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剩余价值率与剩余价值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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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剩余价值率与剩余价值量
在这章,像在以上各章一样,我们假设劳动力的价值,从而,假设劳动力再生产或其维持的必要劳动日部分,为已知的,不变的量。
在这个假设下,当我们知道个别劳动者在一定时间内供给资本家的剩余价值率,我们也就知道剩余价值量。例如,假设必要劳动等于每日6小时,表现为3先令或1台娄尔(Taler)的金额,1台娄尔便是一个劳动力1日的价值,便是购买一个劳动力所垫支的资本价值。再假设剩余价值率为100%,便知道1台娄尔的不变资本,将生产1台娄尔的剩余价值量。那就是,劳动者每日所供给的剩余劳动量,为6小时。
资本家同时使用的全部劳动力的总价值,以货币表现出来,便是可变资本。故可变资本的价值,等于一个劳动力的平均价值,乘所使用的劳动力的总数,已知劳动力的价值,则可变资本的量,与同时使用的劳动者数,成正比例。假设一个劳动力1日的价值,等于1台娄尔,则每日要榨取100个劳动力,须垫支100个台娄尔,每日要榨取n数劳动力,须垫支n数台娄尔。
同样:一台娄尔的可变资本(一个劳动力1日的价值)既每日生产1台娄尔的剩余价值,所以,100台娄尔的可变资本,每日生产100台娄尔的剩余价值;n数台娄尔的可变资本,每日生产n数台娄尔的剩余价值。所以,生产的剩余价值之量,等于一个劳动者劳动一日所供给的剩余价值,乘所使用的劳动者数。但因一个劳动者所生产的剩余价值量,在劳动力价值为已知的场合,是由剩余价值率决定,故可得第一定律如下:所生产的剩余价值量,等于所垫支的可变资本量,乘剩余价值率;换言之,若已知同一资本家同时榨取的劳动力的数目,又知每个劳动力的榨取程度,则所生产的剩余价值量,由二者间的复比例决定。
以M代表剩余价值量;以m代表每个劳动者每日平均供给的剩余价值;以v代表每日购买每个劳动力所垫支的可变资本,以V代表可变资本的总和,以k代表一个平均劳动力的价值,以

代表榨取程度,以n代表所使用的劳动者数,我们即得下式

我们以上不仅假定一个平均劳动力的价值是不变的,且假定一个资本家所使用的劳动者,都已还原成平均劳动者。但例外情形还是有的。在例外情形下,所生产的剩余价值,可以和被榨取的劳动者数不为比例的增大。劳动力价值并非不变的情形就是这样。
所以,在一定量剩余价值的生产上,一个因素的减少,可由别个因素的增加来补偿。假设可变资本减少,但剩余价值率依同一比例提高,所生产的剩余价值之量,便依然不变。再依照以前的假定,假设资本家每日要榨取100个劳动者,必须垫支100台娄尔,并假设剩余价值率为50%,则此100台娄尔的可变资本,将提供50台娄尔的剩余价值,或100X3劳动时间的剩余价值。现在假设剩余价值率加倍了,劳动日非由6小时延长至9小时,却由6小时延长至12小时,则已减少一半的可变资本50台娄尔,仍会提供50台娄尔的剩余价值,或提供50×6劳动时间的剩余价值。可变资本的减少,可由劳动力榨取程度之比例的提高来补偿;换言之,所使用的劳动者数的减少可由劳动日之比例的延长,来补偿。所以在一定限度内,资本所能榨取的劳动供给,无关于劳动者供给[1]。反之,剩余价值率的减少,也可由可变资本量(或所使用的劳动者数)之比例的增加来补偿,从而,使所生产的剩余价值量依然不变。
但要由剩余价值率的提高或劳动日的延长,来补偿劳动者数(即可变资本量)的减少,其中自有不能超过的限界。无论劳动力的价值如何,无论维持劳动者所必要的劳动时间为2小时抑为10小时,一个劳动者每日平均所能生产的总价值,总比24小时劳动对象化的价值更小;假设24小时对象化的劳动,以货币表现,等于12先令或4台娄尔,则劳动平均每日所能生产的总价值,总比12先令或4台娄尔更小。依照以前的假设,每日必须有6小时劳动,才能动,才能再生产劳动力,或代置购买劳动力所垫支的资本价值。在这假设下,500台娄尔的可变资本,雇用500工人,剩余价值率为100%(那就是一劳动日等于12小时),每日即生产剩余价值500台娄尔,或6×500小时劳动的剩余价值。