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 计时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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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计时工资
工资自身采取极多种形态。这事实,普通的经济学教本是认识不到的。因为普通的经济学教本,专是注意在问题的材料方面。形态上的区别,则概被忽略。不过,关于所有这些形态的说明,是属于工资劳动的特殊研究,而非本书所当涉及的。但在这里仍得就两个根本的形态,简单说明。
我们会记得:劳动力的出卖,常须有一定的期间。因此,直接表现劳动力每日价值每周价值等等的转化形态,即为日工资,周工资一类“计时工资”(Zeitlohn)的形态。
现在首先应注意的,就是:第十五章述及的关于劳动力价格与剩余价值之量变法则,得由单纯的形态变化,转化为工资的法则。同样的,劳动力的交换价值,与这个价值转化成的生活资料量之间的区别,现在会当作名义工资(nominellem Arteitslohn)与真实工资(reelem Arbeitslohn)之间的区别,再现出来。关于已经在本质形态上说明过的现象形态,这里用不着再作多余的覆述。所以下面只限于说明计时工资的若干特点。
劳动者对于其一日劳动或一周劳动所获得的货币额[1],形成他的名义工资额,即依价值计算的工资额。但显然的,依照劳动日的大小,换言之,即依照每日供给的劳动量的大小,同一的日工资或周工资,可以代表极不相同的劳动价格,即就是,劳动量相等,其所得的货币额极不相等[2]。因此,在考察计时工资时,我们必须再把工资,日工资或周工资的总额,与劳动的价格区别。然则我们将如何发现这种价格(即一定量劳动的货币价值)呢?以平均劳动日的小时数,除劳动力的平均日价值,我们就可发现劳动的平均价格。例如,劳动力的日价值3先令,代表6劳动小时的价值生产物;假若劳动日为12小时,1劳动小时的价格为

,即等于3便士。像这样发现的1劳动小时的价格,可用作劳动价格的单位尺度。
由以上的说明,可得出这种结论,即劳动价格纵令不绝低落,日工资,周工资等等,仍得维持原状。举例来说罢,如其通例的劳动日为10小时,劳动力的日价值为3先令,则一劳动小时的价格,就为3 3/5便士。劳动日由10小时增至12小时,1劳动小时的价格,马上会跌落到3便士;如更增至15小时,还马上会跌落到2 3/5便士。但虽然如此,日工资,周工资,仍维持原状不变。反之,当劳动价格不变,甚或跌落时,日工资,周工资,还得增高。例如劳动日为10小时,劳动力价值为3先令,1劳动小时的价格,为3 3/5便士。假若营业扩大的结果,劳动日延长至12小时,劳动价格保持原样不变,那他现在的日工资,虽增加到3先令7 1/5便士,仍不会在劳动价格上引起何等变化。当劳动不在外延上(时间上)增大,而在内包上(强度)增进时,也会得出同一结果[3]。因此,名义上的日工资周工资,得在劳动价格保持原样或跌落的场合增加。当家主供给的劳动量,由家人的劳动而增大时,劳动者家庭收入,同样适用上面的说明。总之,有种种方法:一面降低劳动价格,同时不必需要缩小名义上的日工资或周工资[4]。
把这当作一般的原则,会生出以次的结论;即在日劳动周劳动不变的限度内,日工资或周工资的大小,是取决于劳动价格的大小;而此劳动价格,又随劳动力的价值如何,乃至随劳动力价格与其价值不一致的程度如何,而有种种变化。反之,如劳动价格不变,则日工资周工资的大小,就取决于日劳动量,周劳动量的大小。
计时工资的单位尺度,即一小时劳动的价格,是以通常劳动日的小时数,除劳动力每日价值所得之商。且假设通常劳动日为12小时,劳动力的日价值为6劳动小时的价值生产物,即3先令罢。在这种假定下,1劳动小时的价格为3便士,其价值生产物,则为6便士。假若劳动者现在工作不到每日12小时(或每周不到6日),或仅6小时乃至8小时,他在同一劳动价格下所得的日工资,就只有2先令或1先令6便士[5]。依据假定:他为要生产与其劳动力价值相等的日工资,每日就得平均劳动6小时;并且,依据同一假定:他各小时有一半为自己劳动,残余一半为资本家劳动,他在工作不到12小时的场合,他自己就显然得不到6小时的价值生产物。我们已在前面述及过度劳动的破坏性的结果;在这里,我们又发现劳动者没有充分工作的痛苦的源泉。
