继续不断的再生产,工资劳动者阶级以及全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也由此得以继续不断的再生产。
但这两个价值部分的总和,并不构成商品价值的全部。在二者之上,还有一个超过额,即剩余价值。剩余价值,和代置可变资本(垫支在工资上面的可变资本)的价值部分一样,是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是凝结的劳动。但这个价值,不费资本家(全生产物的所有者)一文。这一种情形,使资本家可以把这个价值全部,当作所得,消费掉;不过,他还须在当中提出一部分,来付给别的参与人,譬如当作地租,付给土地所有者,在这场合,这一部分就成了第三者的所得了。又,这一种情形,还是促使资本家,使其从事商品生产的动机。他原来是以好善的意思,谋赚取剩余价值,后来又由自己及他人,将这种剩余价值,当作所得,支出去,但这种好意的赚取和支出,无影响于剩余价值的本身。它总归是凝结的无给的劳动。它的大小,也丝毫不由此受影响;因为,决定它的大小的,是完全不同的诸种条件。
如果亚当•斯密像他事实上所做的那样,要在考察商品价值之际,考察商品价值各不同部分在再生产过程总体上的作用,那很明白,当商品价值的某部分当作所得用时,还有别的部分,会不断当作资本用。并且,依照他的逻辑,这些部分也应该认为是商品价值的构成部分,或认为是商品价值所分解的部分。
斯密视商品生产一般与资本主义商品生产,为同一的东西。在他看,生产手段自始就是“资本”,劳动自始就是工资劳动,所以“有用的生产的劳动者的人数,随处……都与使用他们的资本量相比例”(绪论第12页)。总之,劳动过程的各种因素——对象的因素与人的因素——自始就戴着资本主义生产时期的假面。商品价值的分析,也直接与商品价值在什么程度内,仅为所投资本的等价,在什么程度内则为“自由”价值(不代置任何垫支资本价值的价值,即剩余价值)的考察相一致。而从这个见地互相比较的商品价值各部分,也就这样私私的,转化为商品价值的互相独立的“构成部分”,并在结局上转化为“一切价值的源泉”。更进一步的结论是:商品价值由各种所得构成,又分解为各种所得,所以,与其说是所得由商品价值构成,无宁说是商品价值由所得构成。但商品价值后来得成为某人所得的事实,不会影响商品价值的性质,是和商品价值得成为资本价值的事实,不会影响商品价值当作商品价值的性质,货币得成为资本价值的事实,也不会影响货币当作货币的性质一样。亚当•斯密所讨究的商品,自始即为商品资本(除包含商品生产上所消费的资本价值外,它还包含剩余价值),所以,它自始就是依资本主义方法生产的商品,自始就是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结果。所以我们必须先分析这个生产过程;而要进行这种分析,又必须先分析这种过程所包含的价值增殖过程与价值形成过程。再者,因这种生产过程是以商品流通为前提,所以,它的说明,还须先有一个独立的商品的分析。固然,亚当•斯密的见地,也偶然曾在“内教”方面,把正鹄的点射中,但在分析商品之际,即分析商品资本之际,他所顾虑到的,不过是价值生产(wertproduktion)。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