100台娄尔的资本,每日雇用100工人,剩余价值率虽为200%,使一劳动日等于18小时,也仅能生产200台娄尔或12×100小时劳动的剩余价值。其总价值生产物——与所垫支的可变资本,加剩余价值相等,——决不能每日等于400台娄尔或24×100小时劳动。平均劳动日有一个绝对的限制;因为,依照自然那必须小于24小时。这种绝对的限制,使可变资本的减少,只能在这绝对的限制内由剩余价值率的提高来补偿;或者说使被榨取劳动者数的减少,只能在这绝对的限制内,由劳动力榨取程度的提高来补偿。这是我们的第二个定则。资本虽然有一种趋势,要尽可能生产最大量的剩余价值,但还有一种矛盾的趋势(这是以下我们要讲的),要尽可能减少所使用的劳动者数,尽可能减少转化为劳动力的可变资本部分。要说明从后一种趋势发生的种种现象,这个明明白白的定则,是极重要的。反过来说。所用劳动力的量的增加,可变资本的量的增加,如果不与剩余价值率的减低成比例,则所生产的剩余价值量,一定会减少。
所生产的剩余价值量,由二因素而定,其一为剩余价值率,其一为所垫支的可变资本之量。这事实,引出了第三个定则。已知剩余价值率或劳动力的榨取程度,又已知劳动力的价值或必要劳动时间的大小,那很明白,可变资本越是大,所产价值与剩余价值之量也越是大。假设已知劳动日的限界,又已知必要部分的限界,则一个资本家所生产的价值与剩余价值之量,很明白,只是由他所推动的劳动量决定。但在假定的条件下,劳动量,又由他所榨取的劳动力之量,由劳动者的人数决定。劳动者数,又由所垫支的可变资本之量决定。故若已知剩余价值率,已知劳动力的价值,则所生产的剩余价值量,与所垫支的可变资本之量成正比例。但我们知道,资本家把他的资本分成二部分。他把一部分用来购买生产手段。这是资本的不变部分。他把别一部分用来购买活的劳动力。这一部分,便是他的可变资本。在同一生产方法的基础上,不变部分与可变部分的划分,是各生产部门彼此不同的;在同一生产部门内,二者的比例,也因生产过程的技术基础与其社会结合之不同而不同。但无论一定的资本,是以如何比例分为不变部分和可变部分,无论后者与前者的比例为1对2,为1对10抑为1对x。上述的法则,皆不受影响。因为,依照前面的分析,不变资本的价值,仅再现在生产物价值中,不会加入新形成的价值生产物中。雇用1000个纺绩工人,当然比雇用100个纺绩工人,需要更多的原料纺锤等等。但追加的生产手段的价值,无论有无增减,无论是大是小,都不会在劳动力——推动生产手段的劳动力——的价值增殖过程上发生影响。所以,上面所论证的定则,可述如下式:假定劳动力的价值为已定的,劳动力的榨取程度为不变的,则各个资本额所生产的价值与剩余价值之量,与可变资本部分(即转化为活的劳动力的部分)之量,成正比例。
这个法则,显然与一切以外观为基础的经验相矛盾。每一个人都知道,以所用总资本的百分比率言,棉花纺绩业者,是使用比较多的不变资本,使用比较少的可变资本,面包烙制业者是使用比较多的可变资本,使用比较少的不变资本,但前者的利润或剩余价值,不因此而更少。要解决这个表面上的矛盾,我们尚须有许多中项,就好像必须有许多中项,我们才能从初等代数学的观点,说明0/0,是代表一个现实的量。古典派经济学,虽未定立这个法则,但曾本能地坚持这个法则,因这个法则,是价值法则一般的必然结论。他们要由强烈的抽象,从现象的矛盾中,把这个法则救出来。以后[2]我们会知道,里嘉图学派怎样被这块拦路的石头绊倒。至若那实际毫无研究的庸俗经济学家,在此处是和在其余各处一样,固执外观以与现象的法则相反对。他们与斯宾诺莎(Spinoza)相反,是把无知当作充足理由的。
社会总资本每日平均推动的劳动,可以当作一个劳动日来考察。假设劳动者数为1,000,000,劳动者平均劳动日10小时,则社会的劳动日为10,000,000小时。设劳动日的长度为已定的,其限界已由物理的方法或由社会的方法规定,则剩余价值之量,随劳动者数(即劳动人口)增加而增加。在此,人口的增加,对于社会总资本的剩余价值生产,形成数学的限界。反之,若人口数为已定的,则形成此限界的,为劳动日的可能的延长[3]。在下一章,我们会知道,这个法则的应用,是有限制的。它只适用于我们以上所考察的剩余价值形态。