设竟确定每小时的工资,使资本家没有支付日工资周工资的义务,却能在劳动者被雇用的时间内,一小时一小时计算支付工资,则在这场合,他雇佣劳动者的时间,较之原来当作劳动价格尺度单位(即每小时工资)计算基础的时间,还能够缩短一些。因为那种尺度单位,是依

的比例所决定。劳动日如果不包含一定的劳动小时数,那尺度单位的一切意义,自然会归于消灭。有给劳动与无给劳动的关联也被扬弃。资本家这时对于劳动者可不给与生存上必要的劳动时间,而由他绞出一定量的剩余劳动来。他破坏雇佣上的一切规律,而依照自己的便利与专擅与眼前的利害关系,强使可惊的过度劳动,与相对的或全部的失业,交相作用。他能在支付“劳动标准价格”的口实之下,不给与劳动者相当的代价,而把劳动日异常延长。所以,在1860年,伦敦建筑业劳动者,就为反对资本家以小时计算工资的企图,发动了一次完全合理的暴动。劳动日的法定限制的施行,当然不曾防止了起因于机械参加竞争,起因于所用劳动者性质发生变化,起因于局部恐慌或普遍恐慌的职业减少事态,但上述那种恶害,却因此归于绝灭了。
日工资或周工资增加时,劳动的价格可在名义上不变,甚至可低落到它的正常水准以下。这种现象,在劳动价格(以每小时计算的)不变,劳动日延长到通例时间以上的场合,经常发现。假若在

的分数上,分母增大,分子将更急速地增大。由于劳动力的机能期间增进,劳动力的磨灭增进,劳动力的价值也随而增进;并且与劳动力机能期间的增进较量起来,价值增进的比例,还要急速。所以,在劳动时间没有法定限制,以计时工资为通则的许多产业部门上,遂自然发生了一种习惯,认一定点(例如满10小时)以内的劳动日,为标准劳动日(normal working day, the day's work, the regular hours of work)。超过这种限度的劳动时间,则为额外时间(Overtime),对此额外时间,虽以每小时为计算的尺度单位,而给与“额外报酬”,但那报酬在比例上是小得可笑的[6]。标准劳动日在这里是当作现实劳动日的一部分而存在;以一全年来说,后者往往较前者的时间为长[7]。当劳动日延长过一定的标准限度时,劳动价格的增加,在英国种种产业部门上,是采取以次的形态:即,因所谓标准时间中的劳动价格过于低廉,因此,期望得到充分工资的劳动者,不得不在有较好报酬的额外时间劳动[8]。劳动日的法定限制,把资本家的这些快意处,宣告终结了[9]。
在无论那一种产业上,其劳动日愈延长,则其劳动工资愈低下。这是一般公认的事实[10]。此种事实,曾由工厂监督专员勒德格莱夫依1839年到1859年20年间的比较观察,予以例证了。据他所证示的,在10小时劳动法取缔下的工厂的工资虽有增加,但每日工作至14小时乃至15小时的工厂的工资则一律下落[11]。
上述的法则是:“在劳动价格不变的限度内,日工资周工资的大小,取决于所供给的劳动量的大小”。由此首先生出的结论,就是:劳动的价格愈低,则劳动者要确保贫弱的平均工资,其所须提供的劳动量必愈大,劳动日必愈长。在这场合,劳动价格低微的事实,将当作劳动时间延长的刺激,而作用着[12]。
然在另一方面,劳动时间延长,又会引起劳动价格,从而引起日工资或周工资的低落。
劳动价格由

