Ⅲ 西尼耳的“最后一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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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西尼耳的“最后一小时”
1836年的一个美丽的早晨,在英国经济学界有才子之称,而以经济科学及优美文章著名的西尼耳氏(Nassau W. Senior),从他教授经济学的牛津大学,被召往孟彻斯德,去学习经济学。工厂主召他去,不仅要他反对新通过的工厂法(factory act),且要他抵抗那更怕人的十小时运动(Zehnstundenagitation)。在实际上极有敏感的工厂主们,看清了这位教授先生尚“缺少许多琢磨的工夫”。所以写信教他到孟彻斯德来。这位教授,后来就把他从工厂主那里得来的教训,印在一本小册子上。那便是1837年在伦敦出版,题名《工厂法对于棉制造业的影响》的。在里面,我们可以看见这样的有教训意义的文句:
“依现行法,雇用未满十八岁的人的工厂……每日不得劳动在11 1/2小时以上。这就是星期一至星期五为每日12小时,星期六为9小时。以下的分析(!)却说明,这样的工厂,纯利润(Reingewinu)全部是由最后一小时得到的。假设某工厂主投下100,000镑——80,000镑投在工厂建筑物和机械上,20,000镑投在原料和劳动工资上。再假定,资本是每年周转一次,总利润为15%。该工厂的年产额,应该是值115,000镑的货物。……在这115,000镑中,在每日23×1/2小时内,每1/2小时,应生产其5/115或1/23。在这23/23(或115,000镑全额)中,有20/23或115,000镑中的100,000镑只代置资本;有1/23,或总利润(!)(Brutto Gewinn)115,000镑中的5,000镑,只代置工厂及机械的磨损。其余2/23,即每日最后两个半小时,才生产10%的纯利润。所以,若价格不变,工厂工作时间,准由11 1/2小时加为13小时,那就只要增加2,600镑流动资本,就可以使纯利润增加一倍以上。反之,若工厂工作时间每日减少1小时,纯利润就会消灭。若减少1 1/2小时,总利润也会消灭”[10]。
西尼耳教授就把这个东西叫作分析(!)。若他相信工厂主的慨叹,说工人是把一日的最大部分,用在建筑物,机械,棉花,煤炭的价值的生产上,从而,用在它们的价值的再生产或代置上,那是根本用不着分析的。他只要这样回答——“诸君!若工作时间由11 1/2小时,减为10小时,其他事情不变,棉花机械等物,每日的消费,也会依比例减少。诸君的利得,正可以补偿诸君的损失。诸君的工人,在将来,劳动1 1/2小时,已经可以再生产或代置诸君垫支的资本价值”。但若他不相信工厂主的话,却像一个专家一样,觉得必须有分析,则在专门讨究纯利润与劳动日长短的关系时,他应先恳求工厂主,不要把机械,工厂建筑物,原料,和劳动混在一起。却宁可把工厂建筑物,机械,原料,各种不变资本,放在一面,把垫付工资的资本放在别一面。假如西尼耳教授仍旧觉得,像工厂主的计算一样,劳动者必须用2/2小时(即1小时),来再生产或代置劳动工资,这位分析家,往下就应当说:
依照诸君的陈述,劳动者在最后前一小时,生产他的工资,在最后一小时,生产诺君的剩余价值或纯利润。他在同等时间既然会生产同等价值,可知最后前一小时的生产物,和最后一小时的生产物,有相等的价值。又,他生产价值,只因为他支出了劳动,而劳动量由劳动时间计量。依照诸君的陈述,一劳动日为11 1/2小时。他会在这11 1/2小时内,用一部分,来生产或补还他的工资,用其余的部分,来生产诸君的纯利润。在劳动日之内,他是只作这些的。但依照诸君的陈述,他的工资和他所提供的剩余价值,是同样大的价值,故可知,他是用5 3/4小时生产他的工资,用其余5 3/4小时生产诸君的纯利润。又因2小时棉纱生产物的价值,等于工资加诸君纯利润的价值总和,可知2小时棉纱生产物的价值,必须由11 1/2小时计量,即最后前1小时的生产物,由5 3/4小时计量,最后1小时的生产物,也由5 3/4小时计量。现在我们到了要慎重考究之点了。请注意罢!最后前1小时,和最初1小时,同样是1小时,不更多也更不少。纺绩工人怎样能以1小时劳动,生产代表5 3/4小时劳动的棉纱价值呢?他其实没有作出这样的奇迹。他1小时劳动所生产的使用价值,是一定量的棉纱。此量棉纱的价值,由5 3/4小时劳动计量,在其中,有4 3/4未经他的协力,就包含在1小时所消耗的生产手段(棉花,机械等等)中了;其余3/4或1小时,才是他自己附加进去的。因为他的工资是用5 3/4小时生产的,故1小时纺绩的棉纱生产物,也包含5 3/4小时劳动,所以,5 3/4小时纺绩的价值生产物,会与1小时纺绩的生产物价值相等,实毫不足怪。诸君若以为,他曾在劳动日中,以片刻用来再生产或代置棉花机械等等的价值,诺君是完全错了。实则,棉花纺锤的价值会移转到棉纱里面去,就因为他的劳动曾由棉花纺锤造出棉纱,换言之,因为他纺绩了。这个结果,是以他的劳动的质为基础,不是以他的劳动的量为基础的。不错的,1 小时比半小时移转到棉纱里面去的棉花等物会更多,但这是因为1小时比1/2小时要纺掉更多的棉花。这样,诸君明白了。诸君说劳动者在最后前1小时生产工资的价值,在最后1小时生产纯利润,等于说他2小时(不问是最后2小时,抑是最初2小时)的棉纱生产物,有11 1/2小时劳动,体化在其中。即有全劳动日的时间体化在其中。而我说,他在前5 3/4小时生产他的工资,在后5 3/4小时生产诸君的纯利润,也等于说,前5 3/4小时是有给付的,后5 3/4小时是没有给付的。我说劳动的给付(Zahlung der Arbeit),不说劳动力的给付,那只是沿用诸君的习语。假令诸君比较一下,有给付的劳动时间和没有给付的劳动时间,诸君就会发觉,那是1/2日与,1/2日之比,是100%,是一个很好的百分比率。并且,假如诸君要使诸君的工人,不只劳动11 1/2小时,却劳动13小时,并把这额外的1 1/2小时,算入纯粹的剩余劳动里面,使没有给付的劳动时间,由5 3/4小时,增至7 1/4小时,剩余价值率也毫无疑问,会由100%增至126 2/23%。诸君希望增加1 1/2小时,便使剩余价值率由100%增至200%甚至200%以上,即增加一倍以上,那固未免过于乐观;反之,——人的心是一件奇怪的东西,在人把心放在钱袋里面的时候,尤其是这样——当劳动日由11 1/2小时减为10 1/2小时时,诸君恐怕纯利润会全部丧失,也未免过于悲观。决不是这样的。假设其他一切的事情不变,则当剩余劳动由5 3/4小时减为4 3/4他小时时,诸君依然有极好的剩余价值率83 14/23%。这可怕的“最后一小时,”像“世界末日说”一样,全是“梦呓”。即令丧失了这最后一小时,诸君依然能有“纯利润”;诸君使用的童男童女,也依然不会失去心的纯洁[11]。
好了,每当诸君的“最后一小时”发生问题时,请想起这位牛津的教授。再会罢,希望我们会在一个更好的世界再见[12]。……果然,西尼耳在1836年发现“最后一小时”的信号,1848年4月15日经济学界就有一位大官威尔逊氏(James Wilson),在伦敦经济学界(Economist),重唱这种学说,来反对十小时法了。
本章完