根据以上关于剩余价值生产所说的话,可知决非任何的货币额或价值额,皆可转化为资本。这种转化有一个前提,即个别货币所有者或商品所有者手中的货币或交换价值,须达一定的最低额。可变资本的最低额,即是在一年间每日使用一个劳动力来获取剩余价值所必要的成本价格(Kostenpreis)。假设劳动者有他自己的生产手段,并以劳动者的生活为满足,再假设其本人生活资料再生产所必要的劳动时间,为每日8小时,如是,他也只需用8小时劳动所需用的生产手段。但资本家既要在这8小时之外,再要求4小时的剩余劳动,他自须有追加的货币额,用来购买追加的生产手段。但按照我们的假设,就令他只想过劳动者一样的生活,只想满足自身的必要欲望,也必须用两个工人,才能每日取得这样多的剩余价值。在这场合,他的生产的目的,单是为生活,不是为财富的增殖(财富的增殖,才是资本主义生产的目的)。又,假设他要过的生活,不过比普通劳动者生活好一倍,且仅要以所生产的剩余价值之半数,再转化为资本,垫支资本的最低限,就须与劳动者数的增加,同时增加8倍了。当然,他自己可以和劳动者一样,直接参加生产过程,但若如此,他便成了资本家与劳动者的中间人物,是“小老板”(Klein Meister)了。资本主义生产达到一定高度以后,资本家必须能以充任资本家(人格化的资本)的全部时间,来占有并统制他人的劳动,来售卖这种劳动的生产物[4]。因此,中世的基尔特(Zuaftwesen),曾以强力限制一个老板所能使用的劳动者数,使不得超过极小的最高限,以防止手工业老板化为资本家。货币或商品的所有者要实际转化为资本家,他在生产上垫支的最低额,必须远过中世纪规定的最高额。我们在这里,又像在自然科学上一样,为黑格尔在论理学中发现的法则——单纯的量的变化,达一定点,即转化为质的差别[5]——得到了一个证明。
个别货币所有者或商品所有者蛹化为资本家所必须有的最低价值额,视资本主义的发展阶段不同而异。发展阶段相同,则在各生产部门,视其特殊技术条件如何而异。若干生产部门,在资本主义生产初发端时已经必须具有的最低资本额,不能在个人手中发见。这情形,一方面引起国家对私人的补助(科尔培Colbert时代的法国,及德意志现时若干邦,就是例子),他方面,又引起一种公司,在某工业部门和商业部门,享有法律上的营业独占权[6]。后者,实为近代股份公司的先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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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不要细述,在生产过程的进行中,资本家与工资劳动者的关系,会发生怎样的变化。我们也不要细论资本的进一步的归宿。我们只要提出少数要点来说一说就够了。
在生产过程中,资本取得了对于劳动(实现的劳动力或劳动者自己)的支配权。资本家(人格化的资本)务求劳动者以适合的强度,顺常地进行工作。
进一步,资本发展成为一种强制关系,使劳动阶级,超过满足其生活欲望所必要的程度来劳动。当作他人劳动力的生产者,当作剩余劳动的吸收器,当作劳动力的榨厌器,它的能力,它的无限制性,它的作用力,和过去任何以直接强制劳动(direkter Zwangsarbeit)为基础的生产制度比较,皆只有过之,无不及。
资本最初是依照它在历史上发现的技术条件,支配劳动的。它并未直接变化生产方法。所以,剩余价值生产,在我们以上论述的形式上——单延长劳动日以生产剩余价值的形式——好像与生产方法的变化无关。在这方面,旧式的面包烙制业,并不向新式的棉纺绩业示弱。
如果我们从劳动过程的观点,考察生产过程,则生产手段对于工人不是资本,只是有目的的生产活动之手段和材料。例如在鞣皮业。他是把皮革当作单纯的劳动对象来处理。他所揉的,不是资本家的皮。但若从价值增殖过程的观点来考察生产过程,情形就不同了。生产手段立即转为吸取他人劳动的手段。不复是劳动者使用生产手段,是生产手段使用劳动者了。生产手段,不复当作他的生产活动的物质要素,供他消费,却把他当作它自身的生活过程的酵母,消费他。资本的生活过程,只表现为它的价值自行增殖的运动。镕矿炉,工厂建筑物,如在夜间停止不动,不吸收活的劳动,那当然是资本家的“纯损”。所以,镕矿炉与工厂建筑物,成了要求工人作夜工的合法权利了。货币转化为生产过程的对象因素,转化为生产手段。但这种转化,又使生产手段,转化为合法的强制权,得凭此以要求他人的劳动和剩余劳动。为要说明资本主义生产所特有且引为特征的这种转换,死劳动与活劳动(价值与价值创造力)的关系的这种倒转,曾怎样反射在资本家头脑的意识中,可以举一个例在下面。