决定的事实,显示着:没有何等代价的劳动日的延长,即是劳动价格的减下。但允许资本家在长期间内延长劳动日的同一事实,首先会允许他,最后且进而强迫他,降低名义上的劳动价格,以致劳动的小时数增大了,其总价格却减少,日工资或周工资也相应减少。这里只要指出两件事情就够了。假若一个劳动者从事个半人或两个人的工作,就令市场上存在的劳动力的供给不变,劳动的供给也将随而增大。这一来,劳动者之间发生竞争,由是使资本得降低劳动价格。劳动价格低落,他就更可以把劳动时间延长。[13]不过,这种变则的社会平均水准以上的无给劳动量的支配,马上会变为资本家自己中间互相竞争的根源。商品价格有一部分是由劳动价格形成。劳动价格的无给部分,不一定要算入商品的价格内。那可以赠与商品购买者。这是由竞争导来的第一步。由竞争导来的第二步,就是至少把延长劳动日所获得的变则剩余价值一部分,也从商品售卖价格中排出。这一来,商品的异常低廉的售卖价格,最初是偶尔的生出,以后则渐渐成为固定的。往后,这种低廉的售卖价格,还将成为劳动时间过长而工资则甚贫弱的不变基础;但在原先,这低廉的售卖价格,却宁说是工资贫弱的结果。因为竞争的分析,不属于当前的考究范围,所以关于这种运动,这里只提出一点暗示。暂且看资本家的自白罢:“在伯明翰,雇主间的竞争异常厉害。他们许多人都不得不以雇主的资格,作他们平素耻而不为的事;而且,那么作,并不会多挣钱,只不过使大众受到利益”[14]。读者会记起伦敦的两种面包业者:一是以充足价格出卖的面包业者(the“fullpriced”bakers),一是在平准价格以下出卖的面包业者("the Underpriced", "the undersellers")。前者曾对国会调查委员,责难他们的竞争者说:“他们现在第一是靠欺骗大众(由掺假商品的制造),其次,是以12小时的工资得到18小时的劳动,来维持的。……职工的无给劳动,成为竞争所由进行的源泉。在今日还是如此。……面包业老板间的竞争,使夜间劳动的废止发生困难。减价求售者既在成本价格(与面粉价格相应的成本价格)以下售卖其面包,自不得不由职工榨取较多的劳动,以资弥补。……假如我使职工作12小时劳动,而近邻同业者却使其职工作18小时乃至20小时劳动,他在售卖价格上一定会战胜我。假若职工们能坚决要求额外劳动的给付,这种流弊,当可矫正。……减价求售者所雇用的许多职工,都是只要有工资可得,无论怎样低廉也觉得甘心的外国人和未成年人等”[15]。
上面这种哀诉,是饶有兴味的,因为那指示着:映在资本家头脑中的,不过是生产关系的外观。资本家不知道:劳动的平准价格,也包含有一定量的无给劳动;而那种无给劳动,正是他的利得的正常的源泉。由资本家看来,剩余劳动时间的范畴,全不存在,因为那是包含在标准劳动日中,他相信,他对于这个,已经在工资形态上支付过了。不过,超过通例劳动价格的限界以延长劳动日所生出的额外时间,资本家却确认其存在。在他与廉卖竞争者相对抗时,他甚至主张,对这额外时间,须给付额外报酬。至若这额外报酬,和通常每小时劳动价格一样,包含无给劳动的事实,他却不知道的。举例来说罢,设12小时劳动日的每1小时价格为3便士,这3便士代表1/2劳动小时的价值生产物;同时,额外的1小时的价格为4便士,代表2/3劳动小时的价值生产物。在前一场合,资本家对于每1劳动小时,是一半没有给付;在后一场合,则是1/3没有给付。
[1]在这种讨论上,货币价值常假定是不变的。
[2]“劳动的价格,是为一定量劳动而支付的货币额”(爱德华•韦斯特著:《谷物价格与工资》,伦敦1826年刊第67页。)韦斯特就是题名“牛津大学一校友著,《土地投资论》(伦敦1815年刊)”的著者,他这部匿名著作,在英国经济学史上.具有划时期的价值。
[3]“劳动的工资,依存于劳动的价格和已经提供的劳动量。……劳动工资增大,不一定就含有劳动价格增进的意味。在劳动时间延长,劳动者的努力加大时,劳动的价格纵然不变,劳动的工资,却不妨大大增加”(韦斯特前揭书第67页68页及112页。)不过,关于“劳动的价格”究将如何决定的主要问题,韦斯特是用平凡的语调来敷衍的。
[4]我们前面屡屡引用过的《工商业论》的著者(18世纪产业资产阶级的热狂的代表者),关于这点,虽然表现得有点混乱,但却正确地感觉到了这点。他说:“由食品及其他生活必需品的价格而决定的,是劳动量,而不是劳动的价格(名义的日工资或周工资)。如其生活必需品价格极度低落,劳动量自然会按比例减少。……制造家们都知道:除了变更名目上的额数外,还有种种方法增减劳动的价格”(前揭书第48页及61页。)西尼耳的《工资率三讲》(伦敦1830年刊),乃擅自利用韦斯特的述作写成。他在该书中说:“劳动者主要关心于他的工资额”(第15页)。这就无异说:劳动者主要关心的,是他的所得(即名义上的工资额),不是他的所与(即劳动量)!
