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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论 全三套

资本论(套装全3册)

本章 2,669 字 · 约 7 分钟

Ⅰ

自资本家和劳动者出现在世界以来,没有别的书,比我们当前这本书,还对于劳动者更重要了。我们今日的社会体系全部,是建筑在资本和劳动的关系这一个轴心上。对于这种关系,这里还是第一次的科学的说明。这个说明的根本性和透辟性,只有一个德国人能够有的。欧文,圣西门,傅里叶之流的著作,是有价值的,但现代社会关系的全部范围,却是到一个德国人手里,方才把那待要攀登的高点,一览无遗的,明白的,陈列出来,像许多小山,罗列在一个立在最高点的观察者面前一样。

以往的政治经济学告诉我们,劳动是一切财富的源泉,是一切价值的尺度,所以两个对象物,如其生产费去了相等的劳动时间,便有相等的价值,并且因为平均说来只有相等的价值可以互相交换,所以必须能互相交换。但同时它又告诉我们,有一种蓄积的劳动存在着,它称此为资本;资本由它里面包含的手段,可以使活劳动的生产力,增加一百倍或一千倍,并由此要求一定额的赔偿;这种赔偿,人们叫它做利润或利益。像我们大家知道的那样,在事实上,那种蓄积的死的劳动之利润,是益益变得大,资本家的资本也是益益变得大,同时活劳动的工资却益益变得小,单纯依赖工资生活的人益益变成多数,也益益变为贫乏。这个矛盾要怎样解决呢?如果劳动者取去了他附加在生产物内的劳动的全部价值,又怎样能为资本家留下利润来呢?并且,既然只有相等的价值可以互相交换,情形也是应当这样的。但从另一方面说,许多经济学家,既然说生产物是分配在劳动者和资本家之间,等价值的交换又怎样可能呢,劳动者又怎样能受得他的生产物的充分价值呢?在这个矛盾前面,以往的经济学是束手无策,不过写一些或讲一些毫无意义的话来搪塞。甚至一向从社会主义立场来批判经济学的人,也只能够把这种矛盾指出。在马克思以前,没有一个人能够解决它。但现在,马克思对于利润的发生过程,已经追溯到它的根源,把一切都说明白了。

在说明资本时,马克思是从这个单纯的显著的事实说起:即,资本家由交换来增殖他的资本;他用他的货币来购买商品,后来把它卖掉,使所换得的货币,多于它所费于他的货币。例如有某个资本家,他用1000台娄尔购买棉花,再把它凭1100台娄尔卖掉,因此他得100台娄尔作“酬劳”。在原资本以上,他有了100台娄尔的余额。马克思称这个余额为剩余价值。这个剩余价值是怎样成立呢?依照经济学者的假设,只有相等的价值能互相交换;并且这个假设,在抽象理论的范围内,也是正确的。所以,棉花的买和再卖,是和一个银台娄尔兑换三个银格罗生,辅币再兑换为银台娄尔一样,不能生出任何剩余价值来。这种交换不能使任何人变为更富,也不能使任何人变为更贫。同样,剩余价值也不能由卖者在价值以上售卖商品或买者在价值以下购买商品的事实成立,因为他们会依次以卖者和买者的资格出现;因此,他们结局会再归于均衡。剩余价值不能由买者卖者互相侵占的事实成立;因为,这种相互的侵占,不会创造新的价值或剩余价值,不过使已经存在的资本,依不同的方法,分配在诸资本家间。不过,资本家虽然是依照价值购买商品,并依照价值售卖商品,但他取出的价值,依然比他投入的价值更多。这是怎样来的呢?

资本家在现在的社会关系下,在商品市场上,寻到了一种商品,它有这种特别的特征;即,它的使用是新价值的源泉,是新价值的制造。这个商品是——劳动力。

什么是劳动力的价值呢?每一个商品的价值,都是由它的成立所必要的劳动来测量。劳动力是在活劳动者的姿态上存在的。劳动者为要维持他自己的生存,并维持他的家族,(为要在他死后使劳动力继续存在,他必须维持他的家族,)他必须有一定额的生活资料。资本家逐星期支付劳动力的价值,并由此购买劳动者逐星期的劳动的使用权,关于劳动力的价值,就以上所论各点来说,经济学家们的意见,和我们的意见,大体上是一致的。

现在,资本家使他的劳动者去劳动。在一定的时间内,劳动者会提供一定量的劳动,恰好与一星期工资所代表的劳动相等。假设一个劳动者一个星期的工资,代表三个劳动日,从而该劳动者从星期一起,做到星期三晚上,就把资本家所付工资的全部价值,补还了。他就在这时候停止劳动么?决不是的。资本家已经购买了一个星期的劳动。劳动者虽只要以三日的时间代置他的工资,但他仍须在后三日从事劳动补还工资所必要的时间以外的劳动,是剩余劳动。这种剩余劳动,便是剩余价值的,是利润的,是资本不断增殖的源泉。

我们不说——这是一个专擅的假设——劳动者是在三日内再做出他所受的工资,其余三日便是为资本家劳动。他是用三日,二日,还是用四日来代置工资,在这里,其实是一件无关重要的事,那是看情形变化的。在这里,主要的命题是:资本家会在有给劳动之外,拉出一种无给的劳动来。这不是一个专擅的假定;因为,如果资本家从劳动者那里取出的劳动,不过和他付给的工资相等,资本家一定会把他的工厂锁起来;因为,如果是这样,他的利润便全部消灭了。

在这里,一切的矛盾都解决了。现在,剩余价值(资本家的利润,是它里面的一个显著部分)的成立,是完全明白的,自然的了。劳动力的价值被支付了,但与资本家由劳动力打出的价值比较,这个价值是更小得多。当中的差额,无给劳动,构成资本家要求的部分,更正确的说,是构成资本家阶级要求的部分。因为,就拿我们前面的例来说,棉花商人由棉花打出来的利润,在棉花价格不提高时,仍然要由无给劳动构成。商人把棉花卖给一个棉工厂主。这种工厂主,会在100台娄尔之外,为自己,从织物打出一个利润来。他所囊括的无给劳动,会和他共分。一般说来,社会上一切不劳动的份子,都是得了这种无给劳动。国税和各种捐税,(如果它们是由资本家阶级负担,)土地所有者的地租等等,都是由这种无给劳动支付的。全部现行的社会状态,却建筑在这种无给劳动上面。

但在另一方面,假定无给劳动,在现行生产(一方面由资本家,一方面由劳动者经营)的情形下面方才成立,也是背理的。正好相反。在一切时代,被压迫的阶级,都必须提供无给劳动。有一个很长的时期,是以奴隶制度为劳动组织的支配形态。但在这全期间内,奴隶所须做的劳动,比他代置生活资料所必须做的劳动,是更多得多。在农奴制度乃至农民徭役制度下,情形也是这样的。不过,在这场合,农民为维持自身生活而劳动的时间,和他为领主劳动的剩余劳动之间,有明明白白的区别。因为后者和前者是完全分开的。现在,形式变化了,但事实还是一样。“在生产手段为社会一部分人独占的地方,劳动者(自由的或不自由的)都须在维持自身所必要的劳动时间之上,加入超过的劳动时间,去替生产手段所有者,生产生活资料”。(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一七六页)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