当1848年至1850年英国工厂主进行反抗时,“苏格兰西部,有一家最老的信用最好的公司卡利尔父子公司。即柏斯勒地方的绩麻纺棉工厂。这个公司,自1752年以来,传了四代人,都是他一家人在继续经营。”——主人是一位极聪明的绅士。1849年4月25日他在《格拉斯哥日日》新闻上,发表了一篇文章,题目叫“轮班制度”[7]。这篇文章里面有这样素朴的一段话“现在我们看看把工厂工作时间,由12小时减为10小时,将发生怎样的弊害。……这等于给工厂主的前途和财产以极严重的打击。……他(指这位绅士的工人)的工作时间由12小时减为10小时,等于他工厂内的机械和纺锤,由12减为10。那就是,在出卖的时候,他工厂内的机械和纺锤,将仅有10的评价。如是,全国各工厂的价值,都会减少1/6”[8]。
在这位世代相传的苏格兰西部的资本头脑中,生产手段纺锤等物的价值,已经这样和它们的资本性质(即增殖自身价值,并每日吸收他人一定量无给劳动的性质)相结合了,以致卡利尔公司的主人,竟认为他售卖工厂时,不仅纺锤的价值须有代价,即其吸收剩余价值的力量也须有代价。不仅表现在纺锤内或生产同种纺锤所必要的劳动,须有代值;由它每日帮助而从柏斯勒苏格兰人身上吸收所剩余劳动,也须有代价。即因此故,所以他以为,劳动日减短2小时的结果,会使12个纺绩机的售卖价格,减为10个纺绩机的售卖价格!
[1]这个根本法则,庸俗经济学的先生们,似乎一点也不知道。他们认劳动的市场价格定于供给与需要。他们在这点,正好与阿基米德(Archimedes)相反。他们以为,他们由此发现了使世界静止(不是使世界运动)的支点。
[2]其详,可参看本书的第4卷。
[3]“社会的劳动,即社会的经济时间(economic time),表现为一个定量,例如1,000,000人每日10小时或10,000,000小时。……资本的增殖,是有限界的。在一定期间内,这个限界,由经济时间的现实的数量而定。”(《国家经济论》伦敦1821年第47页49页。)
[4]“租地农业家不能依赖自己一人的劳动;他如果这样,我敢断言,他是会损失的。他的事务,是照料全盘;他必须监视打麦的人;没有监视,麦粒会打不干尽。同样,刈草的人,刈麦的人,其他各种人,都须监视。他还要不断巡视他的耕地,看有没有忽略的地方。如果他只注意一处,这种忽略就难免的。”(《食物价格与农场面积的关系的研究》一个农业家著,伦敦1773年第12页。)这个著作是极有兴味的。在该书内,我们可以研究“资本主义农业家(capitalist farmer)”或他所谓“商人农业家(merchant farmer)”是怎样发生的;我们还可以看到这种农业家,和主要为生存目的的“小农业家(small farmer)”的区别。“资本阶级最初只部分地解除筋肉劳动的必要,后来才全部把这种必要解除。”(琼斯Richard Jones著《国家经济学教程》赫特福1852年第3讲第39页。)
[5]最初依科学方法,由罗隆(Laurent)和该尔哈特(Gerhardt)确立的近代化学的分子学说,便是用这个法则作基础。——第3版加注。上述的注解,对于一个在化学上没有多大修养的人,是不十分明了的。要把这点说明,我再说明如下。著者在此所指的,是该尔哈特1843年初次命名的炭水化合物的“类似序列”(homologenReihen)。此等化合物,各有各的代数组成公式。例如,巴拉芬序列的公式为CnH2n+2;通常的酒精的公式为CnH2n+2O;通常的脂酸的公式为CnH2nO2等等。就上例说,可知CH2的单纯的量的加入(加入到分子公式去),已经可以形成性质相异的物体。但关于这点,马克思未免把罗隆和该尔哈特在这个重要发现上的贡献,过于看重了。请参看科蒲(Kopp)著《化学发展史》慕尼黑1873年第709页及716页,和萧里梅(Schorlemmer)著《有机化学的发生与进步》伦敦1879年第54页。——F. E.
[6]路德称这种商店为“独占公司”。
[7]1849年4月30日报告第59页。
[8]前揭报告第60页。工厂监督专员斯图亚——他自己是一个苏格兰人,他非常受资本主义思想方法的支配,就这点说,他是和英格兰的工厂监督专员相反的——关于这封被采入他报告中的信,曾说:“这封信,是一位采用轮班制度的工厂主写给他的同业的工厂主的。在这类通信中,这是最有用的一封。一切反对这种制度的偏见和疑惑,都由这一封信,最适切地被清算了。”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