[5]职业范围这样异常减少的影响,和法律一般缩短劳动日的影响,截然不同。前者于劳动日的绝对量无何等关系,15小时的劳动日也好,6小时的劳动日也好,一样行得。劳动的正常价格,在15小时劳动日的场合,是以每日平均15小时劳动为基础来计算,在6小时劳动日的场合,是以每日平均6小时劳动为基础来计算。所以,他在前一场合只工作七小时半,在后一场合只工作三小时,结果是一样的。
[6]“额外时间(在花编制造业上)的给付率,是异常低微的,每小时由1/2便士或3/4便士到2便士不等。这和劳动者在健康上及活力上所受到的恶害之大,恰好成一个惨痛的对照。……而由这样获得的小额临时收入,往往还得开销在额外荣养上”(“童工委员第二报告”第16页第117号)。
[7]例如,在最近工厂法实施以前,我们就在壁纸印刷业上见到这种情形。“我们一直劳动下去,连食事上的休息也没有。十小时半的日工,在午后四点半就终结了;此后通统算是额外时间,那很少在八点钟以前完结的。所以,在实际上,我们终年在从事额外劳动。”(见“童工委员第一报告”第125页所载斯密氏的供述。)
[8]例如,在苏格兰的漂白工厂上,就可见到此种情形。“在1862年工厂法实施以前,苏格兰若干地方的漂白业,就是依一种额外时间制度,从事经营的。正规的劳动日,为10小时。对于这劳动日,每人每日给付1先令2便士的名义工资。此外,每天有3小时乃至4小时的额外时间,按照每小时3便士的比例给付。这种制度的结果是:……单从事正规的劳动,每人每周得不到8先令以上的收入。……没有额外时间,他们的日工资是不够的。”(1863年4月30日,工厂监督专员报告第10页。)——“为获得成年工人的较长的工作时间,而给予较高的工资,是一个太强的不能抵抗的诱惑。”(1848年4月30日“工厂监督专员报告”第5页。)在伦敦的装订书籍业方面,多使用14岁至13岁的少女,她们虽有契约将劳动时间规定,但每月的最后一周,她们要和年长的男工混在一起,一直劳动到夜间10点,11点,12点乃至1点钟。“工厂主以额外的给付和晚餐诱惑她们”,这种晚餐,是在附近的包饭作吃的。在此等“年轻的永生者”(Young Immortals)之间,虽发生异常淫荡的勾当(童工委员第5报告第44页第191号),但她们所装订的书籍,却有大量的圣经,还有其他各种德育的书。这该是一种抵偿罢!
[9]参看“工厂监督专员报告,1863年4月30日”第5页。在1860年大罢工与工厂停闭的当中,伦敦建筑工人以对于事态的正确的认识,表示只有在以次两条件下,承认计时工资:(一)确定一劳动小时的价格,同时要确定标准劳动日为9小时或10小时;并且10小时劳动日的1小时的价格,要较9小时劳动日的1小时的价格为大;(二)超过标准劳动日以上的时间,都为额外时间,对额外时间要给付更高的工资。
[10]“在以长时间劳动为通则的地方,其工资也通例低级,这是世所周知的事实”(“工厂监督专员报告”1863年10月31日第9页)。“仅得最贫弱营养的劳动,大抵是过度延长的劳动”(“公众卫生第6报告1864年”第15页)。
[11]“工厂监督专员报告1860年4月30日”第31页及32页。
[12]举例来说罢。英国手制钉工人的劳动价格是低廉的,由是,他们的周工资,极其有限,但他们每天却得劳动15小时。“每日的劳动小时极多(午前6时起,午后8时止),为了获得11便士乃至1先令,他们在这一切时间中,都得作激烈的劳动。并且,在他们的所得中,还要为工具的磨损,燃料的耗费,以及铁的消耗,一共扣除2 1/2便士乃至3便士”(童工委员第3报告第136页第671号)。而女工以同一劳动时间所得的周工资,不过5先令。(前揭“报告”第137页第674号)。
[13]例如,某工厂劳动者,如拒绝从来的长时间劳动,“他的位置,不旋踵间,就要为其他不论作多长时间都行的劳动者所夺去,因而失掉职业。”(工厂监督专员报告1848年10月31日第39页供述第58号。)“假若一个劳动者,成就两个人所作的劳动……则因这追加劳动的供给,可使劳动价格减下,……由是使利润率一般增腾。”(西尼耳著:《工资率三讲》伦敦1830年刊第14页。)
[14]“童工委员第3报告”第66页供述第22号。
[15]《关于面包业职工的不平原因的报告》伦敦1862年刊第411页,并参照供述第479,359及27号。但以全价售卖面包者及其发言人本涅特(Bennett)却曾这样自白:他们的工人“由午后11点钟上工!……一直继续劳动到翌晨8点钟,或竟继续到翌日午后7点钟。”(前揭报告第22页。)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